国家标准劳动合同_3篇(共11页)7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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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劳动合同_3篇(共11页)7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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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劳动合同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市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1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
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第八条因从事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为防止乙方恶意离职,甲方需向乙方收取作为教职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方式为每月从工资中扣取,扣满为止。
乙方应提前四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待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才能退回乙方的教职保证金。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应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一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八、其他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其中: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日止。
月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
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工作人员:
鉴证时间:
年日月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其支付时间为:
每月日。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业绩情况核定。
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组成。
乙方的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同时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或未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作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它
第三十七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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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 劳动合同 _3 11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