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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电缆的
技术标准应符合电工专业标准的要求,有关电缆装置和试验的规定,
应以有关专业规程为准。
第一节对电缆线路和基本要求
第 2 条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纸绝缘多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15 倍电缆外径;
2、纸绝缘单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或无铠装)20 倍电缆外径。
第 3 条不允许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蕊接地运行。
在三相系统中,
用单芯电缆时,三根单芯电缆之间距离的确定,要结合金属护层或外
屏蔽层的感应电压和由其产生的损耗,一相对地击穿时危及邻相的可
能性,所占线路通道宽度以及便于检修等各种因素全面考虑。
除了充油电缆和水底电缆外,单芯电缆的排列应尽可能组成紧贴
的正三角形。
第 4 条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一般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
的 1.5%,电缆线路的升压运动,必须经过试验、鉴定,并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
第 5 条在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接头处,电缆的铠装、铅包和金
属接头盒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使其处于同一电位。
在电缆两端应按
“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的规定接地。
1
第二节电缆直接埋在地下的规定
第 6 条直接埋在地下的电缆,一般应使用铠装电缆。
只有在修
理电缆时,才允许使用短段无铠装电缆,但必须外加机械保护。
在选择直埋电缆线路时,应注意直埋电缆的周围泥土,不应含有
腐蚀电缆金属包皮的物质(如烈性的酸碱溶液、石灰、炉渣、腐殖物
质及有机物渣滓等);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
第 7 条电缆埋置深度,电缆之间的净距与其它管线间接近和交
叉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1)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0.7m;
(2)电缆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 0.6m(或按当地城市建设局
的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 0.3m)。
上列第
(1)项如电缆穿越农田时,为了防止被家业机械挖伤,可
考虑适当加深。
2、电缆相互水平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控制电缆不作规定;
(2)电力电缆相互间,或与控制电缆间 10KV 及以下
0.1m,10KV 以上 0.25m;
(3)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 0.5m;
上列第(3)项,如电缆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 0.1m,穿入管中
时不作规定。
2
3、电缆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净距 0.5m。
电缆在交叉点前后 1 米范围内,如用隔板隔开时上述距离可降低
为 0.25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4、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1)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 2m;
(2)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交叉时的净距 0.5m;
(3)电缆与其他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 0.5m。
上列
(1)、
(2)两项要求的热力管,视现场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
使埋置电缆地点的土壤的温升在任何时间内不超过 10℃;上列第
(3)项如有保护措施时,则净距不作规定。
禁止将电缆平行敷设在管
道的上面或下面。
第 8 条电缆与树木主干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0.7m。
如城市绿
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可采取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 9 条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
隧道内。
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100mm。
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 1m,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
0.5m,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 0.7m;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
宽度外,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 2m,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
当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
第 10 条电缆直埋敷设时,电缆沟底必须具有良好土层,不应有
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否则应辅以 100mm 厚的软土和砂层。
电缆敷设
好后,上面应铺以 100mm 的软土和砂层,然后盖以混凝土保护板,覆
盖宽度应超出电缆直径两侧各 50mm。
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
3
用砖代替混凝土保护板。
第 11 条直埋电缆自土沟引进隧道、入井及建筑物时,应穿在管
中,并在管口加以堵塞,以防漏水。
第 12 条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地面上 2m 的一段应
用金属管或罩加以保护,其根部应伸入地面下 0.1m。
在发电厂、变电
所内的铠装电缆,如无机械损伤的可能,可不加保护;但对无铠装电
缆,则应加以保护。
第 13 条地下并列敷设的电缆,其中间接头盒位置须相互错开,
其净距不应小于 0.5m。
第 14 条电缆中间接头盒外面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盒。
塑料
电缆中间接头例外。
第 15 条敷设在郊区及空旷地带的电缆线路,应竖立电缆位置的
标志。
第三节电缆安装在电缆沟内及隧道内的规定
第 16 条敷设在房屋内、隧道内和不填砂土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应采用裸铠装或非易燃性外护层的电缆。
电缆线路如有接头,应在接
头的周围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电缆沟与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还
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与《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的有
关规定。
第 17 条电缆隧道和沟的全长应装设有连续的接地线,接地线的
两头和接地极联通。
接地线的规格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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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电缆铅包和铠装除了有绝缘要求以外应全部互相连接并和接地线
连接起来。
第 18 条装在户外以及装在入井、隧道和电缆沟内的金属结构物
均应全部镀锌或涂以防锈漆。
第 19 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良好的排水设施,电缆隧道还应具
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第四节电缆敷设在排管内的规定
第 20 条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应使用加厚的裸铅包或塑料护套的
电缆。
排管应使用对电缆金属包皮没有化学作用的材料做成,排管内
表面应光滑。
第 21 条电缆入井位置和间距,应根据电缆施工时的允许拉力,
可按电缆的制造长度和地理位置等而定。
一般不宜大于 200mm。
第五节安装电缆的其他要求
第 22 条敷设电缆时,如电缆存放地点在敷设前 24 小时内的平
均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低于下列数值时,应将电缆预先加热:
1、纸绝缘电缆,35KV 及以下者,0℃(不滴流电缆按制造厂规
定);
2、充油电缆,-10℃;
3、橡皮绝缘电缆,按制造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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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塑料绝缘电缆 0℃。
第 23 条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头应有可靠的防水密封,以防水分
侵入。
对缺少运行经验的接头和终端头,应通过试验鉴定,逐年逐步
增加。
第 24 条电缆终端头出线应保持固定位置,其带电裸露部分之间
及至接地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
第 25 条电缆沟、隧道及人井内的电缆和中间接头,以及电缆两
端的终端头均应安装铭牌、记载线路名称或号数等。
新建及大修后,
应校核电缆两端所挂铭牌是否相符。
电缆终端头相位颜色应明显,并
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符合。
第 26 条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的施工人员应为经过专门训练
的合格的电缆技工。
第 27 条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应在气候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应
尽量避免在雨天、风雪天或湿度较大的环境下安装,安装户外接头或
终端头的工作,还须有防止尘土和外来污物的措施。
第六节电缆备品
第 28 条电缆应储存在干燥的地方,有搭盖的遮棚,电缆盘下应
放置枕垫,以免陷入泥土中。
电缆盘不许平卧放置。
第 29 条水底电缆因检修困难,修复时间较长,故允许将事故备
用电缆事先和线路平行敷设。
此外,一般陆地上电缆下应事先敷设一
条(或一相)备用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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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条各电缆运行部门应制订有关事故备品的管理办法。
动用
事故备品应参照事故备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技术文件
第 31 条各种型式电缆必须具备电缆截面图,并注明必要的结构
和尺寸。
第 32 条电缆线路必须有原始装置记录:
准确的长度、截面积、
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线路的参数,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的型号、编
号、装置日期。
第 33 条沿电缆线路如有特殊结构,如桥梁、隧道、人井、排管
等,应备有特殊结构的图样。
第 34 条电缆的接头和终端头的安装及检修,都应具有相应的工
艺标准和设计装配总图;总图必须配有详细注明材料的分件图。
第 35 条电缆线路必须有运行记录;事故日期、地点及原因以及
变动原有装置的记录。
第 36 条电缆线路发生事故或预防性试验击穿等,都必须做好调
查记录、部位、原因、检修过程等,据此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
调查
记录应逐年归入各条线路的运行档案。
对原因不明的事故或击穿,应
积累后列入课题,集中研究。
第 37 条电缆线路上的任何变动或修改,都应及时更正相应的技
术资料,保持资料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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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缆线路机械损伤的防止
第 38 条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
况,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
所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
第 39 条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
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的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地手续。
第 40 条对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电缆,应加扩罩并悬吊。
悬吊
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1.5m,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悬吊;多芯电缆
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挂板衬护。
第 41 条挖土工程完毕后,守护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情况是否完
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
第 42 条电缆守护人员,应将各种挖土记录详细记入守护记录薄
内,并签名。
第 43 条松土地段的电缆线路临时通行重车,除必须采取保护电
缆措施外,应将该地段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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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
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
第 44 条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不应超过下表中所列的
数字(若与制造厂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制造厂规定为准)。
如表:
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
额定电压(KV)
3 及以下 6 10 20~35 110~330
电缆种类
天然橡皮绝缘
粘性纸绝缘
聚氯乙烯绝缘
聚乙烯绝缘
交联聚乙烯绝缘
65
80
65
90
65
65
65
70
90
60
70
90
50
80
75
充油纸绝缘
75
第 45 条电缆正常运行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根据电缆导体的
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出条数,环境
温度以及散热条件等加以计算确定。
第二节电缆温度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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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条测量直埋电缆温度时,应测量同地段的土壤温度。
测量
土壤温度的热偶温度计的装置点与电缆间的距离不小于 3m,离土壤测
量点 3m 半径范围内,应无其它热源。
第 47 条电缆同地下热力管交叉或接受敷设时,电缆周围的土壤
温度,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本地段其它地方同样深度的土壤温度 10℃
以上。
第 48 条检查电缆的温度,应选择电缆排列最密处或散热情况最
差处或有外界热源影响处。
第 49 条测量电缆的温度,应在夏季或电缆最大负荷时进行。
第四章电缆的巡查
第一节巡查周期
第 50 条电缆线路及电缆线段的巡查:
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 3 个月至少 1
次。
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半年至少 1 次;
3、水底电缆线路,由现场根据具体需要规定,如水底电缆直接敷
于河床上,可每年检查一次水底路线情况。
在潜水条件允许下,应派
遣潜水员检查电缆情况,当潜水条件不允许时,可测量河床的变化情
况;
4、发电厂、变电所的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
10
等的巡查,至少每 3 个月 1 次。
第 51 条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每 1-3 年停电检查 1
次。
装有油位指示的电缆终端头,每年应检视油位高度。
污秽地区的
电缆终端头的巡视与清扫的期限,可根据当地的污秽程序予以决定。
有油位指示的终端头,每年夏、冬季检查 1 次。
第二节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第 52 条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
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
第 53 条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
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第 54 条对于通过桥梁的电缆,应检查桥堍两端电缆是否拖拉过
紧,保护管或槽有无脱开或锈烂现象。
第 55 条对于备用排管应该用专用工具疏通,检查其有地断裂现
象。
第 56 条人井内电缆铅包在排管口及挂钩处,不应有磨损现象,
需检查衬铅是否失落。
第 57 条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
至少检查 1 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第 58 条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
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电缆铅包有无龟裂漏油,靠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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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一段电缆是否被车辆撞碰等。
第 59 条多根并列电缆要检查电流分配和电缆外皮的温度情况。
防止因接点不良而引起电缆过负荷或烧坏接点。
第 60 条隧道内的电缆要检查电缆位置是否正常,接头有无变形
漏油,温度是否异常,构件是否失落,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是否
完整。
特别要注意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第 61 条充油电缆线路不论其投入运行与否,都要检查油压是否
正常。
油压系统的压力箱、管道、阀门、压力表是否完善。
并注意与
构架绝缘部分的零件,有无放电现象。
第 62 条应经常检查临近河岸两侧的水底电缆是否有受潮水冲刷
现象,电缆盖板有否露出水面或移位。
同时检查河岸两端的警告牌是
否完好,嘹望是否清楚。
第三节巡查结果的处理
第 63 条巡线人员应将巡视电缆线路的结果,记入巡线记录簿内。
运行部门应根据巡视结果,采取对策消除缺陷。
第 64 条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
陷记录簿内,据以编订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第 65 条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
入大修缺陷记录簿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第 66 条巡线人员发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
管理人员,并作好记录,填写重要缺陷通知单。
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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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五章电缆的预防性试验
第一节直流耐压试验
第 67 条无压力的重要电缆每年至少应试验 1 次;无压力的其他
电缆,至少每 3 年试验 1 次;保持压力的电缆,试验不作规定,但失
压修复后,应进行试验;与机组连接的电缆,应在该机组大修时进行
试验。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最好在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
第 68 条新敷设的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线路,在加入运行 3 个月后,
应试验 1 次,以后按一般周期试验。
第 69 条根据试验结果被列为不合格,但经过综合判断允许在监
视条件下投入运行的电缆,其试验周期应较标准规定缩短。
如果在不
小于 6 个月的时期内,经过 3 次以上的试验,其缺陷特性没有变化,
则可以按规定周期试验。
第 70 条2KV 以上油纸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负极性)
2~10KV5 倍额定电压
15~35KV4 倍额定电压
66~110KV2.6 倍额定电压
13
220KV2.3 倍额定电压
330KV2 倍额定电压
2KV 以上橡塑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如下:
2~35KV2.5 倍额定电压
第 71 条试验电压的升高速度约为每秒 1~2KV。
到达试验电压
以后持续时间为 5min。
第 72 条在耐压试验中,如发现泄漏电流不稳定或泄漏电流值随
试验电压急剧上升或随试验时间增长有上升现象时,应查明原因。
如
纯属电缆线路的原因,则可提高试验电压及延长试验时间。
第 73 条电缆连接于其它设备时,应尽可能分开作耐压及延长试
验。
第 74 条三芯电缆试验时,在一相上加电压,其它两相应与铅包
一同接地。
铅包一端接地、另一端装有铅包过电压保护器或用球间隙作保护
的单芯电缆,在试验时,该端铅包应临时接地。
第 75 条电缆在每次作耐压试验后,必须通过 0.1-0.2M 的限流
电阻放电 3 次以上,然后直接接地。
第 76 条停电超过 1 个星期但不满 1 个月的电缆,在重新投入运
行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
如有疑问时,须用直流高压试验,检
查绝缘是否良好。
停电超过 1 个月但不满 1 年的,必须用直流高压试
验,其试验电压为第 70 条所规定的一半电压,时间为 1min。
停电超过试验周期的,则必须作标准预防性试验。
第 77 条电缆预防性试验不宜使用交流。
14
第 78 条电缆线路的油标压示警系统每年用 500V 摇表测试 1 次
绝缘电阻,不应低:
1M。
第 79 条对扩层有绝缘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每年测试 1 次绝缘电
阻。
第二节泄漏电流的测定
第 80 条测量泄漏电流数值,应在试验电压加上 1min 后读取,
耐压试验前后均应读取泄漏电流值,以作比较。
第 81 条电缆经过耐压后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耐压前的数值。
除塑料电缆外,泄漏电流的不平衡系数应不大于 2,但 6KV 及以下泄
漏值不小于 10A,10KV 电缆的泄漏值小于 20A 时,不平衡系数不作
规定;泄漏电流值只作为判断绝缘情况的参考,不作为决定是否能投
入运行的标准。
当不平衡系数大于 2 时,必须将连接电缆的三个相的尾线全部拆
去后重新再读不平衡系数。
第 82 条不长的电缆线路,如中间无接头,也可用兆欧表作绝缘
电阻试验,测得绝缘电阻数值的不平衡系数如第 81 条规定。
兆欧表的
电压应用 1000KV 及以上的,读取 60s 的绝缘电阻值。
第 83 条电缆线路的试验结果,必须填写在电缆试验及工作记录
单上,并归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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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电缆的故障分析
第一节故障的判定
第 84 条无论何种电缆,均须在电缆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后,才
可进行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
第 85 条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应包括每根电缆芯的对地绝缘电
阻,各电缆芯间的绝缘电阻和每根电缆芯的连续性。
测量的结果应记
入测量报告书中。
第 86 条对有绝缘要求的电缆金属护套,外护层的绝缘应予监视,
如有损坏,测出损坏点并及时修理。
第 87 条鉴定故障性质可用兆欧表试验。
电缆在运行中或试验中
已发现故障,兆欧表不能鉴别其性质时,可用高压直流来测试电缆芯
间及芯与铅包间的绝缘。
第 88 条电缆二芯接地故障时,不允许利用另一芯的自身电容作
声测试验。
第 89 条电缆故障的测寻,测出故障点距离后,应根据故障的性
质,采用声测法或感应法写出故障点的确切位置。
充油电缆的漏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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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流量法和冷冻法测寻。
第 90 条电缆或接头故障地点经测定的后,其现场位置应与电缆
线路图仔细核对。
如缺少线路图时,可用感应法测定;两旁有其他电
缆的,应该对其相对位置。
第 91 条电缆或接头经露出后,应检查其型式及位置是否与原始
记录中的装置资料及电缆线路图上横断面所指示的位置相符。
第 92 条电缆或接头故障不明显,在测定范围内经露出而尚不能
发现故障点或对该电缆和接头位置有疑问时,应使用感应法或声测法
辅助判定之。
第 93 条电缆故障测寻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于该电缆线路的运行
档案内。
第二节故障的处理原因分析
第 94 条发现电缆故障部分后,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
定进行工作。
第 95 条清除电缆故障部分后,必须进行电缆绝缘的潮气试验和
绝缘电阻试验。
检验潮气用油的温度为 150℃。
对于油纸绝缘电缆,
不断以半导体纸有无气泡来判断电缆绝缘的潮气,而应以绝缘纸有无
水分作为判断潮气的标准,对于橡塑电缆则以导线内有无水滴作为判
断标准。
第 96 条电缆故障修复后,必须核对相位,并作耐压试验,经合
格后,才可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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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条电缆无论为运行或试验故障,其故障部分经发现割除后,
应妥慎保存,进行研究并分析原因,采取防止对策。
如故障属于制造
缺陷的,应提出证实缺陷资料及报告,以便必要时交制造厂。
如修理
电缆故障无需割断故障段,则应在现场进行详细分析。
第 99 条修理电缆线路故障,除更改有关装置资料外,必须填写
故障测试记录及修理记录,并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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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电缆 运行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