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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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管理条例
安全奖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坚持依法治矿,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矿山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
第二章“三违”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四条“三违”分类
“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分为严重(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般两个等级。
第五条“三违”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矿使用并处罚款3000—5000元。
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一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井下带电作业、明火操作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分钟以上,局部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6、井下作业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7、故意破坏瓦斯抽放设备、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通风、消防、隔爆等安全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8、井口(主井、付井、风井20米范围内)附近和选煤楼内电气焊不检查瓦斯、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
9、偷盗、丢失火工品者。
10、空顶、超控顶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1、斜巷提放车辆发生跑车事故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3、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14、瓦检员空班漏检,谎报、编造瓦斯数据情节严重者。
15、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而强行作业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6、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特别严重可视为一级严重“三违”者。
17、井下打架造成他人伤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
18、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者。
19、安检员、瓦检员脱岗或井下睡觉,其它工种岗位睡觉而造成事故者。
20、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21、故意破坏安全文化宣传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者。
22、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23、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2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责任人
25、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准备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26、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的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降级、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处罚款1000—2000元。
27、因“三违”造成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8、用绞车拖移设备不设警戒或警戒人不负责任,使人员进入钢丝绳运行区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29、井下爆破不使用爆破母线或发爆器爆破者。
30、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31、掘进巷道中车辆运行区域未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
32、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其他人员误入车辆运行区域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33、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标志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3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5、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36、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37、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1.5%的责任者。
38、因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39、井下安装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40、三大保护装置、局扇“三专两闭锁”故意甩掉不用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41、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作电气设备者。
42、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43、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者。
44、不按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45、恢复淹井、淹巷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责任者。
46、处理煤仓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47、无规程措施在煤仓内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48、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五定表的B级严重隐患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49、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50、停电后,不打开断路器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51、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2、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电气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53、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者。
54、驾驶电瓶车未清除道及道两边杂物而强行趟道者。
55、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入井者。
(经批准且采取措施除外)
56、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57、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
58、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者。
59、局扇停风未及时组织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60、巷道停风前未撤除电源、轨道及其它导体的责任者。
61、盗窃、破坏通风、防尘、消防、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
62、偷盗电缆、设备、配件及工具价值在400元以上者。
63、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情节较轻者。
64、因“三违”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65、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各种设施、材料经济损失在1—2万元者。
66、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
67、在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检修,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
68、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69、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强行供电的主要责任者。
70、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种设备、材料、配件、装置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1、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进行支护,造成顶板跨落事故的责任者。
72、设备有故障而未排除强行送电、操作者。
73、检修设备、搬迁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特殊情况需带电搬迁经批准者除外)
74、擅自打开闭锁送电不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75、工作期间岗位人员睡觉、脱岗者。
76、上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责任人
7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内的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78、工作面煤溜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7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皮带的
80、井下带电作业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81、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
82、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面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83、局部通风形成循环风的责任人
84、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85、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86、井下探放水作业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87、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可视为二级严重“三违”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三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
88、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者。
89、拆碹、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90、三大保护装置、局扇“三专两闭锁”装置失灵不及时处理继续作业者。
91、综放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而安排作业者。
92、随意拆卸防灭火、除尘设施者。
93、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94、三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5、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小班生产达3小时及其以上事故,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96、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97、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主要责任者。
98、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99、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100、造成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主要责任者或安全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者。
101、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或固定不牢而继续生产者。
102、擅自打开闭锁送液者。
103、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者。
104、瓦斯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者。
105、放炮母线裸露爆破或放炮距离不够或警戒距离不够者。
106、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箱子未上锁者。
107、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108、斜巷提放车辆应挂保险绳而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109、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
110、损坏架空人车或胶带运输机情节严重者。
111、高空作业时无人帮扶的相关责任者。
112、人员定位卡放在井下出井及出入井不交取入井证者。
113、为他人携带人员定位卡者。
114、偷盗各种电缆、设备、配件、工具、材料价值在200元以上者。
115、放炮崩坏风筒造成工作面停工的责任者。
116、在选煤楼区域内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者。
117、在煤仓上、下口附近电气焊不放空煤仓、不检查瓦斯的责任者。
118、随意拉动皮带急停开关造成停机的责任者。
119、群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
120、皮带断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1、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作业者。
122、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123、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斯员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
124、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继续向前掘进的责任者。
125、工作面存在C级严重隐患未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126、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27、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128、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9、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产生火源的责任人
130、无证或证照过期的
131、井下特殊工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2、井下工作期间将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等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33、焊接人员在井下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134、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坏自救器的
135、将氧气瓶、乙炔一起运送或在附近吸烟的
136、作业规程或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137、擅自撤除棚梁(腿)、背板或撑杆,挪做它用的
138、使用支护锚杆、锚索起吊设备的责任人
139、掘进巷道贯通或透老空、空巷,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放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有措施而现场不落实的相关责任人
140、推车工或电机车司机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41、提放车时,将车停吊在上下山半途中,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责任人
142、电缆有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43、采煤工作面停采45天后不及时封闭的责任人
144、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145、放炮不及时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146、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比较严重可视为三级严重“三违”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四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处罚款300—500元。
147、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148、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149、提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材料、障碍物而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150、设备运行部分未及时设置护罩的责任者。
151、电瓶车司机不停车或车未停稳进行扳道叉者。
152、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打密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的作业者。
153、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工作面生产达1小时及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54、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责任者。
155、安全员、班组长等特殊工种上岗未挂牌的。
156、带负荷拉隔离刀闸开关的作业者。
157、电瓶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158、斜巷“一坡三挡”设施失效不处理而继续提放车辆者
159、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160、在能自动滑行的坡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可靠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161、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老汉柱,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者。
162、不按规定人力推车者。
163、斜巷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作业者。
164、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
165、皮带运行中在非行人侧作业者或在小于0.7m的行人侧作业者。
166、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167、下山掘进上口无阻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装置而组织施工者。
168、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的责任者。
169、乘坐架空人车打闹戏耍或故意损坏架空人车装置者。
170、无措施在工作面搬运1吨以上特殊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171、井上、下打架未造成伤害的责任者。
172、随意移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或无计划停掉监测监控设备电源者。
放炮时未将瓦斯、风量监测设施移到安全距离以外的责任者。
173、放电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174、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或制定措施。
175、不按规定施工或测绘不及时造成无用巷道的主要责任者。
176、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
177、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178、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者。
179、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责任者。
180、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的责任者。
181、不是电工而随意操作电气设备者。
182、停电后,不打开断路器者。
183、综采工作面不闭锁溜子进入机道作业者。
184、在采掘机滚筒3m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者。
185、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将手柄打到闭锁位置者。
186、检修皮带、溜子或在皮带、溜子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187、停送电违反操作程序者。
188、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189、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190、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者。
19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超前支护的责任者(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时)。
192、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193、综采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的责任者。
194、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
195、进入冒顶区未设专人观山者。
196、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197、高空作业(2m以上)不系安全带者。
198、检查地沟内管道、热水池、有害气体温度超过规定未进行通风处理、应戴而未戴防毒面具或穿化纤衣服下去作业者。
199、供暖期间未停气、停水而进地沟检查检修者。
200、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201、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不安装防护网,地面不设警戒者。
202、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203、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204、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m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责任者;装卸各种设备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205、无措施在井口20米范围内、选煤楼、皮带走廊、储煤场(仓)等处从事氧(电)焊作业者。
206、井上、下临时施工无安全措施者。
207、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影响较大的责任者。
208、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人工破大块炭、矸者。
209、作业空间内顶帮有活煤(矸)未处理继续作业者。
210、井下和选煤楼煤仓上下口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者。
211、群体“三违”的参与者。
212、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
213、在严禁抽烟的场所内抽烟的责任者。
214、公司领导、井下职能科室管理人员、队长、爆破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等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所带便携式瓦检仪在井下不开机者。
215、交叉作业安全时距离不够或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216、放炮工不按规定联结炮线的责任者。
217、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责任者。
218、故意损坏井下考勤定位系统、智能瓦斯巡检系统的责任者。
219、偷盗井下电缆、配件、材料等物资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220、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其性质可视为四级严重“三违”者。
(五)一般“三违”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作业标准、上级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法规以及矿规矿纪,并且未构成严重“三违”者,均视为一般“三违”,给予停工学习、责令检查、现场说法并处罚100—300元罚款。
221、电瓶车无照明运行的责任者。
222、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223、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224、无措施用皮带或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者。
225、驾驶带隐患车辆作业的责任者。
226、电瓶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27、坐在火药箱上工作或休息者。
228、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229、综采工作面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230、对已查明“三违”事实否认或不签字、对安全信息三联单所列隐患采取推诿拒绝签字的责任者。
231、周五学习日无故不参加者。
232、不认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学习活动的责任者。
233、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继续作业者。
234、采掘工作面出现一架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处理者。
235、采掘工作面出现伞檐不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236、巷道支护损坏未及时修复者。
237、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者。
238、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
239、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永久支护者。
240、锚杆、锚索间排距、预紧力、角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241、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者。
242、小绞车钢丝绳不合格而进行运输者。
243、小绞车钢丝绳绳卡松动、残缺失效继续使用者。
244、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未压紧或缠绳少于三圈的直接责任者。
245、绞车运输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运行范围者。
246、开小绞车未关闭护绳板者。
247、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挡车器者。
248、在运输中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运输作业者。
249、电瓶车停机下车时不取下手把或没有切断电瓶车电源者。
250、乘坐架空人车时,未按规定乘座者。
251、不遵守乘坐架空人车秩序者。
252、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253、未使用炮泥、水泡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254、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责任者。
255、放炮后通风时间不足15分钟提前进入工作面者。
256、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
257、小于规程最小抵抗线规定放炮者。
258、采掘工作面未湿式打眼或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进行作业者。
259、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260、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者。
261、坐着开皮带、溜子者。
262、溜子漂链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者。
263、不使用信号联络,而用敲打、喊话、晃灯联系开动设备者。
264、用风钻打眼时戴手套扶钻杆者。
265、皮带、溜子等设备,未发信号启动机器者。
266、其它岗位人员(除特殊工种)未按规定在岗位交接班者。
267、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者。
268、岗位司机未持证上岗者。
269、各类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者。
270、各类司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站立位置不当者。
271、乘坐架空人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者。
272、岗位人员无证操作设备或证件过期者。
273、拒绝检查人员检查者。
274、上班迟到、早退者。
275、岗位人员看书干私活者。
276、井下卸掉安全帽或坐安全帽者。
277、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278、采煤机、掘进机等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279、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泵站司机
280、采煤面上下两出口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个低于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281、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在地板上的
28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283、工作面迎头连续3根锚杆不符合规定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的
284、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达规程要求的
285、用单体住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28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28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288、开综掘机不开灯的。
289、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290、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291、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292.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293.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29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295、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296、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297、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298、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299、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咬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300、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301、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302、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303、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304、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305、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306、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307、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308、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或也开车也打手机者。
(自动化开车除外)
30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3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31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312、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313、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314、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15、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31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317、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318、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319、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320、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321、破碎机不起作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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