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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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修订稿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
抗震设计技术导则
(2008修订稿)
二○○八年五月
前言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是根据四川省建设厅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本技术导则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省内农村居住建筑的震害教训及防震、抗震经验,有针对性地对农村中量大面广的两层建筑第二层外纵墙外推的典型房屋进行了计算分析,考虑了农村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编制出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最后经建设厅组织会审定稿。
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编制组及时对灾区的农村居住建筑的震害教训、抗震经验进行了调研分析,结合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原稿进行了修订。
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抗〔2000〕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0条、以及《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5日)第23条和第28条的相关规定,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农村体量较小的低层居住建筑,对超越本技术导则适用范围的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本技术导则不提倡农村自建的两层建筑第二层外纵墙外推的典型房屋,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限制在6度、7度抗震设防区且必须严格按本技术导则采取加强措施后,允许建造此类房屋。
本技术导则共分6章,依次为总则、基本要求、砌体结构体系建筑、生土墙建筑、石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
本技术导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抗震所负责具体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抗震所(通讯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政编码:
610081)
本技术导则的编制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高永昭肖承波吴体颜茂兰凌程建
陈华张翼武惟娜
目次
1 总则4
2基本要求5
2.1场地5
2.2地基5
2.3基础6
2.4建筑结构规则性6
2.5建筑结构体系及一般规定7
3砌体结构体系建筑8
3.1一般要求8
3.2砖砌体建筑9
3.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体系建筑10
4生土墙建筑13
5石结构建筑14
6木结构建筑15
6.1一般要求15
6.2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建筑15
6.3穿斗木构架、康房建筑16
1 总则
1.0.1为提高农村居住建筑的抗震能力,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经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后,减轻农村居住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特编制本技术导则。
1.0.2按本技术导则进行抗震设防的农村居住建筑,其抗震设防的目标是: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3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
1.0.4按本技术导则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居住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抗震计算。
2基本要求
2.1场地
2.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2.1.1选择有利地段,避开危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对不利地段应先勘明场地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建造建筑。
表2.1.1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壮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2.1.28度、9度抗震设防时,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带时,应避开主断裂带。
其避让距离为:
8度时不小于200m;9度时不小于300m。
2.1.3当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建筑的抗震要求及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用。
2.2地基
2.2.1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不宜在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地基建造建筑。
如不能避免时,则应对这些地基采取相应的措施。
2.2.2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时,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2.2.3当存在相邻建筑时,新建建筑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
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应保持一定的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而定。
2.2.4山区建设中,应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
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
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2.2.5压实填土的填料应采用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性能稳定的无害工业废料、粒径不宜大于400mm(分层夯实)或粒径不大于200mm(分层压实)的砾石、卵石、块石。
2.2.6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作地基填土填料。
2.3基础
2.3.1宜采用无筋扩展基础,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且在地下水位以上。
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
2.3.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应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应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
2的台阶逐步放坡。
2.3.3无筋扩展基础应按下表要求采用
表2.3.3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基础材料
质量要求
台阶宽高比容许值
混凝土基础
C15混凝土
1:
1.00
毛石混凝土基础
C15混凝土
1:
1.00
砖基础
砖不低于MU10,砂浆不低于M5
1:
1.50
毛石基础
砂浆不低于M5
1:
1.25
灰土基础
体积比为3:
7或2:
8的灰土,
其最小干密度:
粉土1.55t/m3;
粉质粘土1.50t/m3;
粘土1.45t/m3
1:
1.25
三合土基础
体积比为1:
2:
4∽1:
3:
6
(石灰:
砂:
骨料),每层约虚铺
220mm,夯至150mm
1:
1.50
注:
基础砌筑砂浆应为水泥砂浆
2.4建筑结构规则性
2.4.1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
2.4.2对建筑结构的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应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
防震缝净缝宽不应小于50mm。
2.4.3墙系承重结构,其墙体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除按本技术导则采取加强措施的二层建筑第二层外纵墙外推外,严禁悬墙(梁抬墙)的结构布置。
2.4.48度、9度设防时,楼梯间及大房间不宜布置在建筑的端部和转角处。
2.5建筑结构体系及一般规定
2.5.1结构体系应有简明、合理的受力和传递地震作用的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5.27度及其以上设防区,不应采用生土建筑,8度及其以上设防区,不应采用毛石建筑。
2.5.3墙系承重结构体系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平面内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5.4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5.5楼、屋面板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确保板的质量,并符合本导则相关施工构造要求。
2.5.6生土和毛石结构建筑不应采用墙搁梁(或屋架)结构同一建筑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2.5.7圈梁应闭合,当遇洞口断开时,圈梁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宜为上下圈梁间距的2.0倍,且不小于1.0m。
2.5.8当女儿墙出屋面的高度超过0.5m时,应采取可靠的拉接措施。
在人流出入口处的女儿墙等装饰物应有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的措施或有防坠物伤人的措施。
2.5.9生土、毛石结构体系的建筑不应设置出屋面楼梯间。
3砌体结构体系建筑
3.1一般要求
3.1.1砖、小砌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m。
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80mm。
3.1.2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烟囱;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3.1.3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的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
HPB235级热轧钢筋。
3.1.4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宜不大于6.0m。
3.1.5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1.5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6、7度
8度
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1.0
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1.5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0.8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1.5
内横墙上门窗洞口至外纵墙的最小距离
1.0
1.2
1.5
3.1.6外墙和内纵墙在屋盖及楼盖处、内横墙在构造柱对应部位应设置圈梁。
圈梁应沿纵、横墙紧靠板底设置,圈梁宽度应与墙厚一致,圈梁高度应不小于120mm。
3.1.7当楼盖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楼、屋盖板沿墙体周边采取加强配筋并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有可靠连接措施时,可不另设圈梁。
3.1.86度、7度时,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0,箍筋为φ6@250mm;8度时,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为φ6@200mm;9度时,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4,箍筋为φ6@150mm。
3.1.9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板伸进墙内的长度,以及在梁上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00mm,不应小于80mm,当该长度小于100mm时,应采取板缝间加设拉筋的措施。
3.1.10当有突出屋顶的楼梯间时,其楼梯间设置的构造柱应延伸到突出屋顶楼梯间顶部,并与顶部圈梁相连接。
3.1.11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
6度~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3.1.12坡屋顶建筑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建筑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
7度、8度抗震设防的小砌块建筑,以及8度、9度时的砖砌体建筑的内纵墙顶应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3.1.1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3.1.14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
3.2砖砌体建筑
3.2.1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以及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抗剪强度的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的砌体建筑。
3.2.2砖砌体结构体系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应采用标砖(厚53mm砖)组合砌筑180mm墙体。
3.2.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两层建筑的二楼一侧外纵墙允许外推:
(1)楼盖、屋盖、悬挑梁、板及封口梁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底层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抗震横墙间距不应大于6.0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底层沿抗震横墙设置圈梁,其外推纵墙一侧的外纵墙圈梁高度不应小于240mm;
(3)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外墙转角处均应设置构造柱,且底层外推纵墙一侧的构造柱截面应为T形或L形(外墙尽端转角),构造柱每边突出的柱肢长度不应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10φ12,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4)外推纵墙一侧的底层外纵墙墙肢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在墙肢两侧设置构造柱;
(5)外推的外纵墙应设置在封口梁上。
支承封口梁的悬挑梁截面应为等截面,且不应小于240mmⅹ240mm;悬挑梁伸入横墙的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2倍;
(6)内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筋,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0m。
3.2.4外推纵墙与底层纵墙的轴线距离:
6度设防时不得大于1.2m,7度设防时不得大于1.0m。
3.2.5砖砌体建筑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表3.2.5的要求。
表3.2.5砖砌体建筑构造柱设置要求
建筑
层数
6度
7度
8度
9度
单层
外墙四角
大房间四角
两层
外墙四角
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隔开间(轴线)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注:
大房间指房间的开间距为4.2m及其以上,较大洞口指洞口宽度在2.1m及其以上。
3.2.6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240mmⅹ18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
3.2.7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筋,每边伸入墙内1.0m。
3.2.8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
3.2.97度设防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度和9度设防时,纵横墙连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拉结筋,并每边伸入墙内1.0m。
3.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体系建筑
3.3.1本章适用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体系建筑,以下简称小砌块建筑。
3.3.2小砌块砌体结构体系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
9度设防时,不应建造二层建筑。
3.3.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两层建筑的二楼一侧外纵墙允许外推:
(1)楼盖、屋盖、悬挑梁、板及封口梁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底层抗震横墙间距应不大于6.0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底层沿抗震横墙设置圈梁,其外推纵墙一侧的外纵墙圈梁高度不应小于240mm;
(3)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外墙转角处均设置芯柱或构造柱。
设置构造柱时,底层外推纵墙一侧构造柱截面应为T形或L形(外墙尽端转角),构造柱每边突出的柱肢长度不应小于19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10φ12;设置芯柱时,纵横墙交接处每边应灌实5个孔,插筋不应少于1φ14。
构造柱或芯柱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4)外推纵墙一侧的底层外纵墙墙肢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在墙肢两侧设置芯柱或构造柱。
设置芯柱时,应灌实3个孔,插筋不应少于1φ12;
(5)外推的外纵墙应设置在封口梁上。
支承封口梁的悬挑梁截面应为等截面,且不应小于190mmⅹ240mm;悬挑梁伸入横墙的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2倍;
(6)内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600mm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0m。
3.3.4外推纵墙与底层纵墙的轴线距离:
6度设防时不得大于1.0m,7度设防时不得大于0.8m。
3.3.5小砌块建筑芯柱设置应符合表3.3.5的要求。
表3.3.5小砌块建筑芯柱设置要求
建筑
层数
6度
7度
8度
9度
单层
外墙四角,灌实3个孔
大房间四角,灌实3个孔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灌实4个孔
两层
外墙四角,灌实4个孔
不
应
建
造
大房间四角,楼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灌实4个孔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灌实4个孔
注:
大房间指房间的开间距为4.2m及其以上,较大洞口指洞口宽度在2.1m及其以上。
3.3.6小砌块建筑的芯柱截面不应小于120mmⅹ120mm,芯柱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竖向插筋不应少于1φ12,9度设防时,插筋不应少于1φ14。
3.3.7当采用构造柱时,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190mmⅹ19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为φ6@250mm,且在柱上下端适当加密。
9度设防时,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
3.3.8构造柱与砌块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
7度设防时,其相邻的孔洞应填实;8度和9度设防时,其相邻的孔洞应填实并插筋1φ12;沿墙高每隔600mm应设置2φ4焊接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0m。
3.3.9芯柱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上下贯通。
3.3.107度、8度设防时,出屋面楼梯间的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400mm设2φ4拉结筋,且每边伸入墙体1.0m。
3.3.117度、8度设防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4生土墙建筑
4.0.1本章适用于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建筑。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4.0.2各类生土墙建筑的地基应夯实,应做砖或石基础;宜作外墙裙防潮处理(墙角宜设防潮层)。
4.0.36度抗震设防时,采用未经焙烧的土坯、夯土承重墙体的生土建筑宜建单层,高度不宜大于3.0米。
灰土墙建筑宜建单层,高度不宜大于3.5米。
4.0.5生土墙房屋的檐口高度、墙厚、横墙间距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4.0.5檐口高度、墙厚、横墙间距
墙体类型
檐口最大高度(m)
墙体厚度(mm)
横墙间距(m)
卧砌土坯墙
3.0
≥250
≤3.2
夯土墙
3.0
≥400
≤3.2
灰土墙
3.5
≥250
≤4.2
4.0.6生土墙建筑宜采用硬山搁檩的双坡屋盖,不应采用墙支撑梁或屋架。
檩条支承处应设置垫木,檐口标高处(墙顶)应设木圈梁或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接。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4.0.7屋面应采用轻质材料。
当屋盖为平屋顶时,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应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泥厚度不应大于60mm。
4.0.8土坯墙建筑的土坯应采用粘性土湿法成型并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墙应交错卧砌,不应干码、斗砌;砌筑泥浆应采用粘土浆或粘土石灰浆,砌筑泥浆应饱满。
4.0.9夯土墙建筑的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筑,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
4.0.10各类生土墙建筑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300mm放一道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5石结构建筑
5.0.1本章适用于采用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和浆砌毛石墙承重的建筑。
5.0.26度、7度设防时,料石结构承重的建筑可建两层,其层高不应超过3.0m,料石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5.0.36度、7度设防时,可建单层的浆砌毛石墙承重建筑,其层高不应超过3.0m,墙体厚度不应小于400mm。
8度及其以上设防区时,不应采用毛石墙承重建筑。
5.0.4石结构建筑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大于6.0m。
5.0.5石结构建筑的墙体应沿竖向上下连续,不应采用二层纵墙外推的结构形式。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0m。
5.0.6毛石墙的毛石形状应较规整,可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砌筑砂浆砌筑。
5.0.7石结构建筑的楼盖及屋盖处均应沿纵、横墙顶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应与墙体宽度相同,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5.0.8石结构建筑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表5.0.8的要求。
表5.0.8石结构建筑构造柱设置要求
建筑
层数
6度
7度
单层
外墙四角
大房间四角
两层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四角,外墙较大洞口两侧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每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注:
大房间指房间的开间距为4.2m及其以上,较大洞口指洞口宽度在2.1m及其以上。
5.0.9构造柱的措施要求可参照第3章的规定。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0m。
6木结构建筑
6.1一般要求
6.1.1本章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康房建筑。
6.1.2木结构建筑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建筑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6.1.3木柱木屋架建筑、穿斗木构架建筑、康房可建两层,檐口总高度不宜超过6.0m;木柱木梁建筑应建单层,高度不超过3.0m。
6.1.4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的梢径不应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柱子不能有接头。
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6.1.5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
8度、9度设防时,柱脚应采用螺栓及预埋扁钢锚固在基础上。
木柱基础可为混凝土或砖砌体基础,基础高度不应小于300mm。
混凝土基础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砖砌体基础的砖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6.1.66度至9度设防时,均应设置木屋架通长水平系杆。
8度设防时的稀铺望板木屋盖、9度设防时的满铺望板木屋盖,其木屋架支撑设置要求:
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应在房屋两端第二开间各设一道上弦横向支撑;9度时稀铺望板或无望板的木屋盖,应在房屋两端第二开间各设一道上弦、下弦横向支撑,尚应隔开间设置跨中竖向支撑。
6.1.78度、9度设防时,檩条必须与屋架连牢,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支承在山墙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
对接檩条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条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
6.1.8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砖、生土等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
6.1.9梁上或屋架腹杆间严禁砌筑土坯、砖山花。
6.2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建筑
6.2.1建筑的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应有排山架;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
6.2.2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件连接。
6.2.3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建筑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
当房屋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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