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梳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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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梳理版
法制史
题型:
单选10*2
多选5*3
简答题5*7
案例2*12
高频:
西周春秋秦唐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清论述题
十恶五刑各种律
一、六法全书定义广义狭义
二、各朝代的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名称:
律令、刑法原则
(一)先秦:
西周:
礼刑关系33:
谈谈你对此的理解,结合实际谈谈对我们的借鉴启示作用。
两问
例题:
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北齐律》的特点和地位
(二)唐朝
罪与无罪刑罚系统刑罚原则有哪些?
(论述题)125;类推;谋杀
例题:
试述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10
3、谈谈你对中国法制史的看法,如何伟大
材料题:
汉朝春秋43
简答题(类同于论述题):
1、西周:
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二、秦朝法系
例题: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15
三、汉朝:
德主刑辅;
四、刑罚基本原则
例题:
(1)简述明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29;
(2)比较神权法思想与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五、法律形式(同上)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律
例题:
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2.《北齐律》的主要内容15
+七、其他
(1)春秋战国:
1.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139
2.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二)总:
简述封建制五刑内容139
(三)清律
1.简述《大清新律例》的历史地位
2.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140
3.《大清新律例》的主要内容15
(四)民国
1.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39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简述十恶制度140
(5)简述汉初的刑罚改革制度的历史影响141
梳理
C1夏商:
中国法的起源(极少)
1、夏:
立法指导思想:
恭刑天罚的神权思想,君权神授天讨天罚
1.例题:
夏的监狱叫夏台均台,《史记·夏本纪》
2、商:
敬鬼神目的:
使民“畏法令”
1.《汤刑》商初期刑法法律,商的基本法律,最重的是不孝罪
2.商的主要法律形式
(1)刑:
即《汤刑》,商的刑法
(2)王命:
商王发布的命令
(3)单行法规
C2西周
1、法律思想: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重视道德感化,重民重德仁政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四个基本原则
1.亲亲
(1)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2)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2.尊尊
(1)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2)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
▲①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两者往往结合,
②两者都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由此,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与此相对应,孝忠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
③是周礼的基本制度,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3.长长
(1)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4.男女有别
(1)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2)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含义
(1)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有受
(2)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庶人以下广大平民
2.礼刑分野的局面说明西周实行的是公开的不平等的特权法,是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3)西周主要法律形式
1.立法:
(1)《九刑》;
(2)《吕刑》/《甫刑》:
吕侯,明德慎罚
2.主要法律形式
(1)礼:
周公制礼
(2)刑
(3)誓:
誓词,周王动员令
(4)诰,训诫之词,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5)命,王命,周王临时发布的
(4)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事西周法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关系是:
1.联系:
(1)刑出于礼,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2)寓刑于礼,礼依靠刑的强制力实施
2.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礼外在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规范,起到禁止恶于未然的作用;刑的外在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规范,起到惩治于已然的作用
(2)适用原则不同。
西周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于前一句,制定礼目的是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贵族享有使用礼的特权,平民及奴隶不得违反享用;于后一句,刑罚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防范庶人以下广大平民,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
(3)作用不同。
礼的作用强调道德感化,刑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才刑罚镇压。
(五)西周的刑罚/刑法制度
1.刑罚体系:
《吕刑》:
五罚五刑五过
(1)五刑(最重):
墨劓刖宫(前四:
肉刑)大辟:
(死刑)
(2)五罚(即赎刑):
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3)五过(即赦免)(最轻):
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可以赦免
2.主要法律原则及其刑事政策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
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周公)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
不乱罚无辜、罪行相适应
(4)疑罪从轻
(5)同罪异罚:
刑不上大夫
(6)宽严适中
(六)民事
1."七出"指的是: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三不去包括":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
3.六礼
(七)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八)司法制度
1.狱:
刑;讼:
民
2.审理:
五听:
辞色气耳目
C3
春秋战国:
一、铸刑鼎46:
1.郑晋:
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2.孔子不反对公布刑,但是反对刑铸于鼎(权力的象征),破坏礼的等级秩序。
3.铸刑鼎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3、《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一)基本指导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二)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1)篇目:
从整体上看,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
(三)体例
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分则在前,总则在后;法义重要的在前,不重要的犯罪规定在后;实体性在前,程序法在后。
(四)内容:
①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②维护封建专制政权,③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④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五)本质:
①《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主张对劳动人民的反抗给予残酷的镇压,带有强烈的阶级性
②《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③维护封建等级制
(六)历史地位:
①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②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体例与内容为后世借鉴发展,为中国成文法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四、“商鞅变法”
(一)概述: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革命。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
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把法家学派的思想主张与秦国的“富国强兵”的目标结合起来,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
第一次变法:
公元前359年
1、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4、禁止私斗;5、奖励农业生产,重农抑商;6、小家庭政策:
分户令。
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350年
1、废除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废除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
3、统一度量衡制度。
(二)评价:
1、从法律角度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
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必行性、统一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
因此,商鞅“改法为律”。
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改法为律”,说明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贯彻执行,是在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奖励耕织;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奖励军功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势。
在政治上,商鞅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
取消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各级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2、从政治上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
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3、从法制改革上看
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C4秦代
一、法制指导思想
1、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
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重刑主义。
以刑杀为威:
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3.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
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惟一标准。
凡事“皆有法式”。
二、法律形式
1、律:
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
是皇帝的诏令,单行法规。
3.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以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
指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5.法律答问:
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律文意图、诉讼程序所做的解释。
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罚体制
(1)生命刑/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族、阬(活埋)、定杀、具五刑、车裂等多种。
(2)肉刑,又称身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罚作、复作。
(4)耻辱刑,带有羞耻侮辱性质的刑罚,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
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流放刑,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
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
主要有迁、徙、谪等刑名。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
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
①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
②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③没和收:
没即没收罪犯财产充入官府;收,没收人口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
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Ps:
具五刑(P76):
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
(即《汉书,刑法志》所说: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4、“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
(1)“公室告”
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二)“非公室告”
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
如子女盗窃自家财产,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等。
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5、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和过失
(2)自首从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4)规定刑罚时效:
追究期限
C5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P94—P96)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武帝以后: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董仲舒
①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②“三纲”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它上升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③首倡春秋决狱;
④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应用到刑罚执行上,就是“秋冬行刑”制度。
●汉律六十篇
①《九章律》: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户籍、婚姻、赋税)、兴律(徭役、防备)、厩律(畜牧、驿传)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②《傍章》:
是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
是汉初的叔孙通负责制定,共18篇。
③《越宫律》:
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规定。
是汉武帝在位时任廷尉的张汤所制定,共27篇
④《朝律》:
是关于诸侯百官朝会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
是汉武帝在位时任中大夫的赵禹制定,共6篇
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
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
汉律六十篇是汉律的主体和基础。
二、刑罚体系:
1、死刑主要有三种:
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
宫刑、斩右趾
3、笞刑:
《箠令》
4、劳役刑
5、徙边:
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6、禁锢:
即终身禁止作官的一种刑罚,类似秦朝废刑。
7、赎刑:
“女徒顾山”刑
●春秋决狱【了解】93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是汉律儒家化的起点。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清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绝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地补充。
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可见以《春秋》经义绝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秋冬行刑:
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应用到刑罚执行上,就是“秋冬行刑”制度。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刑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3、法律原则
1.关于尊老怜幼
2.关于亲属容隐的原则:
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行为,法律不应追究。
C6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表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东汉
曹魏(曹
魏
律)
西晋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16
国
北魏
(北
魏
律)
西魏(大统式)
北周
(大律)
隋朝(开皇律)
东魏(麟趾格)
北齐(北齐律)
刘蜀
东晋
南朝
吴
宋
齐(永明律)
梁
陈
沿用晋律
梁律
陈律
●表二:
法典结构、内容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律名
曹魏律
229年,陈群、刘邵等
泰始律
267年,贾充、杜预等
北齐律
564年,封述等
篇目
18
20602条
12949条
结构(总则置于律首)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首次入律内容
八议入律
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
一、《北齐律》:
(一)地位: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二)特点
1.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
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合之为《名例》,置于篇首;
2.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
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1)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
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
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2)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
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
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总则,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
(3)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
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C7隋唐代法律制度
一、隋朝
(一)隋代:
隋文帝承袭“以德为主,德行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制定《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主要内容以及影响:
在《唐律疏议》中名例律居于全律之首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二篇五百条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笞刑,自笞十至笞五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
杖刑,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
徒刑,减轻为一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
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死刑:
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等。
3.首创“十恶”罪名
首创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法所继承沿用。
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⑴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
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
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
⑷进一步健全规范官当制度。
2、唐代
(一)唐初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思想
①德刑并用
②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③执法要求宽仁慎刑。
●唐律的体例、内容、特点、历史地位
(二)体例(P157):
唐律共十二篇,第一篇《名例律》,
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律》,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
(三)特点:
1、依礼制律,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3、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体例完备,结构严谨。
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立法技术相当成熟。
4.首创“疏议”。
(四)历史地位
一方面是对后世的法典制定的影响:
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后世制定的法典在基本精神方面继承了唐律的主要特点;
另一方面是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涉及日本(《大宝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刑书》)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在确立起中华法系方面,唐律起了核心作用,中华法系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五)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的典范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
清人纪晓岚说“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实为对唐律的精辟总结。
(1)把大量违反道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律,定为犯罪。
(2)以儒家经义注释(疏议)法条。
(3)法律程序尽量以礼(仁)为标准来设置。
2.对外国的影响
(1)对日本:
《近江令》篇目内容大多同于唐《贞观令》;《大宝律令》篇目、顺序与唐律全同。
(2)对朝鲜:
高丽王朝四百余年法制,基本沿袭唐制。
(3)对越南:
李朝《刑书》、陈朝《国朝刑律》基本“遵用唐宋旧制”;黎氏王朝《鸿德刑律》参用隋唐,折衷宋元明律;阮朝《皇越律例》直接模仿明律和清律。
3.对后世的影响
1、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宋刑统》实为照抄《唐律疏议》,变动不过几条。
2、元朝“参照唐宋之制”,成《至元新格》,条文多半同于唐律。
唐律十二篇,《新格》同者九篇。
3、《大明律》“与唐律同者十六七”。
4、清律“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参见唐律的历史地位
(六)刑事法律内容(P157—P165)
1.基本刑罚制度:
五刑体系及刑罚执行制度
唐律的五刑体系:
笞、杖、徒、流、死
2.重惩“十恶”
①谋反,谋危社稷;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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