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0493095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42.25KB
宣城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宣城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宣城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宣城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
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财资〔2013〕
696 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资〔2013〕50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
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
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
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
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
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
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
(审核)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
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
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
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
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
披露。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
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
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
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资产自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
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
效考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
度。
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
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
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登
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落实资产使用
管理责任,明确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
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
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
究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
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
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
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
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
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
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
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
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
批。
资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
报市财政局备案。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级及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事项,由其市本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于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
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重大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
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
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主管部门对单
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
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及《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
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
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
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或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
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拍租。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
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
式出租。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
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须签订出租
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出
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
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
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
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二十四条 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它资产用
于出租的,按照《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试行)》(宣政办〔2009〕84 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
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
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严
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
投资。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公司)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
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
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
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
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
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审核审批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提供如下
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
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事业单位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拟出资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
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事业单位与其他拟出资人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草
案;
(八)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其他拟出资人
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
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结果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
续。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
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
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
行出资人的职能。
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
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
外投资的考核。
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
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
损失,按照《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09〕215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
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
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
报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
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
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
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
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
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本级主管部门、各县
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
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宣城市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