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路灯EMC模式节能改造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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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灯EMC模式节能改造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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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灯EMC模式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道路路灯EMC模式节能改造
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XX道路路灯节能改造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LED灯具改造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本次节能改造拟采用LED照明灯具替代传统照明灯具。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本合同中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项目节能方案设计、融资、改造、设备、调试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本合同节能服务模式的内容为: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投入(供应)LED灯具替换(改造)甲方本项目范围内的原有照明灯具(简称“原灯具”),以达到节能增效、减排环保和亮度达标的目的,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分享本项目的节能效益。
1.3能耗基准是指本项目实施前上一完整年度(201X年)本合同所涉及的改造路灯的年用电量或相应的季度平均值、月平均值。
上一完整年度用电量以甲方实际计量数据为准。
1.4改造后路灯用电量以项目安装的计量表计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1.5本项目节能量是指改造后用电量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1.6本合同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RMB)。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项目建设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天开始算起,在60日历日内完成。
中标后,甲乙方签订本合同。
2.2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甲乙双方签订竣工验收文件日期为准,总计效益分享期为72个月。
2.3本合同期限是指本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及效益分享期。
2.3项目地点:
XX道路。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内容及技术方案在签署合同时已经双方共同协商和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项目建设期间,由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实施项目改造。
3.4乙方在所有灯具改造完成、整体亮灯、计量表计安装到位后,提出灯具改造竣工验收申请,验收时对灯具照度进行检测,全部亮灯并全部达到初始光效和照度后才能给予验收合格,为了验收进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待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效益分享期。
3.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制造商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行业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3.6中标产品中涉及进口产品的,交货时必须提供进口部件的通关证明、原产地品牌证书等证明。
3.7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双方一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应签署验收报告。
3.8移交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备投用;EMC合同期结束后,乙方应将合同设备及有关资料移交采购单位。
3.9乙方在移交时应提供三份电子和纸质竣工资料,内容包括:
设备清单详细说明及提供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合格证书、中文安装、品质保证书、原产地证书、使用及维护的相关技术资料(如系统图、平面图、使用保养说明书、电气原理接线图、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备及随机附件清单、专用工具、保修期内使用的易耗品以及系统各主要设备的鉴定合格证书)等。
3.10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和施工项目的精度、性能质量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支付
4.1
(1)节能量、节约电费计算方式:
节能量=能耗基准-改造后用电量;
节约电费=节能量*当月XX电业局电费单价(非居照峰平谷电价)。
(2)效益分享期为72个月,分享期内每年(每季度)分享比例如下:
甲方分享节能效益的%,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3)能耗基准以201X年为准,201X年全年路灯耗电量如下:
序号
计量类别
全年用电量(度)
平均每月用电量
1
1号站路灯电总
1号站路灯电尖峰
1号站路灯电峰
1号站路灯电平
1号站路灯电谷
2
2号站路灯电总
2号站路灯电尖峰
2号站路灯电峰
2号站路灯电平
2号站路灯电谷
注:
1、每月用电量=全年用电量/12;
2、201X年全年路灯耗电量不包括因考虑节能而人为关闭的XX盏路灯,分别为150W高压钠灯XX盏、250W高压钠灯XX盏(具体数量以实际为准),投标人自行测算该部分路灯改造费用及投用后电费。
4.2双方应当按照4.1的节能量和效益计算方法计算节能效益,该节能量和效益计算方法是经双方协商和确认了。
4.3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4.1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付款方式为按季度结算,即每一个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
(b)甲乙方双方约定竣工验收日期为每季度节能效益结算时点,甲方每季度支付截止至该结算时点的节能效益分享额。
(c)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正规发票及双方签字确认的节能量之后的15日内支付效益分享额给乙方。
(d)合同期最后一年的支付款先不支付,等合同期满后归还甲方时,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量LED灯具的照度(检测费用由乙方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能低于20lx,若达不到照度要求则应立即更换LED灯具直到照度达到不低于20lx的要求为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整改期间管养仍由乙方承担。
待照度达到要求、其他各项验收合格后才一次性付清余款。
若达不到照度要求,而乙方又不予以更换,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更换,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LED灯具、配件、零部件及耗品材料费及人工费)由甲方从给乙方的余款中直接扣除。
4.4双方应相互配合帮助对方申请可获得的节能奖励,双方应得的节能奖励各自归各方所有。
乙方应配合甲方申请民航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合同结束后,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节能奖励均归甲方所有。
4.5通过本项目涉及的碳排放相关的经济利益:
乙方提供碳交易方面的技术支持,双方配合申请碳排放相关奖励或经济效益。
合同结束后,本项目涉及的碳排放相关奖励或经济效益均归甲方所有。
4.6如双方对任何一期付款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无争议部分应付款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提供支持。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乙方运送至甲方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等,由乙方自行保管(即乙方应自行寻找保存场所并负责防盗、保护工作)直至施工完成。
甲方为乙方施工配电电源提供取电点。
拆卸下来的原有设备归甲方所有,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清理费用。
5.4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在合同期间,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充分、提前告知乙方,必要时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根据需要提供特殊场所防护用品。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甲方对本项目进行验收、确认,双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7合同期结束后,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和乙方提供的相关运营管理文件对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5.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乙方提出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合理要求。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和实施,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
6.2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根据附件一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5在接到甲方关于灯具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
6.6本项目合同期间内,乙方免费及时提供节能设备的维修。
合同期满后,维修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申请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申请提出维修方案(含维修费用)给甲方确认,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7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8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民航管理机构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6.9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做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合同期结束时将这些记录作为移交资料一起移交给甲方,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连续。
6.10乙方在合同期内,严格履行维修承诺,同意按照合同附件三《LED路灯合同期内维修考核规定》执行。
若有违反规定条款的,乙方同意承担相应处罚,由甲方在当季度分享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工作交流,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随时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7.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如果进一步节能改造或升级活动涉及的改造或升级费用由乙方承担,节能金额按照双方原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或者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因素导致能耗增加,由双方共同确认增减数量,核算增减耗电量,当月路灯表计实际测量值进行相应调整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相应节能效益分享款。
7.4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权转让,
(2)产权发生转移,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的连续性。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转让时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在本合同项目分享期满前项目财产的质量风险由乙方承担,但项目财产灭失(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风险由甲方承担。
项目分享期满后项目设备所有权转移至甲方之日起,则由甲方对项目财产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9节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日按照未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如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节能灯具的改造,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原因、过错造成,否则乙方应当按照未完工程额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9.3如乙方提供的灯具在运营过程中不能满足技术方案要求,乙方应在1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在30日内完成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按照附件三《LED路灯合同期内维修考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9.4如果因甲方操作失误或者应急措施不及时造成的一切风险应甲方承担。
9.5如果因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项目中断、停止或节能效益受不利影响,若甲方在乙方通知后10日内予以纠正,可不视为甲方违约,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6如果因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项目中断、停止或节能效益受不利影响,若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0日内予以纠正,可不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9.8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7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60日时,遵循第9.1条约定。
11.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60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11.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2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3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项目财产用于乙方的相关融资担保。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消息、图纸、方案、报价等。
14.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14.1.3保密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
14.1.4泄密责任:
追诉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2乙方:
14.2.1保密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消息、图纸、方案、报价等。
14.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14.2.3保密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
14.2.4泄密责任:
追诉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保险
16.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乙方负责购买LED灯具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17.1乙方保证在整个节能技术方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都具备使用许可。
17.2在本合同规定的项目财产转移时遵循第8.2条约定。
17.3乙方有权使用本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记录和经济数据等资料用于商业推广。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等费用。
第19节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全面负责项目的联系、实施、现场、协调、方案等确定。
19.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以合同主文为主。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以纸质盖章的原件为准。
19.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19.7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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