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法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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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法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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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杜金,导论,法律职业伦理的衰落与重建,你们乐于立法,更乐于破坏它们。
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破坏它们。
KahlilGibran(1883-1931),一、什么是法律职业,“职业”的特质职业一词是指一群人追求一种精深的技艺,将之作为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共同职业必须强调公共服务,因为这一职业会附带性地成为谋生工具。
罗斯科庞德,职业的标志是这样一种信念,即这是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是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
必须强调,一种工作之所以被分类为职业,其关键并不在于其实际拥有社会珍视的专门知识;关键是要有一种确信,即某些群体拥有这样的知识。
因为,正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占性的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
波斯纳: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法律职业的分类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法官、治安官等)代理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审判机构审判的人员法律顾问,通常他们不出庭法律学者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美国学者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一书中对法律职业做出的分类),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法律教学与研究人员,律师,法律共同体宣言(节选),我们号召:
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
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
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如果我们没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对法律没有共同的理解,没有共同的社会信念,没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和能力,由谁来支撑我们的法治大厦?
由谁来抵制专断权力的任性?
由谁来抵制暴民政治带来的无序和混乱?
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主张。
这些主张不是简单地停留在感情的接受上,而是建立在理性思维的反思和认识上,我们必须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现实改良与发展。
这正是我们今天的历史使命。
道德的社会解体了,政治的社会正在衰落,法治的社会还会遥远吗?
二、什么是法律职业伦理?
“伦理”与“道德”,伦理自然法则道德柔性规定法律刚性规定,“职业伦理”之于“职业”的意义,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
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
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
国家机构对于经济的重要性,一直在稳步上升,尤其是随着社会化的扩大,这种重要性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韦伯:
学术与政治,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一个例子:
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
非但如此,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
引发的问题:
律师是否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道德规范不仅不同而且有时是相冲突的道德规范?
比较:
医生VS律师,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誓言:
仰赖医神阿波罗埃斯克雷波斯及天地诺神为证,鄙人敬谨直誓,愿以自身能力及判断力所及,遵守此约。
凡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业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
视彼儿女,犹我兄弟,如欲受业,当免费并无条件传授之。
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
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
法律职业道德除普通职业道德中共通的要求之外,还包括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它们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因而区别于大众的生活逻辑。
法律人的职业逻辑:
1、法律人的“技术理性”(artificialreason)技术问题2、法律职业伦理中的程序伦理伦理问题,大法官柯克VS英王詹姆斯一世,“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为理性。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两种治理模式的较量,法律理性(legalreason)柯克【司法】理性法律(lawofreason)霍布斯【立法】,律师职业伦理,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
看看律师酿造的这一串该死的蝥贼吧,他年轻轻的却假装有胡子,他们的权威仅仅来自他们的律师帽。
F.Q.YVillegas,美国律师业的变化,内部环境(长期合伙关系的淡漠)工作压力(强调利润、招揽业务)培训制度(学徒制名存实亡)客户关系(稳定的长期关系被打破)薪酬方式(计酬时间、成功酬金),水门事件储贷丑闻,http:
/ml,两种基本模式:
商人VS卫士,JaneJacobs,SystemsofSurvival:
ADialogueontheMoralFoundationofCommerceandPolitics(RandomHouse,1992)人类两种基本谋生方式:
获得和保护领土卫士型贸易和为了贸易而进行的生产商人型,卫士型人格:
机敏,勇敢,威猛,服从,遵守纪律,爱炫耀,慷慨大方,有复仇心,尊重等级制内部关系的核心:
忠诚商人型人格:
避免暴力,达成自愿的协议,尊重合同,节俭不炫耀,愿意协商,容忍,礼貌核心价值:
诚实和信任,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保密规则利益冲突规则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执业推广规范,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规范,回避义务真实义务庭审仪表和举止规范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维护司法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律师职业内部规范,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一、保密义务及其困境,“作为律师,我的嘴巴是密封的。
”美国律师协会道德与专业职责常务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1、保密规则,律师法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保密义务的特点:
保密义务的广泛性。
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保密主体的广泛性。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都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保密时间的后续性。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2、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冲突:
律师应当忠诚于谁?
保密义务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真实义务律师忠诚于法律(法庭,),案例评析:
“快乐湖尸案”与保密义务的道德困境1973年夏天,美国纽约,女孩苏珊波兹(SusanPetz)在露营时突然失踪。
不久,一个名叫罗伯特格鲁(RobertGarrow)的嫌疑犯被捕,他被指控在露营中谋杀了一名叫做菲利普敦布普斯基(PhilipDonblewski)年轻人,并埋尸于树下,而此人的死亡时间与苏珊的失踪时间大致相同。
法院指定了富兰克阿玛尼(FrankArmani)和法兰西斯贝尔格(FrancisBelge)二人充当罗伯特的辩护律师。
警方怀疑苏珊的失踪与罗伯特有关,但苦于没有证据。
三个互相矛盾的原则:
刑事辩护律师需了解其委托人案件的全部内容;刑事辩护需为被告人保密,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刑事辩护人需永远忠实于法庭,3、问题:
保密义务本身的正当性?
设定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
观点一: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即使一个人被判死罪,也不丧失他与律师之间的信任与保密。
我们不通过剥夺罪犯的法律资源权来惩罚他们。
即使我们判处他的死刑,直到行刑前最后一分钟,罪犯仍享有咨询权。
”,观点二:
控辩力量均等观点三:
代理原则观点四:
市场竞争理论,4、争议与批判:
不同观点的较量,
(1)委托人利益说律师在法定界限内为委托人利益计,采取任何一般人可质疑的法律手段均为合法。
(业内优势学说),
(2)公共利益说律师不应仅是委托人利益的诉求者,同时也应是司法制度的一分子,为公共利益计,在执业过程中亦追求已为普遍接受之法律价值。
(3)语境说WilliamH.Simon,ThePracticeofJustice:
ATheoryofLawyersEthics考虑到特殊案件的相关环境,律师应采取那些似可促进正义的行动。
5、保密规则的限缩与修正,例:
律师得知委托人打算去杀人时,是否应当举发?
逐渐形成的妥协观点:
在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生命和身体上的紧急危险,而且仅限于重大且不能挽回的危险时,为避免、防止这一危险的发生可以解除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的例外:
律师法第38条第2款: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ABA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6条: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其认为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为了防止委托人从事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并且委托人已经利用或者正在利用律师的服务来加以促进的合理确定的犯罪或者欺诈;,(3)为了防止、减轻或者纠正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来促进的犯罪或者欺诈对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的合理确定的或者已经造成的重大损害;,(4)为了就律师遵守本规则而获得法律建议;,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争议中,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起诉或者辩护的,或者为了在因与委托人有关的行为而对律师提起的刑事指控或者民事控告中进行辩护的,或者为了在任何与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有关的程序中针对有关主张作出反应;或者为了遵守法律或者法庭命令。
例外情形:
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两个原则:
过去式标准。
该信息为律师及其接手案件之前就已存在。
律师的后续帮助行为不得违法也不得阻碍案件调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利益冲突规则,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对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现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理论基础:
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例1:
假设律师同时代理委托人A和B,或者现在所代理的是委托人B,以前代理的是委托人A,则律师可能知道有关委托人A的秘密信息,且该信息对于委托人B来讲具有一定的利益。
情况一:
如果律师在明知有关A的秘密信息的情况下而不向B披露这些信息,则律师违反了对委托人B的忠诚义务;情况二:
如果律师向委托人B透露了这些信息,则律师就会违反了对A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例2:
A被B的车撞伤后提起侵权诉讼,律师为被告B进行代理。
相关的赔偿费用是由B投保的保险商来支付的,而保险商也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客户。
A指控B的撞车行为是故意的,保险商指示该律师不要这一理由进行争辩,因为一旦法官确认B的行为是故意的,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律师从维持自己与保险商的关系的自身利益角度听从了保险商的指示,则违反了忠诚于B的职责。
1、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规范,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2)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3)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4)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旋转门条款”(revolvingdoor)。
防止律师游走于政府机关的行政职位与私人事务所间的一般性执业所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例:
A律师先前代表政府从事调查X公司的职务。
后来,甲律师离开其先前任职的政府部门,进入私人法律事务所工作。
A律师就不能代表X公司来处理与政府部门相关调查工作。
2、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规范:
(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辩护;(3)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5)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例外:
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6)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7)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
例外:
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连续性利益冲突
(1)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作出书面同意;,
(2)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3)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案例:
甲律师代理广州市A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B电子产品公司的房屋纠纷一案,于2002年作为A公司代理人以“B电子公司将承租的A公司的房屋擅自转租”为由起诉B电子公司,该案于2002年12月底审结。
2005年A公司以“B电子公司拖欠房租”为由再次起诉B电子公司,B电子公司聘请甲律师应诉。
甲律师能接受委托吗?
三、律师收费规范,确定收费的合理性所考虑的因素:
所需的时间和付出的劳动,法律事务涉及到的问题的鲜见和困难程度,提供适应的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律师一旦接受此业务,是否可能不接受其他业务;c.特定地区内同类法律服务的通常收费标准;d.案件的标的数额及审理的结果;e.委托人提出的或受案件本身所致而受的时间限制;f.从事该项业务的律师的经验、声誉及业务能力;g.收费是固定的,还是按比例、费率而随变的胜诉费;h.在刑事案件中,不允许律师收取附条件的费用。
判例:
戈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案(Goldfarbv.VirginiaStateBar)戈德法布夫妇因为期望寻求低于律师协会公布的最低收费表标准的律师而遭碰壁,遂对州律协和县律协提起了集团诉讼,他们认为最低收费表构成了限价,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案。
该案从地区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于1975年作出了最终裁决,指出:
州律协并不是一个政府实体,而是一个受委托进行监督的个体协会,并最终认定律协违反了谢尔曼法案。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
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
20二、计件收费1、刑事:
(1)侦查阶段:
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500015000元(3)审判阶段:
600030000元,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
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
6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5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3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5000万元以上:
0.5,四、执业推广规范,自由放任严格限制解禁判例:
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案(Batesv.StateBarofArizona),1977首次打破了州律师协会在广告和拉拢客户方面的传统职业行为规则。
案例:
HelenChungYeeFong律师业务宣传推广不当被惩戒1993年10月,NextMagazine出版了采访HelenChungYeeFong律师的一篇文章和照片。
11月,NewGazette杂志就该律师启用新办公室一事刊发了文章和照片。
1993年12月,该律师印刷了描述当时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的圣诞卡,并在分发时夹入了自己的名片。
在1994年12月圣诞节期间,律师有相似的派发圣诞卡的活动。
处罚依据:
根据律师业务宣传守则,律师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该正派、符合礼节的,不误导和欺骗,业务宣传时不包括有跟其他律师进行业务范围、能力、收费等比较的信息,也不应含有律师能通过不适当行为获得裁判结果的暗示。
律师如发现不当行为,应即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律师在业务宣传时不误导和欺骗,不采取被人认为是讨厌的做法。
3)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不准自身做出、或允许以本人名义做出危险或可能危害任何人选择聘请任何律师自由的行为,以及做出危害自己或整个律师行业名誉的行为。
律师的诉讼规范,一、回避义务法官法/检察官法:
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真实义务诉讼技巧的滥用:
1、无意义的诉讼动机:
先发制人、惩罚对手、骚扰对手例1:
纽约中央铁路试图接收埃里铁路案,该案律师在纽约州共计提起26次诉讼,所有诉讼都涉及同样的当事人和同样的争端。
例2:
一位女士诉社区管理员禁止她在社区游泳池边当众给孩子母乳喂奶,2、漫无目的的起诉列出每一个和诉讼有微小关系的实体作为被告,不论有关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例:
医疗事故诉讼中,原告的律师不仅会指控施行手术不当的医生,还会指控护士、护工、人事主任、整个医院、董事会、保险商及当地医院协会。
3、技术性反诉诉讼杠杆作用试图向法官传达的信号双方旗鼓相当,势均力敌。
真正目的:
给原告施加压力,迫其放弃最初的指控。
4、拖延和阻止拖延案件审理进程以各种借口阻止对方出庭,5、专家证人支持偏见的观点和理论“掷硬币看正反面都远比依靠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证明来得准确。
”,6、证人彩排例:
司法部长米斯1987年伊朗门听证作证之前,受到长达30个小时的排练。
Q:
恢复记忆与植入创造性虚构的界限?
7、证据开示规则的滥用尽可能狭义理解质问拒绝答复有些含糊不清的质问把对方要求的材料视为受保密原则保护将重要文件藏匿在大量无关材料之中拒绝答复质问,8、挫败证人干扰证人:
侮辱、含沙射影、使证人不知所措使对方证人信誉扫地,9、戏剧策略以戏剧化的行为分散法官和陪审团对重要问题的注意力激发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情心或厌恶感。
三、庭审仪表和举止规范四、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五、维护司法工作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法官职业伦理,“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
”德沃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一、审判公正规则,审判的最高价值公正“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
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
”亚里士多德实体公正vs.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
中立性:
1、与案件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劝导性争端:
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是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解决: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戈尔丁:
法律哲学),蒙面的正义女神,
(一)回避规则1、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前是同事关系、亲戚、朋友关系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经济利益关系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过利益冲突,
(二)平等规则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三)独立规则干扰因素:
1、政治2、上级3、人情4、媒体5、民意6、宗教7、个人情感与偏见,“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Bacon,15611626),当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不应被任何压力、诡辩、阴谋所左右。
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
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而应懂得,制订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
培根:
论司法,错觉与偏见,如何使审判“看起来公正”?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
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消除不必要的延误,辛普森案,检方证据1、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2、辛普森卧室发现的带有血迹的袜子*3、犯罪现场房屋后门的血迹4、辛普森跑车上的多处血迹5、被害者身旁的血滴6、犯罪现场的毛发和衣物纤维7、犯罪现场的血鞋印8、辛普森住宅的少量血迹9、婚姻暴力史,辩护的重点1、血液样本没有封闭长达三小时2、1.5CC血液不知所踪3、非法搜查4、袜子的血迹5、手套大小6、警察种族歧视倾向,刑事诉讼: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刑案中我们要求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明,才能定罪。
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观认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更糟。
”(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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