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十四章生命与生殖伦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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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十四章生命与生殖伦理
第十四章生命与生殖伦理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生命与生殖伦理,包括避孕、绝育、人工流产的伦理之争,优生工作中的伦理原则;生殖技术的涵义、分类以及时生值技术的伦理讨论。
第一节生育道德
一、避孕、绝育的伦理之争
(一)避孕及其伦理争议
避孕的方法和技术占已有之,最早可见于公元前1900年~公元前1100年古埃及医学草纸上记载的避孕处方。
1564年,一位意大利解剖学家法洛比斯发明了用亚麻布做的避孕套,但真正的大规模避孕是在1956年,口服的可抑排卵的药物―炔诺酮出现之后,避孕药物很快成为千百万妇女选用的避孕方法。
现在使用的避孕方法包括物理的、化学的、自然的三种。
避孕虽然是古已有之的技术,但长期以来一直未广泛地使用,原因很多。
首先,最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人口问题未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时,社会没有节制人口的迫切需要.其次是宗教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基督教关于婚姻和生育不可分的观点,使教会成为避孕的强大反对者;再次是世俗原因。
避孕是人类实现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关键环节。
但避孕不可避免地产生伦理问题的争论。
其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个人追求多子多福的愿望与社会对人口控制的矛盾。
其二,是由于避孕手段日益方便和安全,有可能导致部分人既想寻求性的快乐又不愿意承担婚姻的义务和责任。
据报道,在西方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自愿选择不要孩子,这一现象引起一些社会学家的忧虑。
如果妇女普遍放弃生育义务,那么人类社会将面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
其三,是由于避孕措施的使用,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使性关系更加自由,导致婚前、婚外性关系的泛滥。
其四,是避孕失败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而人工流产的增多势必会给妇女带来身心方面的损害。
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基础上,人们在避孕方式和避孕时间的选择上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绝育及其伦理争议
1.绝育的目的
绝育是用手术剥夺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
绝育的基本目的有四种。
(l)治疗妇科疾病如子宫肌瘤等,继续怀孕对妇女和胎儿会带来致命的危险,采取绝育术可保母亲平安。
(2)优生的目的,如果夫妇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遗传病或严重智力低下,绝育可保证遗传病不再传递到后一代,也可改善人类基因质量。
绝育往往用作消极优生学的一种方法,但这需要以政策、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因为这种方法敏感性强,引起的伦理问题较多。
(3)控制出生数量。
有些夫妇出于个人和家庭的考虑自愿不再生孩子而采取永久性避孕;某些国家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中就鼓励已婚、未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在自愿的前提下实施绝育。
(4)惩罚对某些犯罪或反社会行为,尤其是对强好犯,用绝育作为惩罚手段。
如丹麦、挪威等国对强奸犯实施的“化学阉
割”,但此手段遭多数国家的反对。
2.绝育的伦理争议
在伦理学上,可以从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利等原则组成的伦理框架来分析和评价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智力低下者的绝育。
(l)对智力严重低下者施行绝育是否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或可以给他们带来哪些利益或好处?
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哪些好处?
当然,这里不能仅仅从减轻家庭或社会负担来考虑这一问题。
但也并不是不考虑家庭和社会负担,尤其是如果这个负担影响到资源分配时,就不得不考虑当事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利益。
(2)对智力严重低下者施行绝育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生殖权利或生育权利?
生育权利的行使常带来相应的对子女养育的义务。
智力严重低下者有对性的生物学欲望,但他们一般不可能有对后代负有养育义务的意识,因此,采取限制智力严重低下者生育权利的绝育是可以允许的。
(3)对智力低下者施行绝育是否有利于对资源的公正分配?
一个智力低下者人数较多的地区(如某些“傻子村”),人们的生活费用、医药费用占的份额很大,肯定会影响这些地区的发展,造成对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也是导致这些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根源,反过来也影响了社会对智力低下者的支持和照顾。
(4)作为社会对绝育措施的控制,必须强调,对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绝育术;除对某些有严重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应进行义务教育外,一般都应得到本人和配偶或直系亲属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而且即便是自愿的也需经过一定的医学和法律程序方可执行。
二、人工流产及其伦理争议
流产一般是指在胎儿具有可活性之前,自发地或诱发终止妊娠。
流产分为两类,即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属于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件,所以没有什么道德问题。
人工流产根据其性质分为治疗性和非治疗性两种。
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从伦理原则考虑,母亲总比胎儿更重要,所以引产救母是个长期传统,治疗性的流产是合法的,不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问题。
非治疗性的流产则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向题。
现代社会中,人工流产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出自个人或社会动机的生育控制或计划生育,以及出于优生目的避免异常婴儿出生,提高人口质量。
这与传统的伦理学观念就发生了冲突,引起了一次最大的生命伦理学争论,即“胎儿的本体地位和道德地位是什么?
"作为人,不仅要有生物学生命作为基础,而且要有人格生命,或称为社会的人,其本质特征是要有自我意识。
而自我意识在孤立状态时不能产生,必须在与其他人的交往中,即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产生。
因此,可以把人定义为在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自我意识的实体。
回答了“人是什么”的问题,就可以回答“胎儿是什么”,“胎儿不是人类的人格生命,它是具有人类生物学生命的特殊实体”。
胎)L虽然不是人,但毕竟与成人之间有连续性,它会逐渐发育成为人。
我们必须尊重胎儿,必须要有合适的理由才能剥夺他出生的权利。
如果对胎儿没有丝毫的尊重,借用一些微不足道的理由就破坏它,就会逐渐地侵蚀我们对人的态度,最后丧失对人的尊重。
但另一方面,胎儿的生存权利是有条件的权利,这个条件指环境条件。
在人口爆炸、迫切要求控制生育,或妊娠是强奸、乱伦等不良行为的后果,这时无论个人或者社会环境都不接受该受精卵的发育,这时采取人工流产措施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由此可见,人工流产是否符合道德除了要看胎儿是否对母亲构成威胁之外,也要视其是否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定。
第二节优生伦理
一、优生概述
(一)优生涵义
优生就是通过医学手段改良人的遗传素质,提高人们的体力和钾力质量。
、优生分为预防性优生和演进性优生。
所谓预防性优生,又叫消极优生,是指防止有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缺陷的个体出生;所谓演进性优生,又叫积极优生,是指促使体力、智力更加优秀的个体出)卜。
(二)优生的历史与现实
“优生学”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生物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ololton),1553年高尔顿受其表哥达尔文进化论和孟德尔遗传学的启发,在其《人类的才能及发展》一书中,正式提出了优生学说,并很快得到传播。
美国遗传学家劳伦斯塞德(LanrenceSayder)将优生学包含在医学遗传学之中,斯特恩(Stern)提出了优生有“积极”和“消极”之类的学说。
许多国家开展优生工作,制定优生法律,例如美国、日本和中国。
1.高尔顿的优生学
“优生学”(eugenics)一词是由英国生物学家高尔顿将其表兄达尔文《物种起源》理论中的遗传观念应用于人类天赋的遗传,于19世纪末创立的。
高尔顿对一些学生的数学考试成绩进行了研究,他发现学生之间天赋才能的差异是巨大的,因此他认为“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如果是指才能而言,显然是错误的”。
高尔顿给“优生学”下的定义是:
研究在社会的控制下,为改善或削弱后代体格和智力上的某些种族素质的力量的科学。
他建议大力开展遗传学研究,开展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遗传学调查,分析职业的家族性倾向及其原因,研究影响婚姻和婚姻制度的各种因素,宣传“优生学”对于国家民族的重要作用。
高尔顿的“优生学”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他过分强调智能的遗传性则是非科学的。
高尔顿的“优生学”与英国铁路工程师斯宾塞所创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混在了一起,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因为宣扬少数人生而优秀的观点和人类社会弱肉强食的合理性,被德国纳粹分子利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所谓“种族卫生”谬论,为迫害犹太人制造“理论根据”。
2新优生学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遗传学理论取得了重大突破,出现了将遗传咨询、产前诊断与选择性流产三者相结合的新优生学。
中国特色的优生优育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
1981年1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华医学会等单位组织的优生学科普讨论会发表了《优生倡议书》,指出我国的优生优育以改善民族素质、增强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严格地以遗传学规律为唯一基础,优生措施应适合我国变化中的社会实际情况。
现代意义上的新优生学已经不局限于只是在遗传学上考虑下一代的生物素质,而且还要防止各种非遗传性的先天疾病、产伤疾病、新生儿疾病,确保下一代的体质健康。
因此新优生学可以定义成:
防止出生缺陷、提高出生素质的科学。
新优生学已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学科体系,其中包括了基础优生学、临床优生学、社会优生学和环境优生学等分支学科。
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遗传普查、遗传筛查,以及医学助孕、人工流产、基因治疗等都与新优生学密切相关。
(三)我国的优生措施
1.结婚管理
通过禁止结婚、暂缓结婚等具体措施可以保证优生。
(l)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等规定: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禁止结婚。
(2)暂缓结婚。
暂缓结婚是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结婚。
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人必须暂缓结婚:
性病、麻风病未治愈的;精神分裂症、噪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
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性病、麻风病及其他法定报告传染病患者如果结婚,不仅会传染给对方,而且,如果生育会危害下一代;精神病患者不能自理,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而且这些疾病可能是显性和隐性伴性或多基因遗传。
这些疾病可以治愈,所以规定这些疾病发病、没有治愈之前,暂缓结婚。
2.生育控制
通过可以结婚,禁止或限制生育,也可以优生。
(l)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享受婚姻生活是公民的权利,一般结婚男女都要生育。
但是,对于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制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婚配双方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包括先天性聋哑,婚配的任何一方为来自多基因病高发家庭的患者,如精神分裂症、噪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者。
因为这些男女很可能在下一代显现这些疾病,所以他们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2)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
对于有些伴性遗传病,可以通过产前诊断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限制相应性别胎儿的生育;对于足以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遗传病的夫妇,应该通过劝导,使他们充分理解婚育后果,而采取必要的限制生育措施。
例如,患有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人,可以结婚,但必须限制其生育。
性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女性携带者(指男性患者的女儿,或生育过男性患儿的再婚妇女)与正常男性婚配,应做产前诊断,判定胎儿的性别,若胎儿为女性则保留,为男性则终止妊娠。
3.生育保健
通过婚前、孕产期保健,也可以利于优生。
(l)婚前保健。
有关卫生部门应该为公众通过婚前保健,通过婚前保健有利于优生。
婚前保健有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内容。
例如,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提供有关婚配、卫生保健等问题的医学意见;对于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
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等进行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2)孕产期保健。
应该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通过孕产期保健,可以有利于优生。
孕产期保健措施有:
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等,包括对孕期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监护胎儿的生长发育,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等。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接触致畸物质可能影响到胎儿正常发育的,发现或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提出医学意见;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应该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对于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该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轻产伤。
二、优生的伦理讨论
(一)伦理意义
1.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优生的原本之意,是通过医学手段改良人的遗传素质,提高人们体力和智力质量。
防止有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缺陷的个体出生;促使体力、智力更加优秀的个体出生口素质。
优生显然可以提高民族的人口素质。
大量的统计资料说明,随着医学的进步,许多原先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疾病,如烈性传染病,已得到控制,发病率大大降低,但遗传病所占的比重却逐年上升。
1996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我国每年有100万左右的缺陷新生儿出生。
2006年新生儿有缺陷者约占总出生人口的,%。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布的数字显币目前在我国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婴儿出生,每一年,我国发生的出生缺陷高达100万一120万例。
专家指出,唇鳄裂、神经管缺损、多趾症、先天性心脏病和脑积水是困扰我国新生儿的五大出生缺陷。
其中,位列第一的即是新生儿神经管畸形。
我国目前发现遗传病有3000多种,而在产前能作出诊断的仅几十种。
2.有利于韦约有限的社会资源
人类的社会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永远是短缺的.卫生资源相对于人们的卫生需求,同样也是短缺的,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
开展优生工作,能够避免劣生,减少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婴儿的出生限的社会资源。
,减轻这些劣生儿的抚养费用,无疑有利于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
从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获悉,广东每出生1000个新生儿,就有15个是缺陷、畸形怪胎。
1988年部分省份对124万例围产儿的调查表明,出生一周以后,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发病率为13%。
,有些地区高达20.5%。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出生的缺陷儿有38万。
若按先天性缺陷儿发病率为22%。
推算,1986年一1990年期间出生的1亿新生儿中,各种先天性缺陷儿200万。
假如,城市抚养一个孩子年平均耗资5000元,那么,出生200万缺陷儿1年需耗资10。
亿元,势必浪费大量的社会财富,给社会和每一个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3.有利于家庭幸福
优生可以使每一个家庭幸福、美满。
对于一个幸福家庭来讲,丰厚的经济收人、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起居条件等是基本的,但更为基本的无疑是家庭成员的健康,健康是最大的幸福。
对于一对夫妇来讲,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无疑是他们家庭幸福最重要的因素。
(二)伦理疑问
优生思想和优生政策,由于涉及对个人生育权利的千预,不一定给人类带来好处,反而会给人类带来遗憾甚至是灾难,因此,从这种思想和政策提出之时,人们就对此提出了很多伦理疑问。
1.优生给人类带来的不一定是好处
顾名思义,优生的本义是为了优化人类的生育行为,其社会的积极意义,表现为以上所述的可以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可以有利于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可以有利于家庭幸福等。
但是,什么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基因?
优生的目的是改变人类基因的相对频率,这意味着要增加有利的基因,减少不利的基因。
那么什么是有利的基因?
什么是不利的基因?
根据什么标淮来鉴别?
例如Hbs基因,有两条这种基因的就是镰形细胞性贫血患者,而有一条这种基因的携带者,比普通人更能在疟疾猖撅的环境中生存,具有提高对疟疾免疫力的作用。
因此,从人体内去除Hbs基因,也会导致其他疾病死灰复燃。
可见一些“坏”基因也不是一无是处。
研究人员最近发现,囊性纤维变性肿瘤基因也有预防皮肤癌的作用。
人们认为优生给人类带来的却不一定是好处。
许多伟大的人物,反而正是被今天的人们出于优生目的,认为应该是被淘汰的。
2优生政策是对个人生育权利的过度干预
优生往往是一种社会行为、政府政策,社会公众的优生选择也往往受政府、社会优生舆论的影响。
而生育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因此,有人认为优生政策干预了公众的生育权利,导致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过度干预,减少人们的应有自由和权利。
3.优生政策曾经给人类带来灾难
优生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变成了德国纳粹法西斯的杀人工具。
在20世纪30一40年代,德国建立了日耳曼种族“优化”的“种族优生学”。
1923年希特勒颁布了强制精神分裂症病人、智力低下者、低能者绝育的优生法律。
1940、1941年德国纳粹用瓦斯杀害了7000名德国精神病人。
1934一1939年,约350000人因执行了该法律而被迫绝育。
1937年数百名有色人种的儿童和30000名吉普赛人被绝育,并杀掉其他的犹太人。
最后,德国纳粹甚至杀害了那些对这一惨无人道的优生运动持异议者。
三、优生的伦理原则
(一)会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结合
应该认识到,优生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个人家庭幸福的一种选择。
在一般情况下,公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统一的。
在优生工作中,个人的生殖行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这时优生与自主或自决的伦理学传统发生了冲突。
因而,必须建立起个人对社会、未来时代负责的义务感:
我们有义务使我们的后代至少在遗传上不比我们更糟。
(二)知情同意
优生工作中的知情同意,就是要求优生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实施,应该在接受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在优生过程中,我们能够把个人的利益和后代、社会、国家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我们就可以通过必要的解释,使接受优生措施者从内心接受这种措施,避免简单、生硬对待。
(三)精益求精
优生措施的实施,是非常严肃的。
在结婚管理措施实施中,需要医务人员对申请结婚的男女进行婚前检查;在生育控制措施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生育夫妇进行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诊断,对于伴性遗传病,需要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在生育保健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所有这些技术都有很高的要求,不容许出现差错,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优生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
四、优生工作的道德要求
(一)婚前检查和遗传咨询活动
1.婚前检查
这是保证优生的重要措施之一,这样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新生儿缺陷和遗传病的发生。
我国卫生部曾经制定了《婚前保健门诊常规》,力求使婚前检查走向正常化。
医务人员要以科学理论和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宜传和科学的解答,谨慎地提出善意的忠告。
2.遗传咨询
医务人员通过询问、检查、搜索家族病史,科学解答询问者提出的与遗传病有关的所有问题。
包括婚前指导、产前一般性遗传咨询,以及遗传病的防治等问题。
这些是优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对某种疾病的发病原因、遗传方式以及病人的同胞亲属、子女再患此病的风险等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咨询对象在配偶选择、生育行为方面提出建议,供其参考。
遗传咨询作为预防性优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优生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
(二)围生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1.围生期医学
围生期医学的具体应用,是医务人员为降低新生儿死亡,提高胎儿身体素质的一种重要手段。
围生期保健是指应用围生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孕产妇、胎儿、新生儿(从怀孕28周至产后7天这段时间)进行系统的保健管理和疾病防治,目的是降低孕产妇和围生儿死亡率,降低远期缺陷和伤残率,提高整个人类的健康素质。
因此,围生医学的水平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文化和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居中等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及围生儿死亡率正在逐年降低。
围生期保健要求医务人员对孕妇及家属进行科学的、详尽的营养指导。
因为孕妇作为母子同体人,不仅需要大量的营养,而且要保证促使胎儿正常发育所需要的各种营养成分的结构比例合理化。
同时要对高危孕妇进行精心的特殊护理,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把可能伤害胎儿、危及优生的因素降低到最小限度。
2.B超
B超的广泛应用,对提高新生儿质量及降低缺陷新生儿出生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果为了迎合服务对象“重男轻女”的思想,对一些无疾病特征,单纯要求预测胎儿性别者做胎儿性别测定,为其提供是否继续妊娠的选择依据,是违背医学道德的。
3.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一样,也是预防性优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优生工作的另一技术措施。
在孕妇怀孕3一5个月时进行科学检查,预测胎儿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
产前诊断即产前宫内诊断,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手段。
产前诊断可以为某些特定遗传病家庭预测胎儿情况,如果胎儿有致病基因,要及时作出决策。
出生后则应避免诱因,尽量减少发病的可能。
长期的实践证明,一般的医疗保健往往只能从横的方面防止疾病的扩散,而产前诊断则能有效地从家庭的垂直繁衍方面控制疾病的蔓延。
(三)严重缺陷新生儿的处理原则
由于医学的进步和现代先进医疗设备的支持,使许多本来不能存活的先天患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能够存活下来。
劣生儿的存在不仅对自身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和沉重的负担,还会给社会带来压力,并使人类的基因发生退化,影响人类自身的繁衍。
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如何处理才符合道德规范,关键在于对这样的新生儿应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尺度。
就是说,新生儿的缺陷严重到何种程度方能放弃治疗。
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三类。
1舍弃类
依缺陷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因严重缺陷不能活过婴儿期,处于濒死状态;不能发育到成人阶段,如果提供生命延续的条件,将使之生活于不可救治的痛苦之中,并且长期治疗也不能缓解,可发育至成人阶段,但因智力严重低下等因素,不具有最低限度的人类素质。
如无脑儿、严重脑积水、先天愚型等都符合上述舍弃范围,应作为第一批舍弃对象。
2选择舍弃类
新生儿缺陷对今后的生理功能、未来体力和智力发展有重要影响,但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矫正或部分矫正.有一定劳动能力和一般的智力,但其缺陷对后代有不良遗传影响。
如严重唇胯裂、肢体缺损、某些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异常、严重两性畸形等,应根据新生儿母亲及亲属的抉择予以保留或舍弃。
3.不应舍弃类
新生儿缺陷对今后的生理功能、未来体力和智力发展没有或有轻度影响,如并指、单纯唇裂等。
第三节人工辅助生殖伦理
人的自然生殖是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可能发生缺陷或不符合人们的要求,为了改变、控制或改造自然生殖过程,诞生了生殖技术,通过生殖技术替代自然生殖的一个甚至全部步骤。
但生殖竺术的诞生及其在临床上运用,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lbJ题,我们应研究和正确处理生殖技术,确立生殖技术伦理。
一、生殖技术的涵义及分类
(一)生殖技术的涵义
生殖技术是指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
一人的自然生殖,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分娩等步骤组成。
生殖技术就是替代上述自然生殖的一个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手段。
(二)生殖技术的类型
生殖技术发展到今天,有很多种,包括人工授精、单精子微观注射、体外受精、胚胎转移、代孕技术、无性生殖,以及他们的种种组合和变种。
但总结起来一般认为有如下三种。
1、人工授精
是收集丈夫或自愿献精者的精液,由医师注入女性生殖道,以达到受孕目的一种技术。
人工受精主要是为了解决男性不孕而产生的生殖技术。
按照精液的来源不同,人工授精可以分为同源人工受精和异源人工授精。
前者又叫夫精人工受精或同质人工授精,是指使用的是丈夫的精子,后者又叫他精人工授精或异质人工授精,是指使用自愿献精者的精液。
此项技术的诞生也造就了精子库。
由于冷冻技术在这个领域中的运用,人们可以把精液冷冻在-196.5℃的液态氮中保存,尽管冷冻精子授精能力约为新鲜精子的2/3,但对人工授精的成功率没有太大的影响。
于是出现了储存精子的机构―精子库,或称其为精子银行。
2.体外受精
是用人工方法,让卵子和精子在人体以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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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法律 生命 伦理 概论 第十四 生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