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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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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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导入,国家安全需要对信息的流动予以一定的限制,而民主社会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
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冲突。
如何在三者之间实现协调?
如何界定正当的评论与煽动性言论?
如何界定国家机密与非国家机密?
第一节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一、国家安全关乎国民根本利益国家安全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关系到国家的存亡与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
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二、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宪法第52条、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电信条例第57条、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均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三、维护国家安全也是新闻传播伦理要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11.9)第六条遵纪守法。
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四、煽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1.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者的区别:
犯罪目的、犯罪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内容、犯罪客体不同。
3.煽动罪的行为特征和犯罪构成,煽动罪的行为特征: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
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
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煽动罪的犯罪构成:
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煽动行为,刑法第106条规定: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上述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
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包括: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如何区分违法的煽动行为与正当的批评行为?
胡佳案,起诉书称:
胡佳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先后以在境外网际网路站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电话采访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在其发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一国无需两制等文章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胡佳进行恶意造谣、诽谤和煽动,妄图达到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佳撰写的煽动性文章以及被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的采访录音,被境外多家网站链结和转载,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下言论被认为是煽动行为:
“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
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
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
言论自由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合理边界,该罪名存在争议,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5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6。
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7。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被问到被中国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1年的异议人士刘晓波的问题时曾表示,国际社会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方面不应有双重标准,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法典,也有涉及煽动罪的法条。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杰指出,美国法典中提到的“颠覆政府罪”与中国刑法中所确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
他说:
“在美国,我们只惩处鼓吹和宣传以暴力阴谋颠覆政府的人以及实际颠覆政府的行为。
假如某人仅仅是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说,政府的作法错了,或者政府应该改朝换代了,只要这个人不采取实际行动颠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颠覆政府,美国法律就不会来找他的麻烦。
”(维基百科),第二节新闻传播与维护民族团结,一、维护民族团结是新闻传播的法律义务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维护民族团结是新闻职业道德责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11.9)第六条第一款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1.新闻传播活动要积极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分裂。
2.新闻传播活动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3.新闻传播活动中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
三、对危害民族团结行为的处罚,1.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情节严重:
动机恶劣、手段恶劣、多次进行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煽动人数较多等,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在出版物中刊载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人格、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或民族传统的内容;情节恶劣:
多次、侮辱性强严重后果:
破坏民族关系,造成民族纠纷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47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有关内容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尚不构成犯罪。
孙元河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200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元河因仇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先后向北京市宣武区牛街清真寺阿訇、北京市回民中学、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等单位及个人,匿名撰写并邮寄8封含有侮辱、恐吓内容的信件,公然煽动对回族的仇恨和歧视,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扰乱了我国民族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我国广大回族群众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尊严。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例:
1994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编制了淫秽图书奇异的性婚俗内文底稿、目录和内容提要,伪造了“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底样。
1995年11月2日,王某在明知没有跨省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全部底片和陈某伪造的“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和“证明”,到河北省满城县燕龙印刷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刘某,联系印刷。
刘某在明知本公司不具备承印外省正式出版物的资格和没有跨省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承接了印刷业务。
至案发前,奇异的性婚俗一书发行至全国36个城市,共计62080册。
经有关部门鉴定,奇异的性婚俗确属淫秽出版物。
因该书有歧视、侮辱伊斯兰教的内容,各地穆斯林群众纷纷上街游行、示威,提出强烈抗议,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严重后果。
性风俗诽谤案,1989年,性风俗一书粗暴地污辱了伊斯兰教,严重伤害了穆斯林感情,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该书作者、责任编辑和发行此书的有关人员停职检查,实施行政拘留。
出版社停业整顿,协助出版单位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书籍全部收缴销毁。
1989年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爆发一场“禁销诽谤伊斯兰教的谤书性风俗”的示威游行。
第三节新闻传播与保守国家秘密,一、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宪法第5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我国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测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许多专门法律中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二、保守国家秘密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责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11.9)第六条遵纪守法。
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三、国家秘密的定义及类型,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按照不同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四、国家秘密的内容,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
1、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有五项:
1、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2、影响我国的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3、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4、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5、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军事禁区等特殊地点和场合禁止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录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审查同意。
”,案例:
运载火箭事件泄密,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运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地球卫星,新华社制作了简单报道。
9月22日,北京一电台播发了一篇太空奥秘多桂冠的稿件,9月23日,北京某晚报又刊登了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文章,并配发了三张照片。
这两篇文章对人造卫星的运行轨道,无线电遥测频率等进行了详细报道,这些都被外国情报部门搜集。
擅自写稿投送电台和报社的一名工程师受到了严厉的处分。
案例:
国家统计局数据频频泄密,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15日公布的经济数据,在14日晚上,凤凰卫视就已公布相关数据。
2008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然而,在8日和15日,路透社在其中文网站刊登文章发布的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与统计局当天公布的数据丝毫不差。
专家指出,如果抢先以此数据对中国资本市场套利,中国将蒙受巨大损失。
调查统计表明,新闻报道中泄密,属于记者写稿或擅自改编秘密文件资料予以刊发的,约占50%,属于业务部门干部撰写的稿件由于未经审核而泄密的,约占40%;属于业务部门审核不慎而造成泄密的,约占10%。
我国最大的新闻报道泄密事件,1959年9月26日16时许,我国在松辽盆地发现了世界级的特大砂岩油田大庆油田!
当时,中国对大庆的具体地点等对外是保密的,不做详细公开报道。
然而,最终却被日本人找到了大庆的准确地理位置,并根据一系列的情报分析,得出了大庆油田的规模和年产量,并推测出当时中国由于炼油设备不足,很可能要向国外购买炼油设备。
同时他们还得出结论,中国由于产油能力大大超过炼油能力,将会向国外出口原油,日本将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
那么,大庆油田是怎样泄密的呢?
1964年4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记者袁木等人写的长篇通讯大庆精神大庆人。
这是第一篇公开向全国报道大庆石油会战的长篇通讯。
日本从中获悉中国已建立了一个新的大油田大庆,这篇通讯附有一张“铁人”王进喜等5名先进工作者的合影。
照片中,王进喜等身穿大皮袄,头戴大皮帽。
日本人根据照片上王进喜等人的衣着判断,大庆应在冬季零下30度的东北,大致位于齐齐哈尔与哈尔滨之间。
大庆油田建设初期的五面红旗,一张照片泄露大庆油田机密,1966年7月,人民画报刊登了“铁人”王进喜的一张照片:
头戴大狗皮帽,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大雪,握着钻机手柄眺望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星星点点的高大井架。
日本人根据照片中王进喜所握手柄的架式,推断出油井的直径;从王进喜所站的钻井与背后油田间的距离和井架密度,推断出了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
1966年10月,人民中国杂志有篇歌颂大庆和大庆人的通讯,其中在介绍王进喜时有以下文字:
“王进喜一进马家窑,望着一片荒原,兴奋地说:
好大的油海!
这一下可把石油工业落后的帽子甩到太平洋去了!
”这句话给日本人提供了两个信息,一,大庆油田在马家窑;二,这是个产量非常高的油田。
日本人推测中国的炼油设备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一会出口原油,二会进口炼油设备。
日本很快派出两个代表团到中国进行谈判,一个是谈判购买原油的代表团,一个是向中国出口炼油设备的代表团。
由于他们掌握了中国的实际情况,谈判非常顺利,日本获得了巨大利润。
五、新闻传播保密方针与保密制度,1992年6月13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颁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日、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1.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2.新闻出版保密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3.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规定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规定做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这也就是新闻单位编印“内部参考”的制度。
4.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根据规定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被采访单位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
对于确需报道的事项,新闻单位应向主管单位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等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定。
新闻机构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经主办单位批准,并对拟公开报道的内容进行审定。
4.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第11条规定,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而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禁载及需送审报批的事项,禁载: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需严格执行送审制度的: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国家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等,五、对新闻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1.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造成的两种情况:
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二是指国家秘密超出了界定的接触范围。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有的是出于过失,也有的是出于故意。
新闻报道泄密的“多发区”,政治方面,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在研究中和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统一发布的重大政治新闻,在有权发布者正式发布以前一般属于秘密信息。
军事方面,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事调动、军事禁区、部队的番号、名称、任务以及国防科技研究的重要成果等情况都属于不可泄露的国家秘密。
公安司法方面,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公安机关实力和其他工作秘密,案件审判过程中研究情况等,都属于泄密。
案例:
泄露军工秘密事件,1995年5月,在成都某网上发现一篇严重泄露我国军工秘密的文章,经追查,确定是“威震四方”论坛版主郭健所为。
郭曾参与过我国某项军工项目设计工作,他为了向网友显示自己的水平,编写此文,在网上发布。
郭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来自国外的中国人和外国人。
2、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因过失而被境外人员窃取自己所保管的国家秘密或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构成本罪。
3、侵犯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
4、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违反我国保密法规,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受手段或者将自己保管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我国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提供给境内,不构成本罪。
案例:
向境外提供绝密文件,中共十四大开幕前夕,1992年10月4日,新华社国内新闻部编辑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仅供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绝密文件中共十四大报告的送审稿,私自复印后,由其妻马涛提供给香港快报记者梁惠珉。
10月5日,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份绝密文件。
吴、马得到人民币兑换券5000元。
吴士深和马涛的行为构成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吴士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主要的泄密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个调研报告发现,目前正处于泄密的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湖南当代商报记者师涛在参加一次会议时,将报社负责人口头传达的绝密级国家文件记录下来,并于当晚通过其个人电子邮箱向在美国的洪某(台籍)发送了其记录的内容摘要,并提供了化名,要求对方尽快想办法发表。
该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内容被多家境外媒体转载。
法院认为,师涛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师涛不服判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窃取、刺探、收买,或者明知属于自己不能接触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并且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
3、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案例:
窃取、刺探国家秘密,1993年6月至7月,香港明报记者席扬,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副主任田野,窃取、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写成文章,发送香港明报发表。
法院不公开审理认为,田野的行为已构成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席扬行为已构成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7年席扬被依法假释回香港。
对境外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在吴士深案件中,梁慧珉亦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拘留审查,因梁认罪态度较好,快报负责人亦向我有关部门书面致歉,并保证以后永不发生类似事件。
故对梁免于刑事处分,限期离境,两年内不得入境。
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这里的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都是行政处罚,与刑法规定的对于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非法搜集国家秘密,1995年8月18日,香港壹周刊记者屈颖妍、谢明庄以旅游者身份进入福建沿海非法搜集我军事秘密,后被发现。
他们供认,是受壹周刊总编张剑虹指派,来闽拍摄军事演习情况。
福建省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屈、谢二人驱逐出境。
危害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泄密,主要按照保密法或其他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1995年8月22日,山东出版的信息快报在第一版上刊登国家“九五”计划框架已定一文,抢先披露国家九五计划有关数据,造成泄密。
新闻出版署决定该报停刊整顿三个月,并处以经济处罚。
对转载这条新闻的贵州和江苏的另外两家报社也处以罚款。
重难点提示:
本章重点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煽动行为的四项罪名;新闻媒体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难点包括关于煽动罪的四项罪名是什么,其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大众传播泄露国家秘密的形式有哪些?
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
23.5.2423.5.24Wednesday,May24,2023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
06:
51:
4806:
51:
4806:
515/24/20236:
51:
48AM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3.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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