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往年部分试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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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往年部分试题答案
往年中央电大试卷考过的案例分析题
〔不全,仅供参考〕
1、2000年3月,某银行职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方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归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归还债务。
问:
(1)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人了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宇样。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
因为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归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
(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
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
为什么?
(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3、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英镑,中方出资400万英镑,英方出资600万英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请问:
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各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4、为迎六·一儿童节,甲商场向乙服装厂订购一批童装。
合同中规定:
乙服装厂应于5月20日以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未能按期履行其交货义务。
并且一直延至6月20日才将货发来。
甲商场收下了这批宣装进行销售,但上市销售情况不好。
于是甲商场以乙厂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迟货。
双方为此引起纠纷。
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童装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
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在本案中:
乙厂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商场交货,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向甲商场支付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商场在乙厂发来货后,收下了这批童装并将其上市销售,在此情况下,应视为甲商场同意收货。
国此,甲商场不能以乙厂逾期交货为由要求退货,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厂支付货款,如不按约向乙厂支付货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给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
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
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
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
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觉察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
于是拒绝收货付款。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
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桔的协议是否有效?
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
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
(4分)
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6分)
6、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
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
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
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7、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中规定:
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给甲公司某种货物假设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此合同无效。
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
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8、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
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为什么?
(3)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公司的承诺有效。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
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9、某公司与某企业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公司向企业购买VCD机2000台,单价450元/台,货款90万元,交货日期、地点已定。
合同订立后5日内公司向企业预付20万元预付款,货到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一方违约,即按未履行部分总值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合同成立后,公司认为价格偏高,即派人到企业协商降低价格事宜。
协商后,企业同意降价,但要求增加订货量,为此公司订货员与企业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未经公司盖章,仅由业务员签名,企业如期供货,公司全部验收。
结算货款时,公司以未授权其业务员增加订货,补充合同未经公司盖章为由,不承认其中有关条款,仅同意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补充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企业请求没收公司的预付款20万元;公司按约支付企业120万元货款;按违约支付违约金。
请问:
〔1〕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企业是否有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
虽然某公司订货员擅自同意增加订货量是越权代理,但企业把货送来时,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全部验收了,这就意味着公司对订货员的越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从而补充合同对公司有效。
〔2〕无权。
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0、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
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
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问: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10分)
参考答案: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10分)
11、2000年5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
“凡需在本市安装的用户,在缴交初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营业厅内购买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
问;该电信局的这一作法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有不符之处?
这是什么行为?
参考答案:
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说明,电信局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机),给其他(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机的)经营者。
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12、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都是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而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
利民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且与知晓情况的职工签定了保密合同。
同达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能将利民的国外代销商的联系方法、利民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并表示愿意高薪聘请张到同达工作。
随后,张辞职到同达工作。
同达利用张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
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利润。
此间利民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
1998年11月,利民以同达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同达,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1〕同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利民的商业秘密。
构成不当竞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中包括客户名单和管理人员的变更、经营状况等。
职员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
任何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对商业秘密的刺探,如果没有内部职工的里应外合是很难取得商业秘密真谛的。
同达利用高薪利诱利民副经理跳槽,泄露经营信息,使利民业务骤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职员也不例外。
该副经理泄露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同达采取不当竞争手段也属于侵权。
二者都要承担责任。
〔3〕《反不当竞争法》第四章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该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不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利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13、某省民生葡萄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享誉省内外。
该厂在其使用的酒瓶瓶帖装潢是绿、白、红三色,由于酒质好,销路势头旺盛,经济效益直线上升。
后有同省民国葡萄酒厂,擅自设计酒瓶瓶帖装潢,其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均与民生葡萄酒厂的酒瓶瓶帖装潢近似,并足以使人误认和混淆。
为此民生葡萄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将民国葡萄酒厂告上法庭。
请问:
法院应怎样判决?
参考答案:
从本案案情看,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无法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可以认定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误购的混淆行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因此,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仿冒瓶帖装潢,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4、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
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
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
请问:
(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
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15、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
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
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
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
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
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
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16、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
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
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在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
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2001年,某市财政局对全市国有企业会计工作检查时,在某企业了解到一下情况:
200年10月,新厂长上任后,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原会计科科长调离,新提拔李某任科长,并将其战友之女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同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
2000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没有通知会计科的情况下办理了调离手续;
2000年12月,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会计科长李某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作不妥,但厂长坚持其办理。
请问:
上述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
请指出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新厂长上任后,将原会计科科长调离、任命李某为会计科科长是不合法的。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厂长将其战友之女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同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是不合法的。
根据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张某的调离手续不合法,因为根据规定,会计人员调离,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李某口头向厂长反映是不合法的。
根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18、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
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
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
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
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2分)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6分)
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2分)
19、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订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款24万元。
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订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
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
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
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
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
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
〔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行,违约金由谁支付?
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参考答案:
〔1〕三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厉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
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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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试卷常考的简答题:
〔不全,仅供参考〕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5.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8.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9.厂长经理负责制〔包括概念、职权和产生的方式〕。
10.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2.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1分〉
(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1分〉
(3)在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1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眼"或者"有限责任"字样);(1分〉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分〉
1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4.股份的特征。
15.证券上市的条件。
16.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17.证券上市的程序。
18.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19.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20.知识产权的特征。
21.商标的构成条件。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23.保险人的义务。
24.投保人的义务。
25.政府采购的方式。
26.税收的法律责任。
27.税法的构成要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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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概论 往年 部分 试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