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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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细则
附件1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细则
(新版)
为做好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自建供水、分质供水)的卫生许可的现场审查。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外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千吨以上一万吨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1公共供水(市政供水)
1.1水源水质要求
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要求。
当水质不符合水源水质量标准,若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1.2水源环境要求
1.2.1地表水水源环境
1.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1.2.1.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其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废渣堆放,无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无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无有毒气体、液体、放射性物质排放。
1.2.2地下水水源环境要求
单井或井群的30米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废渣堆放或污水渠道。
1.3生产卫生要求
1.3.1生产区内外环境生产区及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1.3.2生产工艺
1.3.2.1水源为地表水时,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常规处理工艺。
1.3.2.2水源为地下水时,应消毒处理,含有沙砾等杂质时还应先行沉淀处理。
1.3.2.3当水源水中含有氟、砷、铁、锰等影响水质卫生或感官性状的化学物质时,应采用特殊工艺进行处理。
1.3.3生产设备有消毒设施(备)并保持正常运转,配备与水源水相适应的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备),并满足1.3.2工艺要求。
蓄水和输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1.3.4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等构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卫生要求与1.3.1相同。
水井有井房,水井密闭,井口有防护台,防护台高度不低于30cm。
储水设施气孔加网罩、人孔加盖加锁。
1.3.5消毒间通风良好,房间下部装有排风设备,并配备个人应急防护用品和设施。
1.3.6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按批次、品种分类置于贮存间内。
1.4涉水产品
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水产品有卫生批准文件。
1.5水质检验人员、水质检验项目、仪器设备配备,以及自检制度等。
1.5.1有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人员具有水质检验能力。
1.5.2检验室至少有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耗氧量(CODMn法)、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的检测能力,其余项目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委托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1.5.3检验室配备浊度仪、色度仪、恒温培养箱(37℃、44℃各一台)、显微镜、比色计、超净工作台等相应设施。
1.5.4建立自检制度,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检验记录完整清晰。
1.5.5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水质常规指标和表3非常规指标的要求;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表2消毒剂指标要求。
1.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建立体检培训、个人卫生及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污染应急预案和放水、清洗、消毒、检修等操作规程。
2自建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2.1水源水质要求
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要求。
当水质不符合水源水质量标准,若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2.2水源环境要求
2.2.1地表水水源环境
2.2.1.1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2.1.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其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废渣堆放,无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无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无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排放。
2.2.2地下水水源环境在单井或井群的30米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废渣堆放或污水渠道。
2.2.3在水源边界设立明显的水源警示标志。
2.3生产卫生要求
2.3.1生产区内外环境生产区及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2.3.2生产工艺
2.3.2.1水源为地表水时,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常规处理工艺。
2.3.2.2水源为地下水时,应消毒处理,含有沙砾等杂质时还应先行沉淀处理。
2.3.2.3当水源水中含有氟、砷、铁、锰等影响水质卫生或感官性状的化学物质时,应采用特殊工艺进行处理。
2.3.3生产设备有消毒设施(备)并保持正常运转,配备与水源水相适应的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备),并满足2.3.2工艺要求。
蓄水和输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2.3.4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等构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卫生要求与2.3.1相同。
水井有井房,水井密闭,井口有防护台,防护台高度不低于30cm。
储水设施气孔加网罩、人孔加盖加锁。
2.3.5消毒间通风良好,房间下部装有排风设备,并有个人应急防护用品和设施。
2.3.6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按批次、品种分类置于贮存间内。
贮存间应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措施。
2.4涉水产品
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水产品有卫生批准文件。
2.5水质检验
2.5.1应在丰水期、枯水期对水质进行检验。
2.5.2建立自检制度,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检验记录完整清晰。
2.5.3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水质常规指标(表1)和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非常规指标(表3)的要求;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消毒剂指标(表2)的要求。
2.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建立体检培训、个人卫生及供水档案管理、污染事故报告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项制度。
3分质供水(分质管道直饮水)
3.1原水卫生要求
分质供水的原水应为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
3.2生产卫生要求
3.2.1水处理工艺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应有消毒措施。
3.2.2制水间
3.2.2.1制水间布局净水设备宜按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同类设备应相对集中布置;制水间在楼宇内时上层不应设置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除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其他管道不得进入制水间。
3.2.2.2制水间防护设施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3.2.2.3制水间通风和消毒应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当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应按30W/(10~15㎡)吊装设置,距地面宜为2m。
3.2.3管道系统
3.2.3.1管道系统独立设置,应为环状结构,达到动态循环,循环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3.2.3.2管道系统排气阀应有滤菌、防尘装置。
排水阀设置处不得有死水存留现象,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
管道系统应设立水质采样口,独立专用采样口应设置安全箱,专人保管使用。
3.2.3.3成品水停留时间成品水在供配水系统中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
3.2.3.4成品水罐(箱)不应设置溢流管,成品水罐(箱)应设置空气呼吸器和空气过滤装置,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应设置臭氧尾气处理装置。
3.2.3.5防水材料丝扣连接时,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厚白漆、麻丝等对水质可能产生污染的材料。
3.2.3.6净水系统检测仪器应安装有电导、水量、水压、液位等实时检测仪表;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宜配置pH值、消毒剂余量、水温等检测仪表;同时应设有SDI(污染指数)仪测量口和SDI仪。
3.2.3.7设备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不应与下水道直接连接,出口处应设防护网罩。
3.2.4消毒
3.2.4.1可采用紫外线消毒、臭氧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氯消毒,根据季节变化消毒方法可组合使用。
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的规定。
采用臭氧消毒时,产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产品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采用氯消毒时,产品水中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3.2.4.2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3.2.5管道铺设卫生
3.2.5.1室内直饮水管道与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应在热水管下方。
3.2.5.2直饮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卫生间内。
直饮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3.2.5.3塑料直埋暗管封闭后,应在墙面或地面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3.3涉水产品
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有卫生批准文件。
3.4水质检验要求
每季度至少对成品水进行一次检验。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3.5水质要求
采用反渗透工艺出水应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纳滤处理工艺出水应该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3.6管理制度
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建立体检培训、个人卫生及供水档案管理、污染事故报告,安装、更换、清洗和检修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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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卫生 许可 现场 审查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