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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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的有关学说
㈠狭义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即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㈡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v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㈠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此为我国学者的通说。
㈡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v以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
v从主体的角度加以分类
v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的划分——协调关系)
v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的交换——交易关系)
v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对私人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的管理——管理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与体系
v㈠特征主体、调整对象、渊源
v㈡体系
v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金融法4.国际税法
v5.国际经济组织法6.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v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早期的国际经济法萌芽——古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v⒈商人法⒉罗马法⒊中世纪的国际商事法典
v⒋“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v⒈双边国际商务条约⒉近现代国际习惯⒊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v⒋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⒌国际商务惯例⒍各国商法和经济法
三、当代国际经济法(二战后)
v㈠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v㈡国际经济新规范
v⒈《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v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v㈢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v㈣多边商务专题公约、国际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v国际经济法,是生产社会化、国际化和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
v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v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间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国际书面协议
v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世界性的、地区性的等
二、国际商务惯例
v⑴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进行整理、编撰和解释
v⑵不具有强制效力,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v(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三款规定,补充渊源)
三、国内立法(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及有关冲突法)
四、其他辅助性渊源?
v
(1)判例
(2)国际习惯(3)学说、标准合同范本、指南等
v《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v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
v1.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v2.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v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平等/公平互利原则
v⒈公平互利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⒉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与实质
v3.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三、合作发展原则
v1.合作发展的经济基础2.合作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3.合作发展的实践
四、有约必守原则
v1.条约必须遵守2.合约必须遵守
v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自然人
v㈠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㈡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二、法人
v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㈡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1.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
v⑴成立地;⑵住所地①管理中心地②营业中心地⑶控制地,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
v⑷复合标准,即把法人的成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2.外国法人承认的方式:
v⑴一般许可制;⑵特别许可制;我国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
v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关系的参与者——国家及主权豁免
v第二节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概念与特征
㈠跨国公司的概念
v是指这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㈡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v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v㈠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分公司㈡跨国公司在国际法的法律地位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v1.有限责任说;2.整体责任说;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v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法律人格
二、几个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v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㈡世界银行㈢世界贸易组织
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四、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地位
v数据
v根据中国出境旅游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出境游规模达到4584万人次,2009年超过4700万人次,2010年5739万人次,到了2011年则达到了7025万人次,花费690亿美元。
v2012年春节假期,中国大陆游客在境外消费的奢侈品就有72亿美元。
v这690亿美元相当于什么呢?
相当于半个匈牙利和两个肯尼亚、五个冰岛的GDP。
v中国大陆的游客2012年春节共在境外消费了72亿美元的奢侈品。
相当于罗马尼亚和捷克一年的军事支出;超过了伊朗在军事方面的投入。
v庞大的购买力让国外的许多商家纷纷打出“欢迎使用银联卡”、“本店有中文服务”的标识,然而有的就不那么让人兴奋了,那就是明确用中文写的“请勿大声喧哗”、“请勿吸烟”、“请勿随地吐痰”的提示语。
v美国曼德拉机构在线调查,列出一份全球最差游客排行榜,中国位居第二。
在这份调查中,中国游客被认为不讲卫生、不懂礼节、不遵守公共秩序,在飞机上争夺行李架空位、在机场禁区办手续和进行安检时践踏黄线等。
v中新网10月5日电据韩国《朝鲜日报》报道,从9月29日开始的中国国庆长假期间,中国游客涌入韩国。
韩国旅游发展局预测,今年中国国庆长假期间,将有10万多名中国游客来到韩国,创历史之最。
因中秋节和国庆节重叠,最长可连休8天。
在此期间,中国游客的消费额将达到2000亿韩元(注:
约等于12亿元人民币)。
v报道称,中国游客的医疗观光也呈增加趋势。
江南地区整容医院相关人士表示:
“中秋长假期间,中国游客的手术预约爆满,因此几乎没有接受韩国患者的预约。
”最近,江南皮肤科的“中国老顾客”也逐渐增加,进行美白等皮肤护理的中国游客剧增。
v长假期间内地交通事故6.8万起
致死794人同比下降46%
v2012年10月07日23:
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v中国经济网北京7日讯据新华视点官方微博消息,9月30日至10月7日,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8422起,同比下降24.1%。
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64起,造成794人死亡、247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25万元,同比下降46.2%、46.4%、47.9%和37%。
v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条约
v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
v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㈠积极方面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事项:
⒈《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v⑴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⑵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v(我国声明保留了⑵项)
⒉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⒊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㈡消极方面即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⒈不适用的销售:
v⑴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⑵经由拍卖的销售;
v⑶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⑷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⑸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⑹电力的销售。
⒉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⒊不适用于:
①合同的效力,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⒋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三、国际商务惯例——INCOTERMS2000
《2000年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
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和DDP。
UCP600
四、国内立法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2003年8月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A发出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A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要约表示承诺。
美国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发生了纠纷。
请问: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哪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v2.结合案情分析本案中要约是否已被撤销?
v3.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v案例二
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称A公司)欲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遂向美国某公司B(以下称B公司)发出传真如下:
“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收到你方7月17日发来的传真,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几日,B公司未见A公司有回电,就又于7月29日去电询问A公司是否收到其7月22日电。
A公司即于7月30日复电如下:
“你方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传真的内容,致使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的货已另行出售。
”B公司于8月2日又致电A公司,重申:
“我方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你方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我方在7月22日电中要求的提供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你方要约。
望你方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要求你方赔偿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A公司则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
B公司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v
(1)A公司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v
(2)A公司赔偿B公司因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
请结合你所学过的知识,谈谈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否支持B公司的以上诉讼请求?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㈠实质要件
⒈要约⑴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v⑵构成要件
v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B.内容十分确定
vC.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旨的约束。
v⑶要约的效力
v①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v②失效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v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v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v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v⑷要约的撤回
v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使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v⑸要约的撤销
v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v撤销的例外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该信赖行事。
⒉承诺
⑴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⑵承诺的方式A.通知的方式;B.行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⑶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v承诺生效的时间:
v①英美法系作法投邮生效(或称发信主义)②大陆法系作法、《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到达生效
到达,是指函电已在收件人的支配之下,即已送交收件人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若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其惯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若为数据电文,则为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系统的时间,如收件人未指定的,则进入其任一系统的时间。
⑷逾期的承诺A.过期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B.承诺因其他原因逾期到达要约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该承诺有效。
⑸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英美法系下,不存在承诺撤回的问题。
⒊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v⑴实质性变更
v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
——见我国《合同法》第30条
v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见《公约》第19(3)条
v⑵关于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v我国《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v《公约》第19
(2)“除发价人(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以外,被发价人(受要约人)的答复仍构成接受(承诺)。
于此成立的合同,其条件即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在的更改内容为准。
”
v㈡形式要件
v⒈英国合同以书面、口头形式均可;
v⒉美国标的额在$500以上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诉讼中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⒊《公约》的作法与英国的相同;
v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v㈠成立时间
v⒈承诺到达发价(要约)人时;⒉受要约人作出行为时(以某种行为表示承诺时);
v⒊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确认书签订之时。
v㈡成立地点
v⒈要约人所在地——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⒉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行为作出地;
v⒊确认书签订地。
v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规定具体的合同条款之前,合同中会有一个“约首”部分,该部分通常会载明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等。
除约首部分之外,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还包括如下条款:
v一、品质条款二、数量条款三、包装条款四、价格条款五、装运条款
v六、保险条款七、支付条款八、商检及索赔条款九、不可抗力条款
v十、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
v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卖方的义务
v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v㈠交付货物是指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包括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v⒈交货地点
v⑴约定地点⑵如无约定地点,
v①涉及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v②不涉及运输的、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即在该地点交货;
v③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则为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v⒉交货时间
v⑴在约定日期交货;⑵在约定期间交货,除非约定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期间内任何时间交货;⑶在其他情况下(无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v⒊“货物相符”问题体现在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方面应与约定相符,如无约定,则分别应符合相同规格、样品及通用方式等。
详见《公约》第35
(2)(3)的规定。
v⒋“第三方要求”即权利担保,主要体现在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但以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为限(详见《公约》第42条的规定):
⑴第三方依据转售国或其他使用国的法律,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该国转售或作其他使用;⑵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v⒋“第三方要求”即权利担保
v例外:
①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上负有类似权利负担;
v②货物是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规格生产、加工的。
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v㈢移转货物所有权
v《公约》规定了卖方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未就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规定,如此,只能通过国际私法确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移转问题。
二、买方的义务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v㈠支付货物价款
v⒈支付货物价款的准备如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购外汇等
v⒉货物价格的确定依约定;无约定,则为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如依重量,有疑问的话,则依净重。
(详见《公约》第55、56条)⒊支付价款的地点⑴约定地点;⑵卖方营业地;⑶如以移交货物或货物的单据为条件的,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地。
v⒋支付价款的时间
v⑴约定时间;⑵收取货物或收到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时。
㈡收取货物
v⒈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⒉接收货物。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预期违约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①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其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其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就此,《公约》规定了卖方享有对货物的“停运权”或“止运权”(见《公约》第71
(2)条)。
但须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而中止了履行其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及补救
㈠违约与补救
⒈免责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⑵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⒉违约程度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⒊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的效果是使因违约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假如合同得以履行时他本可达到的经济状况相同。
另外,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由违约方承担。
⒋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返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约》规定,原则上买方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卖方如有义务归还价款的,须从买方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分别见《公约》的第82条和第84条第1款)
㈡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⒈卖方违反合同的主要形态:
不交货、迟交货、所交货与合同不符
⒉买方可采取的相应的补救办法
⑴要求卖方履行义务;⑵要求交付替代货物;⑶要求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⑷宣告合同无效;⑸减低价款。
㈢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⒈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形态:
不付款、迟付款、拒收货物及迟收货物等
⒉卖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办法
⑴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⑵宣告合同无效。
五、风险移转
㈠含义⒈风险指足以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
⒉风险移转意指风险承担的移转。
㈡移转时间
英国、法国“物主承担风险”,即将风险承担同所有权归属联系在一起。
v美国、德国所有权移转与风险承担区分开,一般在货物交付时转移。
《公约》
⒈涉及运输的⑴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⑵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则在该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时。
⒉对在途(运输途中的)货物,则在订立合同之时,除非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
⒊既不涉及运输,又非在途货物,则一般在卖方营业地交货,买方接收货物时;如买方违约,即当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
㈢风险移转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因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第五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自1936年制订,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201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二、13个贸易术语
《2000年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
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这13个贸易术语是根据买卖双方责任划分、承担风险的大小、支付费用的多少进行排列,从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而买方相应最大的EXW术语,到卖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而买方相反最小的DDP术语,分别阐述了各个贸易术语的具体规则。
1.E组一个EXW——ExWorks(工厂、矿山、仓库等)通常是在卖方的营业地“工厂交货”
2.F组三个FCA——FreeCarrier(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AS——FreeAlongsideShip(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3.C组四个CFR——CostandFreight(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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