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检查记录8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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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检查记录8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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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录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查看相关文件,其内容应符合要求。
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9
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是否包括半成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并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查阅批检验记录,追溯相关检验信息。
10
是否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工艺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等)。
查看数据收集整理状态。
11
是否将与批记录相关的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进行保存,以方便查阅(如检验用设备使用记录、检验用仪器使用记录等)。
查记录归档管理情况。
第二百二十二条
12
是否由质保部人员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查部门及岗位职责。
13
是否建立取样管理规程,并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9.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查看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4
是否按取样管理规程正确、合理取样,并能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检查取样管理规程及取样记录。
15
样品的容器是否贴有标识,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信息。
检查样品标识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16
取样是否按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检查相关管理文件及样品贮存情况。
第二百二十三条
17
是否按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查看质量标准和记录。
18
是否对符合下列情况进行检验方法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若有,查看检验方法验证报告。
19
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是否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若有,查看检验方法确认报告。
20
检验是否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是否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查看操作规程,并核对与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性。
21
检验是否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查看检验记录。
22
检验记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
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的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3
中间控制是否按质保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是否有记录。
查看操作规程和记录。
24
是否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查看相关检查。
第二百二十四条
25
质量控制实验室是否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查看OOS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26
是否按留样管理规程进行留样管理。
现场检查留样管理执行情况。
27
留样是否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查留样及取样相关规程,现场检查实际留样数量是否充足。
28
每批药品是否均有留样:
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是否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查现场留样批次是否与生产批次相符。
29
留样的包装形式是否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是否采用模拟包装。
现场检查留样外包装形式。
30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是否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量。
检查留样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
31
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是否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是否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检查外观考察记录。
32
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检查留样相关记录。
33
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样品有效期后一年。
查看管理规程,现场检查留样管理。
34
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是否有留样。
查管理规程及留样执行情况。
35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是否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查看管理规程,并现场检查执行情况。
36
物料的留样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现场检查留样室环境应符合要求。
第二百二十六条
37
试剂和培养基是否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查看试剂和培养基的供应商。
38
是否建立关于试剂、培训基和检定菌的管理规程,是否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
查看管理规程及接收记录。
39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
特殊情况下,在接收使用前,是否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查看试剂、试液、培养基的配制记录,现场检查贮存条件。
40
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是否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
现场检查执行情况。
41
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是否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
42
标准液、滴定液是否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43
配制的培养基是否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是否有培养基使用记录。
查看适用性检验记录和使用记录。
44
是否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检查操作规程和记录。
45
检定菌是否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
46
检定菌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
现场检查贮存条件。
第二百二十七条
47
标准品或对照品是否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
现场查看执行情况。
48
标准品或对照品是否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现场检查状态标识。
第二百二十八条
49
是否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管理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查看管理规程和相关记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
50
物料放行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2.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3.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查看物料放行单。
第二百三十条
51
产品在批准放行前,是否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GMP规范的要
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过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
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查看产品放行管理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2
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查看产品放行单。
53
每批药品是否均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54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查看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55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必要时应考虑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储存期间对质量产生的影响。
第二百三十三条
56
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否有考察方案,结果是否有报告。
查看稳定性考察方案和报告。
57
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是否进行确认和维护。
检查恒温恒湿箱的确认和维护记录。
第二百三十四条
58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是否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2.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3.检验方法依据;
4.合格标准;
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7.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8.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检查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和方案
第二百三十五条
59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查看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三十六条
60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否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七条
61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是否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如果有委托生产应查看双方协议是否明确持续稳定性考察试验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查看质量受权人工作职责。
第二百三十八条
62
是否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是否考虑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是否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和召回管理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三十九条
63
是否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
是否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查看管理规程,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四十条
64
是否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
查看变更管理规程。
65
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是否在得到批准后才实施。
查看变更管理规程及执行情况。
第二百四十一条
66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
67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查看管理规程和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百四十二条
68
变更是否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69
企业是否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
判断变更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是否有科学依据。
查看变更管理规程及记录。
第二百四十三条
70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是否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1
变更实施后是否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查看变更记录。
第二百四十四条
72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额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是否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质量评估是否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五条
73
变更实施时,是否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查看变更后的文件修订情况,检查变更执行情况。
第二百四十六条
7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查看变更文件及记录。
第二百四十七条
75
各部门负责人是否能够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查看管理文件及培训记录。
第二百四十八条
76
是否建立偏差管理规程,偏差范围是否包括了偏差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如产品受到外来污染、物料偏差、仪器设备故障、生产工艺偏差、生产环境偏差、实验室偏差、质量状态管理偏差,记录填写偏差等,是否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查看偏差管理规程及记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
77
是否对偏差进行风险评估。
查看偏差管理规程及执行现状。
78
是否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编号管理(如重大、次要偏差)。
查看管理规程及记录。
79
对重大偏差的评估是否考虑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查看管理规程。
第二百五十条
80
是否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有记录,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部门。
81
重大偏差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
偏差调查报告是否有质量管理部门制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查看相关记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
82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负责偏差的分类,并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查看工作职责及偏差记录。
第二百五十二条
83
企业是否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检测趋势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查看纠正与预防措施操作规程。
84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调查深度和形式是否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查看调查报告,是否进行风险评估。
85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是否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查看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可操作性。
第二百五十三条
86
是否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
(1)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检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
查看相关操作规程。
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2)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4)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5)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
(六)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五十四条
87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查看记录及归档情况。
第二百五十五条
88
质保部是否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基于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和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来规定主要物料的确定原则,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否行使否决权。
查看供应商档案及管理规程。
第二百五十六条
89
是否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查看供应商管理规程。
第二百五十七条
90
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查看供应商名单及人员工人职责。
91
被指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查看人员档案。
第二百五十八条
92
现场质量审计是否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
查看现场审计记录。
93
现场质量审计应对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查看质量审计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94
是否规定了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查看管理规程及执行情况。
第二百六十条
95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是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是否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
96
是否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是否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执行变更管理规程,需在药监部门变更备案的是否已经备案。
查看相关管理规程及执行情况。
第二百六十二条
97
质保部是否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应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查看管理规程及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二百六十三条
98
质保部是否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查看质量协议。
第二百六十四条
99
是否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记录。
查看管理规程及供应商档案。
100
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是否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六十五条
101
是否建立物料供应商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生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查看质量档案。
第二百六十六条
102
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回顾管理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包括委托生产的产品。
查看操作规程及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103
是否考虑以往分析的历史数据,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查看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104
是否对下列内容进行回顾分析:
1、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2、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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