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讲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二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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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讲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二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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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讲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二新版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一切材料由发包人供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起扣点,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合同约定扣回方法。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括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的子目,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2、承包人按月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若3、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2、总价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一下三种方式:
1)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2)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3)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经监理人设和批准后,产生合同约束力。
实际支付时,由监理人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子目的支付金额。
2.已完工程量复核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人不予计量。
3.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在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4.进度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进度付款证书的签发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2)进度款的支付时间
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未能按期支付,可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承发包双方的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2)保证金的预留。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四)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其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3)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②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③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费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不同的施工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内容。
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时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表6.1.1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表6.1.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结算流程
(1)竣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完成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在竣工付款申请单得到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终结清。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可申请进行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例题6.1.1】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约定:
工程款按月支付并同时在该款项中扣留5%的工程预付款;土方工程为全费用单价,10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调整单价,9元/m3。
某月施工单位完成土方工程量25万m3,截至该月累计完成的工程量为120万m3,则该月应结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
在本月完成的25万m3中,有10万m3已经超过了合同估计工程量的上限(110万m3),因此应采用9元/m3的单价,其余的15万m3采用10元/m3的单价。
则该月应结工程款=(15×10+10×9)×(1-5%)=228万元。
三、工程价款调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工程价格的调整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二是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下面分别论述。
(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一般情况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某一种计算。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此方式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即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运用这一价格调整公式进行工程价格差额调整中,应注意以下3点: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
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题6.1.2】广东某城市某土建工程,合同规定结算款为100万元,合同原始报价日期为2007年3月,工程于2008年2月建成交付使用。
根据表6.1.2中所列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例以及有关价格指数,计算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表6.1.2工程人工费、材料构成比例及有关造价指数
项目
人工费
钢材
水泥
集料
一级红砖
砂
木材
不调值费用
比例
45%
11%
11%
5%
6%
3%
4%
15%
2007年3月指数
100
100.8
102.0
93.6
100.2
95.4
93.4
——
2008年2月指数
110.1
98.0
112.9
95.9
98.9
91.1
117.9
——
解:
需调整的价格
差额
(万元)
总之,通过调整,2008年2月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比原始合同价应多结6.42万元。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此方式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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