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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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英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英德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英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控制要求。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和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四条术语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
1.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
(二)本规定所指招牌,是指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可分为附着式和落地式两类。
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二)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五)制作精良,使用不锈钢或铝质材料,以及其它节能、环保材料,禁止使用铁质材料。
(六)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七)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八)禁止设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
(九)除交通、旅游和公益设施外,不得设置指示类广告牌。
第六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一)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1.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1);
2.交通指路牌;
图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3.交通执勤岗设施;
4.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5.道路边坡、坡脚护坡上,桥梁防撞墙,隧道口上方;
6.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有下列情形的: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商业中心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落地式广告;
2.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3.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
图2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4.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5.影响河道、防洪堤围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的安全运行空间(图3);
图3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7.电力、电信杆上;
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4);
图4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9.利用交通安全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10.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1.延伸扩展至道路红线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5);
2.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3.在居住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4.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5.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6.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6);
图6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2.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3.遮挡绿化景观的(图7);
4.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的;
5.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七条鼓励户外广告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节能环保或具有良好夜景效果的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八条已取得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围蔽施工的,须在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指导下,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
该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环境。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一节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第十条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第十一条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一)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8)
图8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或路段);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3.门楣上;
4.骑楼檐下。
(二)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三)一般要求(图9)
图9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
1.墙面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墙;
2.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4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
3.除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外,不得在建筑主体的窗间墙上设置。
(四)宜置区(路段)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多层(或高层建筑裙楼)建筑物侧墙面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但不得遮蔽窗口(图10)。
(五)在建筑沿城市干道立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2。
(六)平行门楣设置的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厚度不得大于0.3米(图11)。
图11一层门楣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12平行骑楼檐下墙面的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七)平行骑楼檐下墙面的户外广告,其下沿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图12)
(八)除宜置区(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九)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一)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设置;
2.骑楼檐下。
(二)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13)
图13垂直于骑楼墙身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1.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
2.相邻广告应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3.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第十三条建(构)筑物顶广告招牌
(一)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招牌、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招牌。
(二)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三)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四)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第十四条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禁止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
(二)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施工方应该在建设工地围墙发布统一规格的公益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定设置;
2.原则上禁止利用建设工地围墙设置商业广告;确实需要设置少量商业广告的,需要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并且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总面积的2/3;
3.建设工地利用围墙围蔽施工,不得占用人行道路面阻碍行人通行;建设工地围墙,在城市主次干道边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地下通道内部禁止设置横跨式户外广告,两侧墙身设置户外广告幅面长度不得大于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户外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米(图14)。
图14人行地道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二)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15)
图15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书报亭上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应当小于5平方米;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每个亭体附着户外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
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图16)。
图16书报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四)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置的户外广告,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五)不得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图17)。
图17不得在路灯杆设置广告
第十六条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
(一)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3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二)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三)高速、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公益性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设置。
(五)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设置。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六)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缘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18)。
图18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示意图
第二节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第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4米。
(二)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三)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场地上设置的,应通过市政府组织的招拍挂程序,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办理。
第十八条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一)大型立柱广告
1.大型双面体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米;
2.大型三面体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米;
(二)小型立柱广告
1.小型单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4米;
2.小型双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4米;
(三)立柱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邻近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米;
第四章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第十九条一般设置要求
(一)同一路段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
同一街区上招牌的形式、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效果等应当协调一致;
(二)同一栋建筑设置的招牌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三)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内侧利用玻璃或透明物,如窗户、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向外张贴招牌。
(四)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五)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第二十条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造型可稍有变化,但底部必须平齐。
(二)招牌设置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门楣以上、二楼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米,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三)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四)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只能用实心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第二十一条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设置形式应为霓虹灯。
(二)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5米,下沿距地面应为6-6.5米,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厚度应≤0.5米。
(三)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保持一致。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五)出于安全等方面考虑,严格控制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除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规定的宜置区(路段)或市政府批准设置的路段外,禁止单位和店铺制作使用垂直于建筑外墙的灯箱招牌等各类招牌。
第二十二条户外招牌只能用于表明本单位或商家店铺名称、字号、标志,可采用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方式制作。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五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规定
第二十三条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一)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四)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第二十四条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一)投光照明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1、表2、表3。
(二)行政办公区和商务办公区适宜采用标志照明。
(三)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表1投光照明广告亮度标准
表2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表3广告和招牌照明亮度的面积修正
第二十五条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一)灯箱广告照明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3.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二)投光灯广告照明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4.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5.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30°。
(三)霓虹灯广告照明
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2.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
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
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第二十六条广告用电安全规定
(一)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规定。
(二)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一级,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三)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装,PPR管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准拉飞线。
(四)设置位置较高的钢结构广告应同时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与保养规定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与保养要求
(一)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二)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维护。
(三)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四)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五)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六)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应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七)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灯箱广告应每周清理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理一次。
(八)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户外广告,应于一周内维修翻新。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特殊期间的维护与保养要求
(一)遇台风、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二)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
(三)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四)遇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需要,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招牌设置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十条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三十一条载体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一)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市域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彩色图;
4.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5.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超过3年,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
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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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德 户外广告 招牌 设置 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