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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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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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锡社保养发〔2010〕2号)
为贯彻实施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范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根据《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10〕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锡人社险〔2010〕5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办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参保登记
以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为参保单位,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单位登记,产生单位登记代码。
各参保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
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窗口(以下简称参保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个人参保登记申请
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户口薄及复印件。
属于列入政府全额补贴的对象,还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参保登记时由个人自愿选择确认缴费档次,其中政府全额补贴人员补贴标准统一为最低档。
档次如需变更的,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参保缴费窗口现金缴费的,在当年缴费前办理档次变更手续;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到银行缴费的,在当年的9月1日至24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参保缴费窗口办理档次变更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三部分构成。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表 单位:
元/年
档次
类别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六档
备注
个人缴费
100
300
500
700
900
1100
1、政府补贴一档为50元,每提高一档增加20元。
2、个人补缴费档次标准由本人按补办时当年补缴标准选择,补缴居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其中低保、 重残人员
0
——
——
——
——
——
政府补贴
50
70
90
110
130
150
其中低保、 重残人员
150
——
——
——
——
——
合 计
150
370
590
810
1030
1250
集体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确定
2、个人参保登记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录入信息,系统将个人基本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比对确认为市区户籍,根据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个人缴费类别按一般人员、低保补贴、重残补贴登记。
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二联,参保人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一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加盖经办人及参保单位印章,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证件、证明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粘贴在《参保登记表》背面,以供备查。
3、个人延长缴费的办理。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按规定审核,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延长期最长为5年。
4、《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办理
对首次申请参保或未领取《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人员,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通知申请人,先到市民卡服务网点按规定办理个人《社会保障·市民卡》。
二、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个人缴费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的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
(1)缴费期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参保缴费窗口办理缴费,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并打印《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一式三联,参保人、经办人、财务收费各一联,收取现金后收费人盖章并返回一联给参保人,作为当年参保缴费的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期内的每月的1日至24日,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行功能,持卡或委托所属银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缴费,委托银行办理划卡缴费人员,应在缴费期前在卡上存足应缴的居民保险费。
当年到达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在到龄当月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参保缴费窗口申请,按个人缴费办法提前办理当年缴费手续。
2、个人补缴
个人补缴规定情形:
(1)《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市区户籍,在《办法》施行时或户籍迁入时未达到领取年龄,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个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申请补缴,按本人选择的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2)应缴未缴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补缴,但本人可以申请延长缴费,延长期最长为5年。
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规定年限的,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规定限的养老保险费。
(3)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原老农保人员到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规定的差额年限补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补缴的标准:
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并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
个人补缴的受理:
符合补缴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按规定审核后,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二联,参保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一联,收费后收费人盖章并返回一联给参保人。
个人补缴的受理时间:
每月1日至24日内的工作日。
(二)集体补助
每年集体补助缴费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3月20日。
集体资助单位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确认补助对象,并自主确定补助标准。
集体补助由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申报,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一式三联,缴费单位、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保中心各一联。
集体资助单位应在次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缴清集体补助费。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将《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上报市社保中心办事处财务窗口,市社保办事处财务窗口凭集体补助缴费凭证和《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确认到帐,系统从到帐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政府补贴
每年3月20日前,由各区人保部门按上年个人缴费实际为依据,汇总所属参保单位的个人缴费情况,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结算表》,报送区财政部门、市社保中心。
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政府补贴费用划缴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专户,市社保中心及时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个人帐户记载。
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一)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2)《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市区户籍,在《办法》施行时或户籍迁入时未达到领取年龄,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在不间断缴费的基础上,如本人愿意,在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3)由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的。
2、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市区户籍且迁入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参保人员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
本款所称“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对第1项是指在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领取待遇申请的次月,对第2项是指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规定的享受待遇起始月份。
3、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可以申请延长缴费,延长期最长为5年。
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参保人员出生月份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规定年限的,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延长期满当年的参保人员出生月份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简表
类别 标准
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补偿性养老金
市区户籍满6年
市区户籍不满6年
一般人员
200元/月
100元/月
居民个人帐户养老金
——
原老 农保领取人员
不到居保领取年龄但符合原老农保条件领取年龄人员
-----
-----
原老农保养老金
——
到居保领取年龄的人员
200元/月
100元/月
原老农保养老金及居民个人帐户养老金
——
原新农保领取人员
200元/月
100元/月
原新农保个人帐户养老金
——
原征地保养人员
200元/月
原老农保养老金及居民个人帐户养老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220元/月;未满120元/月
原老年补贴人员
200元/月
----
——
——
一次性支付待遇
参保(含领取居民养老待遇)人员因出国定居或跨统筹地区户籍迁移无法转移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终止居民养保关系。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死亡当时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与补偿性养老金之和的6个月金额。
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流程
1、居民养老保险按月支付待遇核定
符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包括原老农保人员达到原老农保领取年龄可以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老农保个人账户部分)及被征地政府保养金人员,按下列流程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申请。
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由征地单位经办人凭《无锡市征地享受保养保待遇审批花名册》,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并对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录入居民保险信息系统,打印《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及《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差(一次性支付)表》一式三联,参保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市社保中心各一联。
(3)公示。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员,打印《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情况公示表》,在街道(镇)和社区(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复核。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携带《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随同《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报市社保中心办事处复核。
(5)支付。
居民养老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由市社保中心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本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每月15日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日。
(6)办理时间:
每月1至20日内的工作日。
参保人或领取人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暂缓核定待遇和暂停待遇支付,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或恢复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待遇核定
(1)申请。
符合一次性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条件时,由申请人(本人、本人的家属或代理人)携带申请和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死亡: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户籍迁出本市区:
迁入地无法接续相关的材料及复印件。
※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条件或延长缴费的:
《养老保险手册》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申请表》。
(2)受理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确定受益人及帐户,初审后,录入居民保险信息系统,打印《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一式三联,参保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保中心各一联。
(4)复核。
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携带《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随同申请材料,报市社保中心办事处复核。
(5)支付。
由社保中心办事处财务窗口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6)办理时间:
每月1至24日内的工作日。
四、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缴费人员跨区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在市区跨区户籍迁移时,由参保人员携带户籍迁移证明材料向转入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转入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及时将变动信息录入居民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变动手续,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转移表》一式二联,加盖经办人章,申请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一联。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参保地的统计,以本人个人缴费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为准。
2、领取待遇人员跨区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期间,在市区跨区户籍迁移时,由本人向户籍迁入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转移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其转移申请,办理变动手续,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转移表》一式二联,加盖经办人章,申请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一联。
领取待遇人员待遇享受地统计,以本人户籍迁移转接月为准。
3、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接续
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期间在跨统筹地区户籍迁移的,由本人向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新参保地同意接收的,个人凭新参保地同意接收函,携带相关材料,向转出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转移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人申请审核,打印《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联,转出、转入经办机构及本人各一联,随同申请材料,报市社保中心办事处复核办理转出手续,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
无法转移的,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按一次性支付待遇核定流程结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依据公安户籍变动及自然减员信息及时进行比对匹配,将比对匹配结果信息,按月提供给相关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由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及时落实待遇的停止支付,人员转移接续、一次性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5、人员变动受理时间:
每月1至24日内的工作日。
五、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市社保中心财务统计部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转移、一次性支取等情况,编制《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并申请次月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使用计划将资金划拨到支出专户,确保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市社保中心将按月支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明细及资金及时划转到居民养老保险支付银行,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每月15日进行社会化发放。
市、区财政局每年对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在次年3月20日前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
各区财政局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发放养老金补贴统计表和各区承担责任,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预付下一季度用于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各区承担资金到市级财政专户,年度进行决算。
六、个人帐户管理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市社保中心按照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建立记录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终身帐户。
市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核对确认缴费情况,居民保险信息系统按年将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补缴的缴费额分别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12月31日按当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结算一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从到帐年月起计息,政府补贴从个人缴费到帐之月起计息。
对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原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以及折算年限记入个人帐户,并从转入到帐年月起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按年按实记载并不间断记息,参保人员从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先在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支付后余额部分按规定继承或一次性支付。
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管理,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养老金领取和参保信息查询。
七、相关制度业务衔接操作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为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员到达企业退休年龄时,如不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可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为居民养老保险。
手续办理:
本人向市社保中心办事处提出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办理一次性待遇核定,打印《无锡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职)核定表》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本人填写《无锡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换居民养老保险审核结算表》一式三联,参保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保中心各一联,经申请人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申请人签字确认,报市社保中心办事处核定,由社保办事处财务窗口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及《无锡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换居民养老保险审核结算表》办理基金划拨,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为居民养老保险。
2、居民养老保险转换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申请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由本人选择折算缴费年限或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
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按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流程,打印《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同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转换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按照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或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的计算办法,打印《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转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结算表》,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市社保中心办事处核定,并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及《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转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结算表》办理基金划拨或受理补缴,将居民养老保险折算或补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超出部分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3、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
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而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期间,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后,可在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申请将征地保养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手续办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区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置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联,参保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保中心各一联,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报市社保中心办事处复核,并按《无锡市区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置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进行财务结算,将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置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八、居民养老保险年检操作办法
各区应配合市社保中心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检制度,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进行认证工作。
附件:
1、《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
2、《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单》
3、《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4、《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5、《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6、《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7、《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情况公示表》
8、《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单》
9、《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转移表》
10、《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11、《无锡市区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置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12、《无锡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换居民养老保险审核结算表》
13、《无锡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转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结算表》
附件下载: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附件.doc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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