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1208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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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1208改1
新疆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61208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三条新疆地区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两类:
A类通用机场:
指具有30座(不含)以下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包括一、二、三类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
除A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新疆地区通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兵团主管部门制定的通用机场规划,以及新疆民航相关规划。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通用机场根据拟使用机型、运行需求,确定是否需要仪表飞行程序及目视飞行程序,对于需要设计仪表飞行程序的机场,需按照民航相关技术规范完成程序设计、试飞等工作。
第六条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一般包括:
新机场选址、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和验收。
第七条通用机场的选址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航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航行服务研究需满足民航行业相关要求的单位承担(或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第八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及相关空管工程,一般包括:
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航空供油工程等,具体范围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
第二章选址
第九条通用机场的场址应当满足《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A类通用机场应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交选址报告。
B类通用机场应满足“新疆地区B类通用机场选址要求”,并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交选址备案报告(见本规定附件)。
第十一条A类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净空条件、空域条件、电磁环境、土地状况、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等;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通用机场类别及设计参数,包括未来五年内拟开展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类别(拟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否提供机场管制服务应予特别说明)、设计机型、运行类别、最高月/日起降架次预测量、拟使用机型类别和最大停场飞机数量等;
(四)机场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五)航行服务研究;
(六)结论与建议;
(七)附图,主要包括风力负荷图、与城市位置关系图、与邻近机场位置关系图、机场总平面布置图、机场净空障碍物图等。
第十二条A类通用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通用机场的项目申请人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
(二)民航新疆管理局组织现场踏勘,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三)按照审查或评审意见,必要时申请人应组织编制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2份。
(四)民航新疆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通用机场的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兵团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单位”)申报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民航新疆管理局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通用机场项目民航行业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审批单位向民航新疆管理局发函征求行业意见,同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8份;
(二)民航新疆管理局组织行业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者与项目审批单位联合召开审查会。
(三)按照审查或评审意见,必要时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组织编制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2份。
(四)民航新疆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通用机场项目申请报告,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号)中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净空条件、空域条件、电磁环境、土地状况、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水域条件(适用于水上机场)等;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通用机场类别及设计参数,包括未来五年内拟开展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类别(拟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否提供机场管制服务应予特别说明)、设计机型、运行类别(仪表或目视,以及未来实施仪表的需求)、最高月/日起降架次预测量、拟使用机型类别和停场飞机数量等;
(四)机场建设规模及工程设计方案(重点提供第八条所列民航专业工程的设计方案和设施设备配置);
(五)航行服务研究;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七)结论与建议;
(八)附图,主要包括风力负荷图、与城市位置关系图、与邻近机场位置关系图、机场净空障碍物图、机场总平面布置图、道面结构图、道面标志线图、助航灯光平面布置图等。
第十六条通用机场的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取得项目审批单位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批准或核准文件抄送民航新疆管理局。
第十七条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工程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向民航新疆管理局申报台(站)址,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新建或迁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和自动气象站,应当依据民航有关标准确定台(站)址,并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说明材料;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表。
第四章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通用机场工程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新疆管理局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不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初步设计批准前应取得民航新疆管理局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一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或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初步设计分别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出审批或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新疆管理局组织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者与项目审批单位联合召开审查会。
(三)按照审查或评审意见,必要时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组织编制单位对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2份。
(四)民航新疆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出具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通用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
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经过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建设实施
第二十六条承担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承担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具备航空航天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八条A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备案,招投标全过程接受民航新疆管理监督管理。
B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中标结果应在民航新疆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A类通用机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监督站申办质量监督手续。
B类通用机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将工程建设资料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监督站备案。
第六章验收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工程竣工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通用机场所有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监督站对A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通用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文件。
第三十二条通用机场按规定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新疆地区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和开放、运行管理细则》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通用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由民航新疆管理局组织飞行程序验证试飞。
仪表飞行程序验证试飞可以与飞行校验一并进行。
飞行程序验证试飞的申请、批准、组织实施和总结报告等事项参照《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通用机场建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按照《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及《新疆地区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和开放、运行管理细则》申请开放许可。
第三十五条通用机场建设的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和自动气象站,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在竣工验收后完成对比观测,对比观测结果提交民航新疆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六条A类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经民航新疆管理局许可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B类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得变更为A类通用机场。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遵照本规定履行A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文件对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新疆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附件
新疆B类通用机场选址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疆地区B类通用机场选址工作的管理,规范选址备案报告,根据《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和《新疆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新疆地区B类通用机场的选址。
第三条新疆三类通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所用空域与邻近机场使用空域无矛盾或足够协同解决,空域规划与机场容量相协调;
2场区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电磁、地磁环境相对良好,地形、地貌相对简单,土石方工程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要求;
3具备建设机场导航、通信和监视设施的条件;
4具备建设供电、航油、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能满足机场运营要求;
5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要求,场区地下无重要矿藏;
6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二章新疆B类通用机场选址备案报告
第四条场址信息备案表。
机场所有者填写(*栏为必填项)
1*
机场名称
2
机场用途
3*
机场所有者名称: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4*
地理位置及场地发展条件
地理位置
5*
跑道位置及方位
6*
可规划跑道长度和数量
7*
跑道-跑道间距
8*
净空条件
障碍物坐标及高度
9
规划符合度
机场建设规模及可能的未来规划
10*
机场布局规划
11
城市及当地用地规划符合度
12*
机场自然和技术条件
净空条件
13*
进离场程序方案
14*
工程地质条件
15*
气象条件
16*
地形地貌条件
17
地震条件
18
电磁条件
19*
排水、防洪条件
20
地下矿藏及文物
21
主要建筑材料供应条件
22
交通条件
23*
与150公里范围内的机场关系
与周边民用机场直线距离
24*
与周边军用机场直线距离
25*
空域矛盾程度
26*
空域矛盾协调方案
27*
机场公用设施配套条件
供电条件
28*
通信条件
29
供油条件
30
供气条件
31
给排水污物处理条件
32
土石方工程量
场区内
33
净空处理
34*
占地面积情况
35*
机场所有者承诺
本人承诺本表中所填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并对此负责。
以上所填材料发生变化时将及时向名新疆管理局报告,并重新报送。
同意公开上述信息资料。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民航管理部门填写
接受记录编号:
(省/市-年份-编号)接收时间:
接收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接收人单位和部门名称:
第五条场址投资估算表
序号
建设内容
费用
1
飞行区道面及基础工程费用
2
航站区工程费用
3
土地费用
4
场区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费用
5
场区地基处理工程费用
6
场外地面交通设施工程费用
7
场外公用设施工程费用
8
防洪、排水工程费用
9
生态环境保护费用
合计
第六条附件
1当地气象观测统计资料;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3当地土地规划、市政交通、环保、供电、通信、地矿、地震、供水、排水、文物、水利等部门对场址意见;
4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意见或军、地双方有关的书面协议;
5对于地形复杂或空域复杂的场址,还应包括对起飞、最后进近的具体计算和说明,以及其他论证所需材料;
6有关会议纪要。
第七条附图
1场址位置地形图(1/10万);
2场址净空图(1/5万或1/10万);
3场址进、离场航线规划图(1/25万或1/50万);
4场址与150公里范围内邻近机场和空域关系图(1/25万或1/50万);
5场址总体方案图(1/1万或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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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地区 通用 机场 建设 管理办法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