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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常见争议文集精选16页
常见年终奖发放纠纷解析
在“年终奖”的发放上,法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行事,在年终奖属于工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有某种约定等情形下,年终奖的发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案例】
案例一:
提前离职按比例领
田女士系某电信公司职员。
经与公司协商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
2011年春节期间,她得知原公司已于春节前发放年终奖13600元。
她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1至9月份的年终奖。
公司以“只有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为由予以拒绝。
田女士应否领年终奖?
点评:
如果该公司规章制度及与田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应当得到1至9月份奖金。
其法律依据是: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案例二:
新职工可当年领取
2010年8月初,赵先生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
“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
”2011年2月初,公司在发年终奖时,赵先生等5名新员工分文未得。
公司一主管告诉他们说:
“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新规定,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
”新职工当年不能领取年终奖吗?
点评: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的制度规定,因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当属无效。
赵先生等5名新职工应当得到8至12月份的年终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
休产假全额领取
任女士系一家物流公司职员。
她在公司工作2年来,每年都领到近万元的年终奖。
可在2010年年底,她只领取到9个月的年终奖。
公司的理由是:
“公司有制度规定,年终奖按职工实际出勤情况而定。
”任女士休产假3个月,所以只能拿9个月的年终奖。
该公司的制度规定合法有效吗?
点评:
该公司明确规定“年终奖按职工实际出勤情况而定”,而本案的焦点是:
休产假期间是否属于未出勤?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也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可见任女士的产假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当支付全额年终奖。
案例四:
年底双薪算不算年终奖?
李某是一家IT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每名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在年底都会有大小不一的年终奖,并有细致的考核标准、奖励依据和发放方式。
同时该公司还规定,考虑到公司的员工福利政策取向,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个月的薪水,也就是年底双薪。
2006年12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两个月的薪水。
2007年2月,公司开始结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并陆续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但是,李某发现其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比依据考核标准计算的年终奖少了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额度,遂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
人事部门告知,年底双薪就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所以最终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必然要扣除年底多发的薪水。
并且人事部门还向李某告知,李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手册中即有规定年终奖中可以扣除年底一月工资。
但李某坚持认为,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12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年终奖中扣除其一个月工资的额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经交涉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一个月工资。
点评: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
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既然公司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部分,那么其与业绩考核为依据的工资外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
因此仲裁最后裁决,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全部年终奖奖金额,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
【知识扩展】
员工年终奖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调整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年终奖分两种情况缴个税。
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自2005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此外,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前辞职还能拿年终奖吗?
年底辞职注意事项汇总
【案例】
离职一月后公司发年终奖
12月,某公司职员周某向领导提出辞职。
2017年1月,周某正式离职,2017年3月,周某得知公司在2012年2月发放了2016年的年终奖,故向公司提出其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虽然已离职,但也应当向其支付2016年度的年终奖。
公司表示,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故不同意他的请求。
周某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奖。
【争议】
公司称年终奖不该给离职者员工认为属上一年工资组成部分
公司认为,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一个月。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年终奖的约定,故对于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公司没有为其发放年终奖的依据。
故要求仲裁庭驳回周某的请求。
周某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于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虽然他在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但公司也不能因此克扣其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而应当根据其在2010年度工作表现,发放其年终奖。
【裁决】年终奖是劳动报酬一部分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支付
仲裁委认为,公司在2017年2月发放的奖,明确为2010年度的年终奖。
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2016年度,周某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而单方不予支付。
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按周某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周某也表示同意。
释疑:
年终奖发放需结合合同、制度规定的考评依据
首先,年终奖就其性质而言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第三,年终奖如何发放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都无规定,则应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一般法律原则发放。
年中辞职年终奖该不该得?
临近年终,年终奖又成为职场人热议话题。
叶女士在一家银行网点工作多年,2012年3月辞职,叶女士得知年底其他同事都领了3万多元的年终奖。
叶女士认为,自己应获得3个月的年终奖,应该是8500元。
她提请仲裁委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叶女士没有举证证明银行发放了2012年年终奖,也没有举证有未分配完的绩效工资需要并入2012年年底发放,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除了叶女士,2012年该行还有5人辞职。
于是,6人委托律师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年终奖。
年终奖到底算什么
属于工资性质
那么,年终奖到底属于什么?
年中辞职应不应该拿年终奖,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四川大学劳动法学教授王建军称,从目前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年终奖这个词语,“我国至今没有颁布《工资条例》,但原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对工资总额早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王建军教授认为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年终奖属于奖金,属于工资性质范围。
必须发年终奖吗
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
年终奖分配方案一般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自主制订。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就年终奖的发放有任何规定,企业在年终奖的发放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对此,律师认为,年终奖不同于每月的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年终的经营业绩及员工的个人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
在没有明确具体年终奖发放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相对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离职者能拿吗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对于离职人员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国内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年终奖顾名思义是年终发放给员工对其一年工作的奖励,没有干满一年而离职的人员无权获得年终奖。
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干满一年而离职的员工应该按其工作时间比例获得年终奖。
对此,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年终奖发放与合同有关吗
若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未在单位干满一年就离职,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规定年终奖的事宜,而其他员工发了年终奖,这时离职员工能不能向单位主张年终奖?
针对该问题,律师米佳认为,在其他员工都领取年终奖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劳动法》的“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应向离职人员发放相应比例的年终奖。
律师认为,倘若“年终奖发放”完全与业绩挂钩,则在劳动者未做满一年且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不发或按比例发放年终奖;倘若年终奖发放条件与业绩无关,同时覆盖全员,即使劳动者工作未满整年,但就其所提供服务的时间段,也应享有按比例折算的权利。
律师同时指出,如企业与员工对年终奖发放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企业的自主性相对大些。
但根据公平原则,企业还是应向未干满一年的员工按比例发放。
年终奖争议的8个实务问题
临近岁末,年终奖又能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对劳动者而言一年辛苦的劳动,自然希望年终获得一份丰厚的奖金,对企业而言,年终奖的发放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员工继续工作的激励。
本是双赢的年终奖,但实务中又称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李迎春律师的文章,从八个方面对年终奖进行剖析,对大家正确认识年终奖大有好处。
一、年终奖性质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
因此,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
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吗?
答: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三、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举证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年终奖,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关证据,比如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等等,这就要求劳动者需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平时需保留相关证据。
四、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工作到年底(通常为12月31日)才能获得年终奖,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获得年终奖,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
答:
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支付奖金。
有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亦做了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五、劳动者当年度工作届满,但年终奖发放时间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
答:
基于年终奖属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予以扣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六、年终奖需计入未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年终奖是否需计入二倍工资的基数?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不计入,以广东为代表,广东高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还有一种意见是按比例分摊计入,以江苏为代表,江苏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七、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
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的年终奖属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理应分摊到年度月份中予以确定。
八、主张年终奖的仲裁时效?
答:
因年终奖属劳动报酬性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年终奖争议常见八个问题,不得不看
(实务问题)
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
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属于工资。
2、员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谁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员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员工应举证证明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义务,比如劳动合同中年终奖的约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年终奖的规定等。
员工无法有效举证,诉请就难以得到支持。
3、单位必须要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
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规定发放。
4、单位以实物的方式抵发年终奖,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5、离职不发年终奖的规定是否合法?
实务中很多单位规定,发放年终奖之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
从公平角度出发,虽然发放年终奖之时劳动者已经离职,但实际上劳动者在该年度内已经做出贡献,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年终奖更为合理。
对此有些地区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因此离职不发年终奖的规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6、年终奖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应当统计在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以内。
7、年终奖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但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8、单位年终奖发放的建议?
先法定,再约定,这是单位用工法律风险与不良成本控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若单位没有规定或约定应支付年终奖的情况下,建议单位先梳理该年度员工的工资、加班费是否已经足额发放,带薪年休假是否已经安排休完,若没有,优先完成该法定部分的支付,否则,发了就发了,该支付的还要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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