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防止性骚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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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管理-防止性骚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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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性骚扰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防制就业场所性骚扰行为,维护两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严,制定本办法。
2、定义:
1)性骚扰:
a、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对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举止,作为劳动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升迁、降职、报酬、考绩、奖惩等之交换条件者。
b、其它对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悦或反感之言行举止,致侵犯或干扰他人自由、人格尊严或影响其工作表现者。
3、性骚扰防制措施:
1)雇主或因工作关系有管理监督权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对其员工或求职者性骚扰,亦不得纵容他人对其员工或求职者性骚扰。
2)员工不得于就业场所对同仁性骚扰,亦不得于同仁执行职务时对其性骚扰。
3)就业场所有以上性骚扰之情形时,雇主或因工作关系有管理监督权者应予劝阻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
未予劝阻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者,以纵容论,公司严肃处理。
4)公司管理部应致力防制性骚扰,改善就业场所设施以保护员工免于性骚扰,并应定期举办或宣导性骚扰防制之教育讲习。
5)申诉及调查:
a、员工或求职于就业场所遇有性骚扰时,可洽询管理部索取《性骚扰申诉书》。
b、为处理性骚扰申诉,人事总务课设跨部门小组受理申诉,小组成员共5人,其中1人为资方代表,4人为劳方代表,女性成员总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C、受理申诉者不处理申诉案件,必要时得邀请申诉者列席说明或陈述意见,并得依申诉人之申诉进行调查,申诉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d、申诉人于释明受性骚扰之事实后,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监督权者否认该事实时,应就该事实不存在负举证责任。
e、受理申诉者为调查、审议性骚扰申诉,得要求相关人员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该相关人员或部门不得回避、妨碍或拒绝。
f、调查、审议过程中应维护申诉案件,以保密方式处理申诉案件、不得泄露申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破申诉人身份之相关资料。
g、受理申诉者应于受理申诉之日三日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得延长三日,并以延长一次为限。
h、受理申诉者应将申诉案件之处理经过作成书面记录,并密封存档至少一年。
4、罚则:
1)如确有性骚扰之事实,公司将依情节轻重对被申诉者作成警告、记过、大过、调职、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如事实涉及刑责,公司得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2)如属诬陷或作伪证,使公司误信而有损他人名誉者,罚则亦同,且须公开道歉,并赔偿他人之损害。
性骚扰申诉书
申诉日期
年月日
结案日期
年月日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
诉
原
因
陈
述
处理
经过
处理
结果
资方代表:
劳方代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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