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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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丽交〔2011〕256号
关于实施《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直交通各单位、市直交通建设工程:
《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安委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贯彻。
全市公路水运建设施工及相关单位务必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预防知识,努力减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与此同时,在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废止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实施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或市交通质监站报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增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现场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施工单位或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
如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及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受其主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任职。
第八条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教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岗位配置的合理性和持证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核验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对其证件的复印件签字盖章,并统一保存于项目经理部,随时备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名册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并随时更新。
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施工过程中由相关人员随身携带,随时备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开展教育培训的时间、形式、人员、内容及考核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可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规定的范围内列支。
第十三条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有效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
同时,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危险岗位风险告知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为了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自觉性,而采取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分为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后续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并合理、灵活选择教学的形式和方法。
同时,应当在项目部和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用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安全宣传月活动,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及宣传画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方法,可采用课堂讲授、实操演练、案例研讨、读书指导和宣传娱乐等。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工程实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受教育对象,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
教材应通俗易懂、图文并茂,内容包括基础文化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权利义务、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与质量常识、
个人防护和自救常识等基础性内容,还应包括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高空作业、爆破安全、消防安全等基本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格、能力的相关单位人员或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施工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培训教师。
施工单位聘用的安全培训教师须填写《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培训教师备案表》(附件1),向主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工程的规范、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其他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要求;
3、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4、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机械作业、电气设备及高处作业等基本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和消防安全等知识;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知识及由此能获得的保险权益和理赔事项;
8、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现场作业人员后续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工程的规范、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
2、有关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3、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知识;
4、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生产教育等内容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交底,安全负责人参加,接受人应为施工管理人员、工区负责人、班组长。
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应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分别组织交底,交底内容要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2、施工防护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施工防护包括人员安全防护和现场安全防护,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详细的交底。
3、施工机械、机具拆装、使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由专业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交底并签字确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由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4、施工现场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对施工现场各作业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别由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向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工程开工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指定岗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风险识别方法、违章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并填写《岗位危险告知书》,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要求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八条其他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附件2)。
经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期间可配挂胸牌,胸牌由施工单位统一制作,规格见“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胸牌式样”(附件3)。
施工单位负责其他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等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附件4),并据此进行检查管理,监理、建设单位应定期予以检查。
其他现场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14天内,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备案表》(附件5),向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其他现场作业人员在上岗后,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开展后续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熟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急救、逃生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每年接受后续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填写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被教育人员、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老师等,并归入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实施的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附件:
1、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培训教师备案表
2、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胸牌式样及要求
4、施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
5、施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备案表
主题词:
交通安全教育规定通知
抄送:
省交通运输厅,省厅质监局,市安委办。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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