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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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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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讲义,1,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年4月24-26日内蒙-呼和浩特,法律职业伦理讲义,2,序章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第一章审判伦理(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
)第二章检察伦理(检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
)第三章代理伦理(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
)第四章其他法律职业伦理(机动),法律家伦理的“与众不同”,3,思考:
一个人因为妻子偷了汉子而打伤了奸夫。
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
但是,和奸没有罪,殴伤却有罪。
“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
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
”由此,你看出了大众伦理与法律家伦理存在不同了吗?
法律家伦理的“与众不同”,4,一、医生与法律家的职业道德
(一)医生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帮助另一人医生的职业道德(治病救人)原本就符合普通道德
(二)律师或法官:
在伤害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有利于另一方。
并且,不像行政官员,而要收取费用。
二、法律家的职业逻辑与其职业伦理
(一)技术理性:
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
(二)程序伦理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三、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的目的法律职业专门化,法律共同体,克服中国法律职业大众化、行政化、政治化的倾向,法官职业化与职业法官的特征,5,一、漫长的历史上:
有审判无法官二、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一)最早起源于英法
(二)资产阶级革命三权分立司法权受到强调(三)法官职业化是社会结构变化(社会分工)及国家职能与职权分工的结果(四)职业法官的特征1、共同的知识背景;2、较高的从业门槛;3、特殊的职业保障;4、共同的职业伦理。
法官职业伦理的演变,6,在法官职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官职业伦理历经了一个从【自然伦理】、【宗教伦理】再到【规范伦理】的演化过程。
1、职业化早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法官职业道德并未引起足够关注【圣经】中对于法官的伦理训诫2、在现代社会,法官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然正义和宗教训诫无法完全替代法官职业伦理。
【规范伦理】1924年美国通过的一个司法伦理规范,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化。
二战后,司法深度介入社会生活,人们不仅关注裁判本身,同时也更关注作出裁判的法官。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7,一、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职业法官
(一)法院工作人员的构成法官的含义:
法官法第2条法警的行为准则与法官的行为准则多有不同【上命下从、服从命令】?
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
(二)是否包括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vs【陪审员制度=参审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
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人民陪审员,8,南都:
我们通常谈民意,都默认是媒体报道和公共舆论,而忽略了人民陪审员。
现在也有评论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贺卫方:
跟西方制度不同,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苏联引进的,目的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民主性。
但是,我们所面临的困难是,由于传统社会主义对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职业化的抑制,加之以往人民陪审员与阶级斗争时代群众司法的关联,这项制度引出的记忆不是那么愉快。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整体的趋势是强化法律职业化,旧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走向衰落,或者形同虚设。
虽然前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专门立法,试图复兴这一制度,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其实,只要稍微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冤案错案,症结与其说是因为缺乏人民陪审员,不如说是因为司法缺乏独立性和职业化程度低下。
陪审制度,9,南都:
那么,在民意监督司法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贺卫方:
陪审团作为一个伟大的制度,曾被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它分割了法官的权力,将人民的一种情感、一种对规则的理解带入了庭审过程之中,而不是由国家、朝廷命官来全部垄断整个的司法权力。
裁判案件本身具有了一种民主色彩。
陪审团制度,10,陪审团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要严格按照程序去操作的。
比方说要严格区分一个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问题,什么是事实,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而法律的适用方面被严格的规定这是法官的权力。
陪审团的决策也会有一定限制,陪审团判决无罪法官不能说有罪,但陪审团判决有罪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宣布无罪。
如果每个案件要选一个陪审团的话,代价非常大,陪审团制度在英语世界之外没有取得过成功。
至于引进陪审团制度,我的看法是,我们现在根本不具备引进的条件。
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11,二、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是法官职业行为及其各种社会活动。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公平正义的符号和象征,与一般职业道德甚至同其他不同行业的职业伦理相比,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更高的道德色彩。
法官不仅要在职业活动中严格遵照职业伦理,而且也要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社会的楷模。
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审判伦理的要求高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审判伦理,12,一、审判环节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审判不公的现象屡屡发生【黑哨】【黑锤】【培根名言】水源与水流【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2、审判不公的现象如何解决?
【法律制度的设计】【eg:
错案追究】【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审判伦理,13,一、审判伦理规则的主要渊源1、三大诉讼法2、法官法其中第7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线伦理)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基本上是二线伦理)4、最高院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文件(审判伦理对于职业法官具有伦理上的约束力)二、法官队伍的伦理目标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审判公正规则,14,一、审判公正的价值1、追求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最高价值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
【亚里士多德】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
【本杰明.卡多佐】2、公正司法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
法官的任务是通过司法裁决,服务社会,解决争端。
这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这不能仅凭司法的强制力,更要凭司法的公信力。
正义的内涵,15,正义(Giustizia)。
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
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
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
白袍,象征道德无暇,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
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
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
正义属于永恒,审判公正的含义,16,二、审判公正的含义1、【审判领域的公正】vs【伦理学上的公正】有没有绝对的公正?
2、审判公正的含义: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审判领域的实体公正,17,1、法官裁判案件的结果公正。
社会生活是千差万别的,“法有限而情无穷”。
所以,实体公正是相对的。
2、法官作出判决不是“取款机”,而是要靠眼睛观察、头脑思考、心灵表达。
3、实体公正是在自由裁量权基础之上的,法官不是机械的司法,而是要在一定的裁量权的幅度之内,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自己的道德律的判决。
【刑法领域的“电脑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许霆案中的自由裁量权,18,南都:
综观许霆案审理过程,不管重判还是轻判,提得很多的一个词就是“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始终饱受质疑,给人一种法院说改就改、人情大于法的感觉。
贺卫方:
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官对于案件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机械,对于案件事实如何去判断,对于证据采纳或者拒绝,对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如何解读,法官一定享有一种自由裁量的幅度,这种幅度就是自由裁量权。
应该说,目前我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确偏大,这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感觉。
但有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小,判决案件的过程不太考虑案件的复杂情形,又难免给人以机械司法的感觉。
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面对的一种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法官。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是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可能左右着司法结果,甚至有时候是违反法律的。
这样,民众的司法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
19,程序公正,20,1、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公正观念的不同取向英美法系更重程序,大陆法系更重实体。
如今,程序正义的理念正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
【重实体轻程序】2、相比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也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实体正义往往没有明确、唯一的判断尺度,但是程序正义却是可感知、可衡量的。
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
(一),21,一、中立性【利益无涉】1、与案件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聂树斌案】【董伟“枪下留人”案】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二、劝导性争端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该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该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是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得到公平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
(二),22,一、中立性【利益无涉】二、劝导性争端三、解决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演绎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判决书,你为什么不说理?
】以上,【美】戈尔丁法律哲学,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的回避规则,23,保障法官在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条件下审理案件。
回避规则不仅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上的义务。
(一)法定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民诉法规定的回避事由,24,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25,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基本准则中的回避规定,26,第3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哪些情况属于法官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请求的?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前是同事、亲戚、朋友关系的;【前女友】【现股东】与一方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有过利益冲突的。
【自行回避】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基本准则确立的平等规则,27,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搞亲疏远近。
准则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禁止单方接触】第10条:
不得歧视,尊重各种差别,保障平等诉讼。
【北京律师在天津遭法官殴打】“以党性担保”【工作vs赚钱】(报酬不公=心理不平)第11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和态度。
调解注意【言行审慎】第14条:
不得随意【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不得】【不得】确立的都是平等规则【平等武装】,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28,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法官的独立不受干涉,包括:
1、由国家与社会间诸势力之独立;2、由上级官厅之独立;3、由国家政府之独立;4、由议会之独立;5、由政党之独立;6、由报章之独立;7、由国民时好之独立;8、由自己之自我、偏见及激情之独立。
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29,法官独立的制约因素
(一)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府两院】【全国人大的地位】【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法院名称的改与不改】【威廉一世与磨坊主】【司法地方化安排完全违反程序正义基本要求。
】
(二)法院系统的上下级关系与法官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力推审委会改革,审委会改革,30,一、支持的观点:
人数多可防御腐败二、反对的观点:
不看病就抓药如果外界压力足够大,它可以迅速改变原来的生效判决,为服从某方面的压力丧失独立性;如果外界压力不大,它可以为了维持原来的判决而牺牲正义。
前者如“刘涌案”的改判,后者如河北高院不受理聂树斌家属的申诉。
三、最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
法官的名称与级别,31,一、【推事】(清末民初)【人民审判员】(1995年之前)【法官】大陆法系,官僚色彩浓厚英美法系精英制,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二、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行政人员、军人,【独立】【服从】。
目前实行的法官分级制度(十二级)存在的问题:
1、分级过于细琐2、基本上没有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官僚化问题,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32,(三)法官本身独立于社会关系、熟人社会的情理基本准则第4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四)法官要尊重其他法官的独立【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正常关系,“法院”,还是“人民法院”?
33,1、1954年制定宪法时,围绕政府名称的争论与刘少奇的说法。
刘少奇说:
“人民看的是我们把事情办得好不好?
好了,就高呼万岁!
不好,就反对。
而且不仅反对,还要推翻。
2、当下做法:
国号、立法机关;政府3、取消法院前的“人民”,会减少累赘,“人民”意识形态色彩严重在一个不再有对立阶级的社会中,法院必须保证所有的公民甚至外国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而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就必须恪守中立。
取消人民也不会偏离其“人民”的属性。
4、来点实际的更重要。
看看“纳粹=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
法官独立,34,第十三条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基本准则第13条(五)法官职业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行政的保障【严格的法官保障制度】【为法律现身的职业道德】法官独立【法官人格的独立】,程序公正之中的公开规则,35,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
公民旁听案件、电视直播庭审、媒体跟踪报道个别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基本准则】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
36,一个文本的分析2003年岁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剥夺六名记者对广东省内的三级法院采访权一年。
其依据是:
2003年6月,广东省高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中包括“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张金柱案】让我们对媒体对于尚无定案的案件的倾向性报道心有余悸【媒体审判】事关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否则会不当地压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
37,一个文本的分析1、对于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媒体“不得进行采访报道”,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禁止令完全违反了审判公开的法律准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2、立法对于法庭审判报道往往有某种限制,例如涉及隐私案件,不经过当事人以及司法当局的同意,则不得进行公开报道。
另外,不少国家对于记者的采访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最突出的是对于录音、摄影以及电视录像或直播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出于保障法庭程序的庄重、连贯和不受干扰,而绝非为了封锁新闻界。
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际上,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
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
38,一个文本的分析4、已经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
推动制度改善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是批评而不是颂扬。
5、案件本身错综复杂。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判案,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同时,更允许参加案件审判但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制作异议意见书,并且与主判决同时发布。
6、碍于政治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我们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接受让合议庭的法官公开发出不同声音的做法,不过,如果媒体也只能跟着司法判决人云亦云,做法院的喉舌或传声筒,岂非荒唐可笑之事?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
(1),39,南都:
许霆案由无期改判为五年,辩护律师杨振平把此结果归为“民意的胜利”。
您如何理解和评价这种说法?
贺卫方: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我们其实很难说一审就是错判,只能说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间存在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法官的判决有一定影响。
媒体报道引起的广泛批评,也引发了司法界来研究做出何种判决比较合理。
民意固然显示了它一定的力量,但说不上这是民意对司法的胜利。
只能说,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对司法判决发生了相当大的作用。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
(2),40,南都:
许霆案自始至终都处于全国民众的目光之中。
近年来民意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可以说越来越高。
贺卫方:
许霆在拿着他的卡取钱时,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为中国的法律界出了如此巨大的一道难题。
当许霆案原一审判决刚刚下达时,全国为之一震:
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这位年轻的小伙子要为一念之差付出一辈子丧失自由的代价!
这让全国群众都感到一种困惑,大家的法律感觉一下子都被激活了。
每个人都会想一想自己面临这样情况的时候会怎样处理,因为许霆这样的事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
怎么判?
判多重?
老百姓有自己的一种感觉。
网络上发表意见的网友并不见得是受到过专业法律知识训练,但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基本把握和比较判断。
他们会说,有些贪官一下子贪污了几千万块钱才判了无期徒刑,而许霆在取款机上是取钱,不是一般的盗窃,也不是所谓抢劫,为什么判了无期?
上层的人犯了法有时不会受到处罚反而还会提升,小老百姓(许霆)就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天理何在?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3),41,南都:
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孙志刚案”、“刘涌案”、“钉子户事件等,都是发生在1995年之后。
那么,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心中的法律意识(民意)第一次被激活,您认为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件?
贺卫方:
“文革”刚刚结束的1978年,有一个“蒋爱珍案件”,那时我还在大学读法律。
蒋爱珍当时在新疆建设兵团,由于别人捏造一些她个人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不断流传,让她感觉到简直没有办法活下去,最后一怒之下拿枪打死了作恶多端、对她伤害最重的几个人。
这在全国引发了很大的轰动,1979年人民日报也报道了这个案件。
蒋被判死刑,我们学校的高绍先教授当时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假如我是蒋爱珍的辩护律师”。
全国一关注,蒋爱珍后来就改判为无期徒刑,到后来就释放了。
当时正值民主法制建设深入人心,虽然当时媒体比较少,但这个案件的报道引发了大家同情,一下子就引发了人们关注。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4),42,南都:
这种“心中的法律感觉”终归要通过媒体来传达,而网络的兴起,使得这种传达更为直接。
您曾说,“网络是时代给中国人的礼物”,在司法层面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句话?
贺卫方:
在“前网络时代”,舆论比较容易管理和控制。
网络出现后,相对比较自由的网络空间给中国现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和影响。
比如“孙志刚案”通过网络牵动了多少人的视线,“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让这个年轻人的悲剧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
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政府废除了1982年就起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管理办法,我们人身自由获得了一些扩展。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5),43,南都:
在“孙志刚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媒体和民意的正面作用。
但对于“张金柱案”、“刘涌案”,您好像认为媒体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
贺卫方:
“刘涌案”二审时,辽宁省高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随即有媒体报道,标题特别吓人:
“黑社会老大竟然逃脱法律制裁”。
网络上太疯狂了,几十万人这么一吼啊,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巨大的压力下对刘涌进行特别提审,原因就在于媒体的压力。
但是,这不是说新闻媒介对法院形成压力,而是媒介通过上层领导对法院形成压力焦点访谈一报道,领导就要批示。
媒体的报道可能使一个案件有不公正的结局,也有可能是公正的结局,媒体扮演的是某种双刃剑的角色。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6),44,南都:
这似乎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
贺卫方:
对于调和这个矛盾,我还是比较乐观的。
其实很难用司法制度这样一种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要求媒体,法官永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但是媒体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一种观念。
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司法应该不受这些东西的干扰,司法本身要有独立意识,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控制。
在实际操作时,在体制方面对人事、财政进行真正独立,执行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
许霆案与媒体监督(7),45,南都:
那怎样才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想状态?
贺卫方:
司法界有“防火防盗防记者”,不喜欢记者报道案件。
我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有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自由需要有良好的司法制度去保障;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直率的新闻对司法进行批评和监督,也很难有独立公正的司法。
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很是关键,这一点是我们新闻界最缺乏的。
我们不能再像从前那样“黑白分明、对敌斗争清晰”,没有哪边就一定是邪恶,哪边一定是正义的。
所以媒体在做报道时应当平衡,不要先入为主。
这样的话,法院面临的压力就可最小化。
不同媒体的之间应该存在不同的立场,这样媒体之间又可以取得另外一种平衡。
同时,亟须建立一个案件判决书公开的制度。
一个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必须要让全社会能够看到法官手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书,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性的要求。
46,许霆案与媒体监督(5),47,48,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
秘密司法的表现,49,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司法公开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相当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程序意识,没有追求正义的职业化司法官员群体,公开可能适足使司法走向更加随意甚至恐怖。
二、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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