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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八条高考以县(市、区)为考区。
考区设招生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县、市长或主要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武警、保密、监察、交通、卫生、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招生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考区设若干考点。
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招办批准。
第十条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主考可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考点所在学校的负责人担任;
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和来自外县(市、区)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考点设考务、保密、保卫、后勤、医疗等若干小组,分管有关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十二条考点设若干考场。
每个考场最少配备监考员2人。
监考员由考区委员会聘任。
监考员的工作考点,由考区主任分派;
监考员的工作考场实行不固定制,由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实行统一的随机编排办法,一场一换,本校教师不得安排在本校监考。
每个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有一人来自外县(市、区)。
省招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巡视员。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及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高考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各地对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制作统一式样的工作证,工作证要有姓名、照片和发证单位名称等内容,并在照片处加盖公章。
所有考试管理工作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凭证出入。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五)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省、市、县招办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
兼职人员(临时选聘的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管理工作。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者,都必须报告,凡不主动报告者按违规处理。
直系亲属范围界定为:
与当事人存在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者。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要按要求选聘,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高三任课教师和高三班主任不得聘为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考区主任职责
(一)在上级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细则组织和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确定考点,选聘各考点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选聘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
(三)保证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四)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与诚信教育。
(五)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交通、食宿、医疗、安全保卫等项工作。
(六)检查各项规定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处理和解决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细则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
(三)组建考点工作机构,培训监考员及考点其他工作人员。
(四)优化考点环境,布置考场,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保证考点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六)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错装等原因更换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启封备用卷。
(七)负责对因违规需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按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偶发事件。
(八)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整理、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保密室。
(九)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十)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汇报本次考试情况。
第二十条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所负责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适时开启和关闭无线信号屏蔽器。
(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严查替考,按规定在考生答卷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要求考生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和科目是否有误,督促考生在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立即要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在试卷袋封面的《考场违规及特殊情况记录》上如实记载违规考生姓名、考生号和违规事实,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收缴或暂扣。
(六)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主考,不得扩散。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对考试期间出入考场人员做出记录。
(八)遵守监考员“三项纪律”和“十项注意”。
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九)在考试期间,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考前、考后检查和清理考场。
(十一)认真履行职责,客县监考重点负责保密、考风考纪,主县监考重点负责考试组织管理。
如两名监考员均来自客县,由考区指定分工。
第二十一条考点试卷保密员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保守秘密。
(二)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办理试卷收发交接手续。
(三)保管备用卷;
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启封备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四)保管破损、污染等残卷。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将密封的答卷、备用卷、残卷送交考区保密室。
第二十二条场外联络员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办公室之间的联系,转达有关信息:
(二)陪同(须有2人以上)患病考生场外治疗;
(三)制止并记录监考员擅离考场等违规行为,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警戒线以内;
(四)场外联络员的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无事时不得在考场门口走动,不得进入考场,不得单人与考生和监考接触。
第二十三条考点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招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禁止各类工作人员饮酒。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试卷的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高考试卷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要慎之又慎,做到万无一失。
高考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省招办负责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试卷(含答案、评分参考及英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制卷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
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分别负责,由省辖市、县(市、区)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评卷学校负责评卷期间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省招办和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
在试卷、答卷运送、保管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保密现场。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招办负责试卷从保密印刷厂到本市、县的领运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各级招办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要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辆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招办负责人带队,由公安或武警人员负责押运。
押运人员按单车不少于三人、两车以上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卷不离车、人不离卷,车辆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试卷运送途中发生异常情况,要随时向本级招办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部门、保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招办报告。
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试卷存放在保密室。
省辖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的保密室建设必须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细则》中的要求建立。
保密室须通过上一级招办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
每次使用前,各级招办需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招办备案;
使用期间接受上一级招办、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试卷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保密室和保密室外围都要安置电视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要24小时开启。
试卷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后一年时间。
第二十九条试卷保密室的防盗门钥匙与保密柜钥匙分别掌管,任何情况下门钥匙和柜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第三十条考点应设试卷保密室,内设专用保密柜存放备用卷,保密柜要设两把锁,由两名保密员(县招生委员会直派)分别掌管保密柜钥匙。
考点启用备用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由主考、客县副主考、两名保密员四人共同签字负责。
按所需科目、数量取出试卷,密封后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径直送至考场门口。
主考须在备用试卷袋上注明启用的时间、原因、份数。
收回的作废试卷装入备用卷袋内。
剩余备用卷要随即如数密封,不得复印、外传。
考试结束后,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招办要将使用备用卷的情况上报省招办。
考试期间,备用试卷不得扩散,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答卷一并送回县(市、区)招办试卷保密室。
备用试卷启封后,启封备用试卷人员不得离开试卷保密室,不得与他人接触。
第三十一条各级招生办公室和考点交接试卷时,都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袋数,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并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
第三十二条试卷在启用前,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
第三十三条保密室存放试卷期间,各级招办要每天向上级招办报告试卷安全保密情况。
第三十四条保密室存放试卷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发生试卷被盗、泄密等重大案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省招办,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密封袋破损要立即报告当地招生办公室,在排除失密的情况下重新密封。
试题外露时,要立即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省招办。
第三十六条答卷的运送和保管,参照本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在主考的主持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按照本细则组建考点工作机构,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岗位职责。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都要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考点。
考点气氛要庄重,使考生感到严肃、亲切、和谐。
考点大门悬挂红色横幅,统一用字为“×
×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区×
考点”。
大门两旁竖插装饰彩旗,张贴具有欢迎和鼓励意义的标语,如:
——热烈欢迎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发扬沉着、认真、细心、守纪的良好考风;
——信守诺言,诚信考试;
——今日莘莘学子,明朝国家栋梁;
——立振兴中华之志,树报效祖国之心;
——相逢在考场,腾飞在四方;
——成功与你同行;
——不求人人升学,但愿个个成才;
——遵守考纪,公平竞争。
其中第一、二、三条为必用标语。
在考点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全国普通高考时间表》、《考生守则》、《考试工作人员三项纪律》、《监考员三项纪律、十项注意》、《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考试钟(铃)声信号和省、市、县招办的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设置举报箱、用于每科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的公告栏。
考点一般应设七室、三处、一线,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七个工作室为:
1.考务办公室。
这是考点工作人员集中的地方,位置要适中,房间要宽敞,室内用黑板或电子屏幕显示考点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监考员名单及工作注意事项等。
还要设置专用电话和传真机,保证考试期间通讯联系通畅。
2.试卷保密室。
按照试卷保密的有关规定设置。
3.答卷整理装订室(可与考务办公室和用)。
根据本考点的考场数,设置一个或多个装订室,桌凳、工具应满足工作需要。
答卷整理复核人员分包的考场号,每组监考员工作的位置,要制成标签摆放到相应的课桌上。
4.听力考试信号播放室。
要配备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
5.广播室。
可以和听力考试信号播放室合用。
6.医务室。
配备符合资质的医生和必要药品、器械。
7.门卫值班室。
要配备专职人员和公安干警共同承担考点保卫任务。
使用电视监控考场的地方还要设置主控室。
主控室要有专人负责,配备纪检、监考员两人以上,负责对考场监督、技术及设备维护,同时要有严密的防泄密措施。
“三处”即机动车停放处、自行车停放处、茶水供应处。
其中机动车停放处、自行车停放处要设置在离考场较远的地方或大门以外。
“一线”即警戒线。
在考场周围5米处设置警戒线,距离地面1米左右架设黄色带有明显标志的隔离带。
考试期间,考点警戒线内的非考试工作用房要落锁,贴封条。
准备好考试需用的表册、纸张、粉笔、2B铅笔、蓝色字迹的圆珠笔、浆糊、书夹、订书机(加厚订书机)等。
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考务工作人员、门卫等要佩带不同的工作证。
有电视监控的考点,电视监控设备要提前调试在最佳状态,主控室要有专人负责,配备纪检、监考两人以上人员。
负责对考场监督,技术及设备维护,同时要有严密的防泄密措施。
各考点要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
在考试前一定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播放质量。
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
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禁止使用任何无线电通讯工具)。
同时要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正常。
保持考点的整齐、清洁、安静。
第四十条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考场。
考场应宽敞明亮、桌椅整齐,具备较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设30个座位,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斗口朝前(斜面桌除外但应上锁),桌面要平整(对不平整的桌面要统一放置垫板)。
在靠走道的桌角上贴考生座位标签。
桌凳排列要整齐,桌凳、地面保持清洁,桌斗内的杂物和纸屑要清除干净,考场内多余的课桌要集中放在考场后面或搬出考场。
要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前、后门正常开关。
考场门口悬挂或张贴考场标示牌,用规范的字体书写考试科目或考场序号。
门口放置两张单人(或一张双人)课桌,并标示考生物品放置处。
英语以外的其它少数语种按语种单独设置考场。
第四十一条指定专人负责发布考试信号(外语科考生入场和听力考试部分按第六十六条执行):
(一)预备:
打钟(每科考前2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每次3短声,连打5次;
(二)考试开始:
打钟,每次两短声,连打5次;
(三)考试开始后15分钟:
吹哨一次;
(四)考试结束前15分钟:
(五)考试结束,打钟,每次一短声,连打5次。
如用电铃发布信号,预备不超过20秒,考试开始、考试结束不超过15秒。
第四十二条组织考点所有工作人员培训。
培训由主考主持,在考试前两天进行。
培训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考试的特点与任务
全省和本市各类考生报考情况;
省、省辖市、重点扩权县考前电话会议或考务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要求;
本次考试的特点和面临的任务;
本考点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介绍。
(二)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省全国统一考试的工作方针;
对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
如何贯彻执行各项规定。
(三)监考员的职责与考试程序、工作细则
学习《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了解监考员的职责;
掌握监考工作细则;
做好监考工作的主要经验;
过去考试工作中的问题及本次考试注意事项。
(四)考试工作人员的作风与纪律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的良好作风;
监考员的“三项纪律”、“十项注意”;
过去考试工作人员作风和考试纪律中的问题及本次考试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五)考生的考风与纪律
考生应当具有的良好考风;
考生守则;
过去考生考风、考纪方面的问题及应当注意事项。
(六)考试中各项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
(七)其他要求与注意事项
在培训场所,要书写或张贴若干标语,如:
——依法治考,严格管理;
——科学、公正、准确、规范、保密;
——发扬严密、严格、严肃的工作作风;
——照章办事,一丝不苟;
——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第四十三条考点和考场应在考生熟悉考场之前准备完毕。
考生熟悉考场的时间为考试前一天的下午。
第六章考试实施和监考工作
第四十四条考试期间,各级招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招办。
对外设置举报信箱、公布考试期间的省、市、县招办举报电话。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作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招办。
第四十五条每科开考前40分钟(第一科考试开考前50分钟):
监考员和有关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钟表时间,领取试卷及工作用品。
领取试卷前,由一名副主考负责,在主考和客县副主考的监督下,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本科考试各组监考员工作的考场。
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核对试卷袋上的考试科目、时间是否与本场考试相符;
检查试卷袋是否破损,密封是否完好;
检查条形码上标明的考场号是否与所监考的考场一致。
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带上试卷、答题卡、答卷、座次表、草稿纸、金属探测仪等物品,两名监考员同行径直前往考场。
第四十六条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考试开考前35分钟)预备铃响:
监考员开启考场前门,组织考生有秩序进入考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
考生入场时,客县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检查违禁物品,劝阻考生不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
主县监考员核对考生相貌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检查完毕后,两名监考员都要在《河南省普通高考考场情况记录》上签字负责。
如果使用的是双人课桌,要求考生居中就坐,并前后对直。
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
按照考生座位号顺序,依次将条形码粘贴在第Ⅱ卷答卷的指定区域,然后按照座位号顺序将第Ⅱ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对应发给考生。
答题卡的A卡和B卡要插花分发,使每个考生前后左右的答题卡都不相同(如图)。
A
B
一定要发到考生手中,不能让考生自行传递。
如果考生还没有到场,不要把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
上述工作完成后,主县监考员宣读第1条指导语:
“请大家坐好,把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的上角。
(稍停)请大家仔细检查一下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是否有误,如果有误,立即举手报告。
请注意保持答卷、答题卡的平整,不要折叠、弄脏或撕破,否则会影响机器评阅,影响你的成绩。
”
如果是第一科考试,还要宣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内容。
“(稍停)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规作弊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开考前15分钟,主县监考员宣读第2条指导语:
“请用签字笔在第II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上相应栏目填写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
(稍停)放下签字笔,用铅笔把答题卡上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科目相应的小方框上涂黑;
(稍停)用铅笔把第II卷答卷背面座位号相应的小方框上涂黑。
(稍停)填涂完后,请仔细检查一下。
第四十八条开考前10分钟,主县监考员宣布:
“现在启封试卷”。
启封试卷前,应将试卷袋略微举起,密封处朝向考生,以示启封前密封完好。
启封后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同时在黑板上书写:
监考员工作证编号,本场考试科目,试卷共几张、几页、几大题。
如遇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并根据主考指示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四十九条开考前5分钟,一名监考员分发试卷,一名监考员在讲台上全面监视考场。
分发完毕,主县监考员宣读第3条指导语:
“请检查一下,如试卷有缺张、漏印、破损、污迹或字迹不清等情况请举手报告。
(稍停)请用签字笔在试卷的相应栏目写上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
(稍停)写好后,把笔放下,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如提前抢答,按违规处理。
“请注意,第Ⅰ卷答案必须涂在答题卡上;
第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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