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审查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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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审查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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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审查起诉要点,任卫华/2018.9.30,罪名定义,SIT,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甲乘乙睡觉去偷其东西,在其口袋摸时乙醒来,感觉是被盗窃,但是乙因害怕而没有反抗,甲是何行为?
案例,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的认定。
01,普通盗窃,盗窃分类,普通盗窃数额起点2000元构罪,1,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盗窃,不计数额,2,入户盗窃不计数额,3,携带凶器盗窃不计数额,4,扒窃不计数额,5,普通盗窃,一般盗窃按照2000元起刑,以下情况按50%,即1000元起刑:
1有盗窃前科,累犯或非累犯2一年内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组织未成年人盗窃4在自然灾害,事故期间盗窃5盗窃残疾人,老人,无劳动能力的人6在医院盗窃7盗窃救灾,抢险,扶贫款物,跨区盗窃,甲在从北京到新疆的火车上盗窃一部手机,在新疆下车被抓获,此手机作价2000元,经查,盗窃地点不明,北京盗窃起点为3000元,西安为2500元,新疆为2000元,是否构罪。
在跨区的公交如火车,飞机,公路盗窃,盗窃地点可查证的,按盗窃地点所在地数额标准起诉,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按受理案件地标准认定。
甲于某晚翻墙到某单位盗窃,因被值班人员发现而逃离,途中被抓,如何处罚?
甲盗窃一辆三轮电动车,当场抓获,价值4300元,系初偶犯,如何处罚?
甲在公交车上扒窃时,被失主当场抓住,如何处罚?
盗窃未遂,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在普通盗窃中,只有以数额巨大5万以上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目标行窃,才按照刑事案件起诉。
B,在入室盗窃,扒窃未遂时,是行为犯,不论数额,所以可以认定,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初偶犯,未成年犯,立功坦白,可按治安处罚走。
2010年5月某晚,甲破门进入S家,在家中盗窃了现金1000元,价值5万元手表一个,案发后一直在逃。
2014年在某地被抓获,手表无法查获,辩解丢了,怎么处理?
2010年当地盗窃数额标准2000元。
案例,手表能不能认定?
A,现有盗窃数额为1000元,构不构罪?
入室盗窃?
B,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才增加的入室盗窃,扒窃,所以在办案时要注意看盗窃时间点。
按1000元认定不构罪,所以变通起诉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8月。
LOREMIPSUMDOLOR,甲系A的朋友,某日到A家玩时,看到沙发有一手机而拿走,价值1000元。
是否是入室盗窃,是否构罪,什么是入户盗窃,LOREMIPSUMDOLOR,1、入室盗窃和入户盗窃没有区别。
入室盗窃是大家的口头用语,入户盗窃是法律术语,两者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进行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LOREMIPSUMDOLORLOREM,LOREMIPSUMDOLOR,甲于某晚偷进入A家盗窃,将睡觉的主人惊醒,后为反抗而持刀恐吓,后逃离。
转化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
合租者进入室友房间盗窃是否“入户盗窃”刑事实务2016-11-07更多价值资讯,点击上方蓝色字“刑事实务”关注,邮:
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规定: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
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深海鱼:
对于合租房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也不能机械的参照适用上述意见,比如同事之间、好友之间、或者一开始不是很熟可是住着住着很熟了,这些情况下,同住人员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彼此之间互相窜门是常有之事,也不拒绝室友随时进入他的房间。
那么这样的话,即便客观上符合“户”的特征,但其入户的非法性不能千篇一律的认定,要考察双方平常的关系以及平常对对方的开放程度决定,比如儿子去父母家里,父母对儿子随时到访都不排斥,显然不能认定为非法入户,如果父母和儿子关系比较僵,不允许儿子未经同意随意进入屋内,那么就可以认定入户的非法性。
相反,还有一些情况比如房东将整套合租房切割成了不同的卧室分别出租,虽然厨房、客厅、卫生间共用,比如”胶囊公寓”,这种情况下,整套房子内各住户之间是缺乏信赖基础的,不能等同于家庭成员关系,他们彼此之间是通过各自的卧室与外面隔离的,是不允许其他室友随意出入的,各自的卧室是不允许其他住户进入侵犯的,合租者进入其卧室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是在户外而抗拒抓获,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LOREMIPSUMDOLOR,1,封闭的院子是不是户?
2,手伸入窗户盗窃手机是不是入户?
3,合法进入户内实施盗窃,是不是入户盗窃?
甲为强奸之目的进入A家,将其强奸后,又偷偷将其手表拿走,是不是入户盗窃乙在嫖妓后,将对方手表盗走,是不是入户盗窃?
户的标准,1,户必须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条件,如宿舍,宾馆。
不要求随时居住,也不要求一定是家庭成员一起住,如群租房。
工棚,值班室是不是户?
2,入户目的必须是非法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
LOREMIPSUMDOLOR,二年内三次。
三次包括既遂,未遂,中止三种形态。
多次盗窃,其中部分盗窃已被行政处罚的,是否影响计算?
同一晚上连续盗窃一小区多户人家,是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2013年1月20日,甲因盗窃被治安拘留10天,2014年8月14日至某村,在A家盗窃200元,在B家盗窃500元,甲是否可以起诉?
如果又在8月15日盗窃100元,可否起诉?
LOREMIPSUMDOLOR,浙江高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因盗窃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计入多次盗窃次数。
特例,流浪人员为生活而盗窃少量食物等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罚。
多次盗窃,每一次盗窃都应以达到治安处罚标准为妥。
同一时间段对不同对象的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LOREMIPSUMDOLOR,A,他人随身财物,身上或者近身物。
B,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
C,甲乘某KTV人多,不注意进入,将他人挂的衣服上的手机偷走,是不是扒窃?
上海一判决认定在KTV包房是公共场合。
扒窃,入户盗窃转化,在户内转化,入户抢劫,在户外转化,是一般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扒窃转化,在车上被发现转化,是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车下转化,是一般抢劫。
扒窃后反抗,转化标准,什么样的暴力程度才转化?
如果是摆脱行为,应以摆脱时是否造成伤害后果为认定依据,要求达轻伤以上后果才转化。
暴力轻微未伤的,可不认定为转化抢劫。
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摆脱行为”还是“使用暴力行为”如何区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抗拒抓捕过程中暴力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实践中一律转化为抢劫罪似乎欠妥,尤其是在入户盗窃中一旦转化根据“两抢司法解释”就要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觉得太重,在不跟之前“两抢司法解释”相矛盾的情况下,又体现罪罚相适应,最高法2016年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情况,但同时又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以撬门入户的方式,从被害人陈金林家中窃取了价值1万余元的手镯、手表和现金等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尹林军离开前遇到返回家中的失主陈金林,陈金林随即抓住尹林军的衣领殴打其面部几拳,尹林军并未主动回击,而是想尽快摆脱被害人的抓捕。
尹林军逃离途中,因被害人拉扯其衣领不放,将被害人扯至楼下;其间,被害人还踢踹尹林军,致二人摔倒,后尹林军借势脱掉外衣逃离。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109集第1186号指导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的整个过程中,
(1)被告人尹林军因衣领被被害人拉住而将被害人拉至楼下。
(2)被害人踢被告人过程中一起摔倒。
(3)被告人脱掉衣服使出“金蝉脱壳”。
我们通过分析,在
(1)环节中,被告人拉被害人到楼下,“拉”的行为在界定“暴力”行为时需要明确不同情况,如果强力“拉”而将被害人用力拖倒在地致伤可能是一种明显暴力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界定为“暴力行为”。
(2)(3)过程中,被告人都没有明显的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
本案例认定为摆脱行为而不认定使用暴力行为,争议不大。
案例二2016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后随即准备出门,被正在进屋的缪某某堵在门口。
被告人李某某推开缪某某,乘机出屋。
被害人缪某某抓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衣服,被告人李某某无法逃走,用拳头打缪某某,迫使缪某某松手后逃走。
来源: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刑终120号判决书解析:
一般的“摆脱行为”与“使用暴力行为”,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出于什么目的显然不是区分关键点。
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脱逃行为。
我们认为,实务中首先应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行为还是暴力行为。
应区别一般的推搡、扯衣领与拳击、脚踢等行为,而拳击、脚踢、掌掴、掐颈等一般应界定为暴力行为。
其次,我们应该区分被告人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还是间接伤害故意行为。
一般的拳击、脚踢都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
而有些在逃脱纠缠过程中,顺势而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伤害故意行为,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此案一审法院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二审改变定性未认定抢劫,认为是为摆脱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我们认为二审判决是错误的,一般的“摆脱行为”与“使用暴力行为”,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出于什么目的显然不是区分关键点,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脱逃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被抓住衣服后,直接采取拳打被害人头部的方式是一种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应理解为“使用暴力”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
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的定性【裁判要旨】入户盗窃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号一审:
(2013)浦刑初字第3656号二审: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36号【案情】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董某。
2013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至伤害是浦东新区三林镇东明村被害人张某的住处,拉开房门进入屋内,窃得张某放于屋内手提包内现金600元。
董某欲离开时被张某发现,随即上前采用捂嘴、按住大腿等手段阻止张某呼救并逃逸。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追缴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期间,董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450元。
【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实施入室盗窃后,为抗拒被害人的抓捕,当场使用捂嘴、按住大腿等暴力手段,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且系入户抢劫。
董某能入室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准确,但认定为入户抢劫有误,导致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遂依法改判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
【评析】本案被告人董某入户盗取他人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对被害人使用了相对轻微的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还是入户抢劫这一情节加重犯,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并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在对被害人人身、精神的强制力及潜在的危险性方面与典型的入户抢劫基本相同,不能以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少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为由否定入户盗窃转化为入室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1条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数额较小的入户盗窃在转化为抢劫罪时,应当首先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犯。
本案中,董某入户盗取了少量财物并使用了轻微的暴力,如果认定其为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幅度内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架空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法定刑幅度的问题,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入户盗取少量财物并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的定性如第一种意见所言,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字面含义看,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就是入户抢劫。
但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审视,认定窃取少量财物及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幅度内量刑,无疑会给人以刑罚畸重之感,这就形成了具体法条与刑法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形,对此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如果从法条字面含义得出了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结论,就需要深究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和价值,对法条重新作出合理的解释。
在本案中,人户盗取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而非入户抢劫这一加重犯。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以基本犯独立成罪为前提,即只有在先成立基本犯以后才存在是否进一步成立加重犯的问题。
有鉴于此,在认定转化犯时,离应遵循逐级转化的基本思路,即首先考虑把轻罪转化为重罪的基本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基本的法定刑不足以罚当其罪的,才进一步转化为重罪的加重犯,而不能把轻罪直接转化为重罪的加重犯。
判断本案行为的性质,应当分别讨论两个问题:
一是盗窃等前提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
目前,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与典型的抢劫类似,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同样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因盗窃前提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故其转化为抢劫重罪应以情节严重为必要。
其原因在于,数额不大的普通盗窃充其量是行政违法行为,即使行为人又使用了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不大,跳过盗窃罪直接转化为抢劫重罪的做法缺乏实质合理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88年3月16日就作出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指出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依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两抢意见再次明确行为人事实盗窃行为等未达到数额较大,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具有一定严重情节的,才能转化为抢劫罪。
二是入户实施上述行为,能否进一步转化为入户抢劫?
如前所述,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应当遵循先基本犯后加重犯的思路。
窃取少量财物并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原本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因有入户情节才转化为抢劫罪基本犯,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使之能够进一步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犯。
如果入户行为即作为窃取少量财物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依据,又进一步升格为入户抢劫的情节,就会形成对同一实施的双重评价,并不可取。
第二、转化型抢劫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及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复合而成的。
我们在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刑时,应当比较盗窃等前提行为及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其各自对应的刑罚量,以确保轻罪与重罪在量刑上衔接和协调。
从各罪对应的法定刑来看,轻微的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没有造成严重实际伤害的轻微暴力行为,不足以单独构成犯罪,即使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也只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前后两种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之和,最高刑不过有期徒刑六年。
况且我国刑罚对于自由刑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入户盗窃与指认轻伤以下的暴力行为并罚还达不到有期徒刑六年,距入户抢劫对应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罚相去甚远。
以使用的轻微暴力为由将数额较小的入户盗窃直接升格为入户抢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一法定刑幅度,无法涵盖和准确评价情节轻重不同、危害不一的转化型抢劫。
第三、入户窃取少量财物,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其行为与抢劫罪其他加重情形不具有相当性。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八种加重情形,其中,最能直接体现抢劫罪保护法益的是抢劫数额巨大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而入户窃取了少量财物并实施了没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都不大,其危害程度显然低于抢劫数额巨大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典型加重情形。
如果对于本案行为同样科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极易造成抢劫罪内部体系紊乱和失衡。
第四、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心理与典型的入户抢劫还是有所区别的。
在入户盗窃的场合,行为人通常秘密潜入户内并在户主未察觉的情况下将财务占为己有,稍有惊动就会选择逃逸。
在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也仅有突发故意,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逃离现场。
而入户抢劫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预谋故意,犯罪意志坚决,劫财目的明确,其可能采取的行为手段和暴力程度也更难预料。
在英美普通法中,犯罪心理存在一般故意与特别故意之分,对谋杀罪等特别故意犯罪处罚要重于仅有一般故意的犯罪。
这里的特别故意实际上包含了部分预谋故意,其与突发故意在罪责上存在区别。
比较而言,在我国突发故意与预谋故意虽不影响定罪,但其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仍可影响量刑。
因此,对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行为,我们要综合考虑主客观要素,慎重选择和适用法定刑。
综上所述,入户盗取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轻微暴力,以抢劫罪的基本犯论处为宜。
而两抢意见第一条对于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采取的也是留有余地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规定方式。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和方法笔者认为,判断入户盗窃能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思路和标准主要有:
一是坚持罪行相适应原则,对入户抢劫进行缩小解释,如前所述,抢劫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其对抢劫罪的保护法益,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
而是注意盗窃等前提行为及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构成,如果入户盗窃及暴力行为各自对应的法定刑并罚乃至绝对相加都达不到有期徒刑10年的程度,就不能含糊的将整体行为评价为入户抢劫。
三十注重同类解释规则的运用。
抢劫数额巨大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两种家中情形直接反映了抢劫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可以最为解释其家中情形的参照依据。
如果一个抢劫行为虽在户内实施但其情节及后果明显与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想当,我们就不能将其评价为入户抢劫并使用加重犯的法定刑。
据此,我们可以把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以下四种情形讨论:
第一、入户盗取少量财物,因被发现而使用轻微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基本犯而非加重犯。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轻微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至少应当达到抢劫罪要求的对人身具有严重人身伤害危险性的程度。
行为人为非法获取财物而对被害人使用及其轻微的暴力或威胁,例如用手或藤条击打被害人持有财物的手臂、蒙住被害人的眼睛、将被害人反锁在家中等,因其客观上不可能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达不到抢劫罪要求的最低暴力程度,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入户盗窃数额接近巨大,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的加重犯论处。
入户盗窃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再加上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基本上以被判处入户抢劫对应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刑罚。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法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入户盗窃数额接近巨大,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与抢劫数额巨大基本相当,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足以被评价为入户抢劫。
第三、入户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犯。
从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单个行为对应的刑罚量看,普通盗窃数额较大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3年;使用暴力使人轻伤的,最高刑事有期徒刑3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最高刑也是有其徒刑三年,三种行为所对于的有期徒刑总和不过有期徒刑九年,而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有期徒刑九年之下处刑。
但考虑该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和住宅安宁权利多重侵害,笔者还是倾向于以入户抢劫论处。
第四、本次入户盗窃属于多次盗窃或者具有累犯情节,具有用暴力致人轻伤的,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犯。
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而在量刑与刑罚执行上侧重特殊预防。
行为人多次盗窃或者有累犯情节,又再次实施入户盗窃,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应当在选择和适用法定刑时予以体现。
行为人此时因入户盗窃被发现而使用致人轻伤的暴力时,认定其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是具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和实质合理性的。
且多次盗窃或者具有累犯情节,行为人再次入户盗窃并为抗拒抓捕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其行为情节与多次抢劫这一重情形大至相当,足以构成入户抢劫。
不计数额。
凶器的定义,仅限枪支,菜刀等。
对于小螺丝刀,微型刀片,据一般观念,属于不足以危害人体安全器械,不认为是凶器。
必须有使用的打算。
持菜刀盗窃,仅作工具使用,也不是凶器。
携带凶器盗窃,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20005000030万甲入户盗窃3万元,如何量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罪的量刑,入户盗窃3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一半以上标准,故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上提一档量刑,在3至10年起刑。
同理,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是一般盗窃,如果数额在25000以上的,就可以在3至10年量刑。
盗窃罪的量刑,连窃相邻店铺能否累计盗窃次数作者:
薛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载检察日报一、基本案情2017年1月4日凌晨,王某采用翻窗、撬锁等手段,先后潜入同一街道相邻的甲饭店和乙理发店,窃得人民币10.1元。
同月9日,王某再次采用翻窗等手段,潜入一酒楼,窃得人民币150元及价值524元的香烟7包。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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