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总结四法律知识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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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一、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区别:
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一定在损害产生之后;
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可能在损失发生职权。
注:
新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生效
二、构成要件
1、主体: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
2、行为: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3、后果:
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4、因果关系:
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刑事羁押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
(二)刑事赔偿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赔偿方式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原则)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例外)
2、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即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之民法
概述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平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构成要素
1、主体2、内容(权利、义务)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二)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1、事件(和意志无关)2、行为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宣告失踪的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二)宣告死亡
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
1、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宣告死亡的结果:
1、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合伙
(一)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入伙:
是指在合法存续期间,非合法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入伙后的责任承担。
入伙后的责任承担:
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对外关系:
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了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对内关系:
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法人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度设立2、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物权
一、种类
(一)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一)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共有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注:
无约定,视为按份共有。
一方转让份额,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
一、债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和物权区别:
1、义务主体不同2、权利客体不同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注: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2、期前清偿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二、效力
1、受益人是善意的:
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2、受益人是恶意的:
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注:
返还原物、利息。
无因管理
一、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物,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合同
一、含义: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注:
意思表示:
内心意思+外部表示行为。
表示方式:
口头;书面;行为;沉默
二、订立过程
(一)要约:
想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分:
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二)承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效力
判断标准: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4.形式合法
(一)可变更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
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受欺诈的。
(4)受胁迫的。
(5)乘人之危的。
(二)效力待定主体不合格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注:
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
(三)无效 主要是内容不合法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特点:
优先受偿、不转移占有。
注: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质权
特点:
转移占有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特点: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四、定金
注:
1、双倍罚则2、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
五、保证
1.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人身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
2、身体健康3、姓名权(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
二、身份权
1、荣誉权2、监护权3、亲属权
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一)客体-作品
注: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③时事新闻;
④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保护期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注:
作品自创作完成开始保护,非发表开始保护。
二、专利权
(一)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注:
授予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不授予: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二)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注: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非授予之日。
三、商标权
(一)客体:
可视性标志、显著性、合法性。
(二)期限:
十年
婚姻法
一、结婚
1.无效婚姻
①主体不合格:
未到法定婚龄
②内容不合法:
a.重婚;b.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c.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2.可撤销婚姻。
意思表示不真实:
受胁迫
二、财产关系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注:
婚三解释: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继承
一、法定继承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方式
1.自书、代书(两见证人)、2.录音(两见证人)、3.口头(危急、两见证人)4.公证
(二)效力
1.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
2.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诉讼时效
一、含义: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
2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
①环境污染损害陪产:
3年
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1.适用:
各类民事权利
2.期间:
20年
3.起算:
权利被侵害时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 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事由:
起诉、调解、申请仲裁、请求、认诺。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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