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_3篇(共6页)3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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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书
行政执法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粮)罚〔XXXX年〕001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XXXX年月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XXXX年月&;月经营的&;&;,违法所得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XXXX年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的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
一个是生产批号为的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的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的&;&;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XXXX年1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的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XX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
其中生产批号为的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的件;生产批号为的件。
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XXXX年78.6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XXXX年78.60元。
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的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执法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
井房罚[XXXX年]第001号
当事人: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XX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XXXX年6M2。
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XX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XXXX年1.64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XXXX年5.64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
本单位认为:
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执法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年]1号
时间:
XXXX年-02-26来源:
当事人: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XXXX年报、XX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
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
男,XXXX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XXXX年报、XX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XXXX年号。
熊建辉:
男,XXXX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XXXX年报、XX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据此,我们于XX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XXXX年度、XX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XX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XXXX年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XXXX年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XX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XXXX年度收入XXXX年4万元、虚增XXXX年度利润总额XXXX年万元,使XX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年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
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
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
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
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
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
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
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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