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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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的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4上级部门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实
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拟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
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6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7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8应急救援队伍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l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分析。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l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长江、清江、黄柏河、沮漳河和香溪河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1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一般(Ⅳ)、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局报告。
较大(Ⅲ)、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外事侨务办。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长江海事、地方海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水电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及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长江、清江、黄柏河、沮漳河、香溪河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市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本预案和《**市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组织实施。
4.6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速度与范围。
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应急监测具体情况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4.7信息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隔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些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应急过程评价。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经费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一般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应急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7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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