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解读吴中对内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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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政策变化点解读吴中区国税局2012年8月12日,“营改增”主要政策变化点提示,一、改征行业、税目税率设置相关规定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四、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兼有)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六、简易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七、差额征收相关规定八、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进项抵扣相关规定九、非营业活动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十、减免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十一、试点地区申报表发生的变化,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
(1),1、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2、试点行业详见111号附件1的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未采取引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或者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税目划转的方式确定应税服务范围,而是按照独立体系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
我们要依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对纳税人经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判断,因此,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作为独立和唯一的判断标准。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
(2),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生产性服务业包含: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一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二是信息技术服务;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四是物流辅助服务;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六是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简称“1+6”)涉及原营业税中:
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服务业(部分代理业、仓储业、部分租赁业、广告业、测试、试验、化验、设计、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3),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含: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注:
快递业属于邮政业不属于交通运输业,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
景区内的缆车运输、索道运输不属于交通运输业,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注意“西气东输”中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4),1、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5),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6),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7),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8),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9),物流辅助业涉及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规定:
1、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原营业税税率为3%)2、装卸搬运属于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3、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原营业税税率为3%)4、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在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无经概念;5、有代理业概念,但在代理业下无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的分类和概念界定。
(原营业税规定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原营业税税率为5%)6、仓储业无差异(原营业税税率为5%),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10),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11),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软件培训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一、试点行业、税目税率设置(12),1、在CTAIS系统中增加“预算科目”为“101010401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类型”为“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种鉴定,用以判定“营改增”纳税人。
增值税税种鉴定中税目下拉选择项根据纳税人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中的“行业明细”代码带出对应的“征收品目”。
2、营改增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具体为: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3、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4、原来服务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到3%,实际税负下降幅度41.75%。
物流辅助中:
装卸搬运,从营业税税率3%到增值税征收率3%,实际税负下降幅度2.91%。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地区外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案:
是的),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
(2),关于单位和个人的解读:
(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
(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有相关规定。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3),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解读: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4),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是针对独立法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中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是同一概念。
3、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5),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读:
独立法人经批准合并纳税适用第七条,分支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条。
如果固定业户存在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许多总分机构会面临一方缴纳增值税,一方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如果全国统一实施,问题迎刃而解。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相关规定(6),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解读:
非固定业户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试点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未申报纳税的,回原所在地或居住地后,如原地属于非试点地区的,由非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补征营业税;如原地属于试点地区的,由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均应当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
非试点的外省市其他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作为非固定业户,在苏州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苏州缴纳增值税。
如未申报纳税,应向其居住地或运输车辆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营业税。
相反,苏州的其他个人到非试点的外省市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苏州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即外省市缴纳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这一规定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注意以下三点:
符合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
第一顺序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不在试点地区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2),举例说明:
假设江苏营改增之后海外母公司a派出员工为苏州子公司b提供产品设计服务,海外母公司在国内并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代理人,那么企业b接受研发服务后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上述母公司若有代理人c在杭州(未纳入试点),苏州子公司b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按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应当以代理人c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尽管我们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仍应按规定由c代扣代缴营业税;,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3),1、扣缴义务人适用“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条件,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2、举例:
苏州某企业a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
即使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但仍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美国某会展服务公司为美国企业在苏州提供会展服务,虽然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外企业,但由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苏州消费,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4),1、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5),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四、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兼有)
(1),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看主体,主体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主体为营业税纳税人则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四、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兼有)
(2),1、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兼有)(3),2、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混业经营一般纳税人期初留抵税金挂帐问题:
(1)“上期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之日的当月申报表“本月数”清零,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利用现行申报表“一般征税项目”列中3个“本年累计”栏次,分别体现期初挂帐留抵税额的“期初余额”、“本期抵扣额”和“期末余额”。
按“销项税额比例法”计算期初挂帐留抵税额的“本期抵扣额”。
(3)混业经营一般纳税人当月一般征税项目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抵扣税额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抵扣税额累计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挂帐动用数)。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出口零税率销售额。
差额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c、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是否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3),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按何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例如:
某商业企业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4),又如: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简易计税办法相关规定
(1),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表述方法与过去增值税的有关概念不同,过去称为“按简易办法征收”。
这是“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统一规范。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简易计税办法相关规定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差额征收的相关规定
(1),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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