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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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
【篇一:
信访接待制度】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范围
1、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家属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
2、与我局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投诉;
3、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二)接待内容及职责
1、内容:
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和下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2、职责:
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有关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时间和方式
1、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2:
30—5:
00
2、方式:
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
具体接待时间按照领导接待日安排的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
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适当、依法解决问题,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四)接待来信来访要求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茶水,安排文明整洁场所接待;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2、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做好记录。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
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认真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
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
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4、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
要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
5、接待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
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处理来信要讲究程序,及时上报。
对来信要呈送局领导批示,并认真负责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科室按时限及时办理并及时上报。
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信访案件,不得推诿。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篇二:
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五、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工作作风。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6、要服从组织的处理,不坚持过高要求,不得无理取闹。
7、来访人员的食宿在一般情况下应自理。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做到态度热情,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二、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
并让其当面核对,以防失误。
三、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答复和处理。
必须坚持原则、符合政策,对当时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端正态度,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六、接待人员要保守机密,不准向来访人泄密。
领导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人员
局长、副局长、纪检员、信访室工作人员。
接待地点:
信访室。
二、接待方法
接待来访,由分管领导、信访室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重要来访问题,直接请示主要领导。
如果分管领导不在时,由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接待时,应认真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的笔录,根据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三、处理办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能够当场解释答复的,应该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部门。
四、来访者直接找局领导反映问题的,有关领导可视情况通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局领导了解接访情况,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按季进行统计。
党政领导干部轮留值班制度
一、为了解决在节假日期间群众信访举报不畅通这一“瓶颈”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轮留执班,值班时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三、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在执班期间,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当面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做好疏导工作。
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五、在执班期间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班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伊旗审计局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
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执法办案,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党政纪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一、旗审计局主要领导在宏观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要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
对于所受理的问题,案件调查的全过程都要有一名领导始终具体负责,包括参与制定案件初查方案、办案程序、认定事实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审核案件引用的法律条规、处分依据等。
二、局领导要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凡工作日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重视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并认真负责地给予解决。
三、局领导要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参与查办案件的领导一般要根据分工,归口负责。
重大疑难案件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查办。
四、领导所包的案件,包案领导和查办人员要全程负责,包括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或受处分人员的回复、回访。
若出现错案或某些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包案领导要及时负责组织办案人员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
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㈠、所有检举、控告、申诉的信件,来访记录,举报电话纪录和有关的音像制品、物品;
㈡、“重要来信来访请示”、“来信来访处理卡”及其转办函稿等;
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旗委、政府及本局领导的交办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复印件等。
㈣、标定密级的文件、文稿、书刊、资料;不宜公开的各类统计报表、信访信息;来信来访登记薄、会议记录、收发文登记薄、工作记录等。
㈤、立卷归档种类案卷材料;
㈥、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保密要求
㈠、信访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关的保密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㈡、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作人员统一登记、拆封、传递和保管。
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请缴、归档、销毁。
机要文件的接交,应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㈢、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
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
㈣、制发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注明密级;
㈤、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股室需要了解信访线索及其它相关情况,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㈥、室内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时,应做到不问、不看、不说,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项;
㈦、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干部,要给予表扬;对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设法补救,对责任人要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四)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的;
(五)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七)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要查办信访案件中,故意袒护、包庇被举报人或为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
(九)有关人员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处理的宴请、财物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十)借查案之机,有意向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索取财物的。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批评教育、通报、停止工作、调离工作岗位及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实行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减少和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监察局对有信访反映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谈话的事项
㈠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清楚,需要向领导干部本人直接进行了解核实的。
㈡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该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需向其本人告诫的。
㈢经信访核查,认为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该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
㈣领导交办进行信访谈话的。
第四条信访谈话的方式
信访谈话一般采用当面谈话和下访的方式进行。
当面谈话,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集体署名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的采取主动下访的方式。
第五条信访谈话的分工
㈠信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㈡对本级管理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由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主谈,也可委托分管领导主谈。
㈢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了解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警示的由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主谈,也可委托信访室工作人员主谈。
第六条信访谈话的程序
㈠凡需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应按信访件办理程序,报领导审批决定,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
㈡信访谈话时,被谈话人对需了解核实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答,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情况说明。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填写《信访谈话登记表》,报领导审结。
第七条信访谈话涉及违纪款物的处理
㈠对违纪情节轻微又确实存在违纪款物的,应责令被谈话人或所在单位将违纪款物上缴纪委监察局。
㈡对主动将违纪款物上缴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视其情节和态度,可以从轻处置或免于处分。
第八条信访谈话材料的处理
㈠经了解核实,反映失实或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将谈话材料归入信访档案,必要时,在适当场合给予解释或澄清。
㈡经了解核实,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的,应将谈话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㈢经信访谈话,发现被谈话人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抵制谈话,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将谈话材料移交案件检查部门。
第九条信访谈话的要求
㈠信访谈话必须坚持以理服人,平等待人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信访谈话结论。
㈡被谈话人应当自觉接受信访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造假、隐瞒事实;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要做好材料的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及时督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条本规定由伊旗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信访问题首问制度
一、群众到审计局上访,接访的第一位干部为首问制的第一责任人。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第一责任人管辖的业务范围,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切实加以解决并给予满意的答复,承诺办理期限。
三、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业务管辖的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
四、接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
凡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或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奖励信访举报有功人员制度
一、为了弘扬正气,惩治腐败,激发广大群众检举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审计局信访室要为举报人员保密,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权利。
三、通过举报,经查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四、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举报人员重奖。
公开办事日制度
一、为了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方便,本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此制度。
二、公开办事日应在本机关政务公开栏内公开,面向社会。
三、在公开办事日期间,制定和设立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接待日(每周两日)和举报电话(工作日内有专人值班)。
在此期间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挂牌值班。
四、在办事日里,凡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要现场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答复办理期限。
关于对署实名举报人答复制度
一、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信访室工作人员收阅后,要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对信访人员予以答复。
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办理署实名举报信访案件。
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内或需下级纪委受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信访人说明转办单位,转办时间等。
三、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在调查前要与举报人见面,详细了解案件线索,案件查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广泛征求意见。
四、答复的形式一般采取电话答复、信件答复、回访答复等。
五、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转办署实名举报信访件时,应将举报内容摘要转出,不许原件转出。
关于解决处理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问题的暂行办法
一、处理集体访的暂行办法
㈠要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来访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
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㈡对于集体上访,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㈢要做好集体访群众的思想教育与疏导工作,引导信访者依法信访,并动员其及时返回。
㈣要认真做好回访工作,使集体访处理得更加完善。
㈤严肃查处集体访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
对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工作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幕后操纵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㈥在处理集体访过程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顶着不办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处理越级访的暂行办法
㈠凡是越级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的,信访部门在做好群众疏导工作的同时,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单位领导,派员及时将其领回。
㈡对于越级访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并做好回访工作。
㈢对于越级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以此提高办案质量。
同时,在调查时可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并进行公示。
㈣要建立信访听证制度,组织涉案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多方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现场做出裁定,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次性加以解决。
㈤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对越级访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处理重复访的暂行办法
㈠对于重复访,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要向其说明处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
㈡对于涉及重访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妥善解决,消除其后顾之忧。
㈢要适时对重访者进行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律意识,做到依法信访。
㈣要做好重访者的回访工作。
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广泛征求其意见,回答其提出的问题,消除信访隐患。
关于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
综合性信访问题的办法
一、对于综合性信访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由纪委、土地、审计、民政、信访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处理信访案件。
二、要建立健全信访听证制度,由上访人陈述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列出相关证据,然后由被上访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列出相关证据,其次由知情人说明所了解的事实,再次由职能部门进行答复,最后由纪委汇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最后裁定,当场宣布裁定结果。
三、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
对于综合性信访问题,纪委可汇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案件联合调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四、对于处理综合性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中应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并进行公示,使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五、要进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综合性信访问题,凡因处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信访听证会议制度
一、定期组织土地、审计、民政、信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现场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二、听证会议由纪委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三、听证会议的程序:
1、由纪委对本次听证的案件案情进行详细介绍,提出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由上访人、被上访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列出相关证据。
3、由知情人说明所了解的事实并列出相关证据。
4、由职能部门答复。
5、由审计机关汇同各职能部门进行最后裁定,当场宣布裁定结果。
如案情复杂,一时难以裁定的,要指定相关部门限期拿出处理结果,并反馈给上访人。
四、信访听证会议的范围主要是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一次性加以解决的问题。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现结合我旗实际,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联席会议单位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一方提出,可随时召开,同时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加单位,联席会议由纪委负责召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对干部违法违纪、违反社会治安等方面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工作信息;研究需要协调的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违纪犯罪案件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情,应在移送案件前后对当事人作出党、政纪处理。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或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要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结后,要将案件处理结论及时通报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案犯或经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应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五、法院、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查办案件和专项工作中,对涉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偷税、漏税、抗税的案件和行为,应将被查处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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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