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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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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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合同法
远期合同法
篇一:
远期合同举例
由于远期价格与协议价格相等,因此,公允价值为0由于铜的远期价格上涨带给经天公司正的未来现金流量。
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现行远期价格30000协议价格28000名义数量10001941180(1i1%)3
年利率为12%,则月利率为1%折算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可以分拆为即期价格变动和升贴水两个部分。
即期价格变动的价值=(即期价格即期价格26000)*名义数量
/(1+1%)3=1455885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1941180与即期价格变动的价值1455885的差额48295>0,代表了时间价值,即升水,反之为贴水,时间价值是持有远期合同的成本,它将随着远期合同趋近交割日而逐渐缩小。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结算额)=(28500-28000)*1000=500000日期
经天公司银证公司无分录,因为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无分录,因为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0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0
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
记录远期合同到期按净额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
投资收益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变动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记录远期合同到期按净额结算借银行存款500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投资收益500000
篇二:
远期购销合同
篇一:
远期合同举例
由于远期价格与协议价格相等,因此,公允价值为0由于铜的远期价格上涨带给经天公司正的未来现金流量。
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现行远期价格30000协议价格28000名义数量10001941180(1i1%)3
年利率为12%,则月利率为1%折算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可以分拆为即期价格变动和升贴水两个部分。
即期价格变动的价值=(即期价格即期价格26000)*名义数量/(1+1%)3=1455885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1941180与即期价格变动的价值1455885的差额48295>0,代表了时间价值,即升水,反之为贴水,时间价值是持有远期合同的成本,它将随着远期合同趋近交割日而逐渐缩小。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结算额)=(28500-28000)*1000=500000日期
经天公司银证公司无分录,因为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无分录,因为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0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0
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
记录远期合同到期按净额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
投资收益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变动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记录远期合同到期按净额结算借银行存款500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41180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1941180投资收益500000篇二:
年度购销合同
年度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1、甲乙双方就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购销业务产生的贷款承付、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如下合约。
2、甲方承诺全年累计向乙方订购货品的总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天,限额万元的账期。
甲方的付款期即为收到货物后的前述赊账期,应在该期限内及时付清应付款。
甲方累计赊账金额超过前述限额的,超出部分不再享有前述赊账期。
4、付款方式:
a)甲方当月累计购货价值在万元以上,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以远期90天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货款,贴息可以由乙方自行承担(90天以上的部分贴息费用由甲方支付);
b)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调乙方常用的纸张冲抵货款;
c)每个月25日对账,对好帐后,甲方开具隔月25日到期支票给乙方,到期前,乙方可以选择a)、b)两种方式换回支票。
5、乙方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赊账销售条款适时做出调整,调整内容将在订单确认函中一并体现。
6、甲方每次订货时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明确货品类别、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期、运输方式等内容。
7、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即订单确认函)。
乙方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交货或不能生产时,将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甲方取消订单。
8、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乙方企业标准,如双方持有共同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乙方应按样品的质量标准供货。
9、甲方收货后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若接到通知接到甲方通知后上海市内36小时、市外72小时到现场察看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10、乙方接受客户质量投诉的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甲方对乙方的产品质量予以认可;
11、乙方受理索赔的范围仅限于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乙方只承担复合纸的质量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12、甲方应按合同承若时间准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按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13、本合同一两份,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即行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4、本协议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上海鑫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篇三:
《远期收购承诺函》
文件编号: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
远期收购承诺函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
远期收购承诺函
致:
(委托贷款委托人)银行省(市)分行
以上两方合称“贵方”。
鉴于:
经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向我办事处申请,我办事处作出
以下远期收购承诺:
1、收购标的
本承诺函指向的收购标的为《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合
同”)项下已发放但尚未清偿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及其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担保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2、收购义务触发条件
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过程中出现下述第种情形时,我办事处将根据本承诺函,届时与贵方签署协议受让标的债权:
借款到期时未按时足额偿付债权本息(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
借款期间未按时足额偿付借款利息;
【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为避免歧义,因贵方违反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导致公司未能按时
足额偿付债权本息或未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不属于本条约定的收购义务触发条件。
3、收购义务履行前提
我办事处履行收购义务需以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自债务人符合本承诺函第2条约定情形之日起个工作日
内,银行按附件1格式向我办事处递交《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我办事处签收前述《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持续有效,主从债权均处于诉讼
时效期间内;
贵方未放弃借款合同及其对应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未使借款合同及其对应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任何程度的减损(取得我办事处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借款合同签署后,贵方与公司未对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借款金额、加重利息责任、延长借款期限、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形等;
如标的债权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我办事处收到贵方出
具的承诺函,贵方承诺将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并将确定后的担保权利与主债权一并转让予我办事处。
4、收购程序
收购触发条件及收购义务履行前提全部满足之日起个工作日
内,贵方与我办事处就标的债权按附件2《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和条款签署协议。
5、收购对价
本承诺函指向的标的债权按支付对价款。
6、本承诺函的生效
本承诺函自送达贵方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附件2:
《债权转让协议》
承诺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附件1:
《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
鉴于:
1、贵办事处为公司(“债务人”)向我行借款(《合同》编号:
)提供增信服务,并已向我行出具《远期收购承诺函》(编号:
)。
2、自年月日起,《远期收购承诺函》第条约定的收购条件已触发。
现通知贵办事处根据《远期收购承诺函》的相关约定履行收购义务。
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合同》项下已发放但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借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同》项下债权清单
篇三:
发展玉米中远期合同市场
发展玉米中远期合同市场、促进吉林省农民增收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决定20XX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吉林省作为国家粮食主产区,既要承担增加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又面临全面放开收购市场,保障农民卖粮收入的问题。
如何使农民既增产,又能增收,这就要建立起农民生产粮食的收入保障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
收入保险机制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等方式来建立。
风险转移机制的建立就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农民以粮食销售合作社等形式进入现货、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分期分批销售粮食,取得粮食经营收益。
一、吉林省玉米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地位
吉林省是重要的玉米生产区,产量高、商品量大。
“九五”期间,吉林省玉米年平均产量为万吨,占全国%,居全国首位;人均产量公斤,比内蒙古(全国第二位)高2倍以上。
年均商品量为1243万吨,占全国商品量的28%;人均商品量公斤,是辽宁(全国第二位)的倍。
玉米年均库存量万吨,占全国的%,是黑龙江(全国第二位)的两倍。
从人均粮食产量看,我国人均粮食产量总体上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六五”期间平均为359公斤,“七五”期间平均为367公斤,“八五”期间平均为379公斤,“九五”期间平均为398公斤。
我国粮食
生产具有周期特征,周期约为7年。
粮食生产波动幅度不大,具有丰歉互补的特点,丰年增产量与歉年减产量差别不大。
但是,由于我国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造成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博弈关系失衡,产生预期放大机制,加剧粮食供求矛盾,使以丰补歉难以实现。
从“九五”期间各省粮食看,玉米产量比重前十位省份之和占全国的比重为%,商品粮收购量比重前十位省份占全国的比重之和为%,商品粮纯销售量比重前十个省份占全国的比重之和为%。
这说明我国玉米具有鲜明的产销区地域特点,这种产销区的博奕使我国粮食零售价格的波动幅度远远大于生产的波动幅度1980—20XX年,粮食生产指数的变异系数为%,粮食零售价格指数的变异系数为%,是粮食生产指数异系数的近3倍。
美国玉米主产区的5个州产量占全美的%,库存量占全美的%;而我国东北三省一区产量占全国的%,库存量却占全国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期货、中远期合同批发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吉林省作为玉米生产大省,面对国家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新形势,应加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尽快形成现货市场、中远期合同市场和期货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近几年的成功运作及取得的积极成效,为吉林省粮食市场体系的建立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二、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是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与现货批发相结合
的中远期现货交易市场。
成立以来,市场运作规范有序,正逐步发展成为我省、东北乃至全国性的玉米交易中心。
场成立于20XX年,由吉粮集团、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等企业组建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责市场运作。
市场成立时,按照国家国内贸易局制定的《大宗原料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运作,交易品种是玉米淀粉。
20XX年,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了《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20XX年,进行玉米交易。
20XX年更名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
目前,在市场进行淀粉或玉米交易的交易商达297户左右,日成交量15万吨左右,交易额亿元。
其中玉米日交易量15万吨,交易额2亿元;淀粉日交易量万吨,交易额亿元。
三、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的运行机制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依托“中国玉米淀粉”,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向交易商提供淀粉及玉米的市场信息咨询、中介,组织电子交易、结算、交货、物流配送及代购代销业务。
建立交易商管理委员会,实现了由“他律”向“自律”转变。
市场的交易商均为从事与淀粉或玉米生产、经营和加工,具有良好资信的企业法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保证电子交易的稳定运行,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维护广大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设置了交易商委员会。
交易商委员会由交易商委员和非交易商委员组成,交易商委员由全体交易商差额选举产生。
非交易商委员由市场委派,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交易商委员会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市场发展的建议权与公平交易的监督权以及协助市场化解风险等职能。
进行标准化、程序化交易,降低交易风险。
交易商入场交易前,必须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
卖方须向市场提交存货仓单等有货证明,并对有货证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买方应在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帐户预先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交易时,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在市场主持下,交易双方各将卖出或购买指令输入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上报价。
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配对成交。
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限制投机行为,市场还采取控制交易商租用摊位数量和限定每个摊位每笔最大订货数量以及设置价格涨跌限幅等办法,降低交易风险。
市场采用分期付款、每日结算制度,对客户资金实行统一和单独立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场在商业银行建立专用结算帐户,并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帐户,对其存入货款实行分帐管理,目前,为改进结算方式,市场正在通过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建立交易结算银行。
以此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交易商资金进行管理,核算交易结算准备金,提供货款保存以及资金划转等金融服务。
市场指定交货仓库,注册交易商仓库,保证按交易合同供货。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按标准核准若干交货仓库,目前主要分布在辽
宁、吉林、山东、浙江等省,总仓容量达80万吨以上。
仓库负责向交易商提供货物仓储保管、验货交货,并对其货物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开具仓单。
规定每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交货日,在交货日前三个营业日开市前,卖方必须向市场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注册仓单,由市场通知相关买方,并协助双方签订交货合同,办理交货事宜。
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后也可采取在市场交货仓库之外地点交货方式,有利于方便交货,降低流通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现货流通,实现信息流、物资流和商流的统一。
四、中远期现货商品批发市场不同于期货市场。
具有鲜明的功能与特点
交易方式不同。
中远期现货商品批发市场作为市场中介,主要依托商品的物流方式进行交易。
组织买卖双方通过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现货商品的批发交易活动,交易的买卖对象为商品现货。
交易成交后,交易者即可通过络查知买卖对方,双方可以就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以便于合理利用现货资源,顺利完成实物所有权的转移。
而期货交易的是由期货交易所设计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品级、交货时间、交割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价格是唯一的变量。
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交易双方是不见面的,不允许交易者私下交易和变更。
市场定位不同。
中远期现货商品批发市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市场交易主体是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
市场依托互
篇四:
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
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
布时间:
20XX-12-1410:
34:
06:
纳税服务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
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
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
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
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
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
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
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
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
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
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
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
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
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
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
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
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
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
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
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
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
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
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
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
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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