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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承销团)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股票,然后再向投资者发售。
全额包销的承销商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可以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资金。
这种发行方式可以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的资金。
余额包销——
余额包销,也称助销,是指承销商(承销团)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股票,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股票由承销商负责,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
余额包销的承销商要承担部分发行风险。
代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在代销方式下,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如果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发行人的预定发行总额,承销商(承销团)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采用代销方式时,证券发行风险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人就其所发行的证券的承销事宜与证券承销商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承销团协议——
承销团协议是指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就承销事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又称分销协议。
篇二:
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协议模板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承销协议
目录
第一条释义.................................................................................3
第二条承销商的委任...................................................................5
第三条先决条件..........................................................................5
第四条承销种类、数量、期限、金额及发行利率.........................6
第五条承销方式与承销责任.........................................................6
第六条承销费用..........................................................................6
第七条承销费用的付款方式及日期..............................................7
第八条付息和本金兑付................................................................8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承诺............................................................8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第十一条协议的承受和转让........................................................12
第十二条协议的终止.....................................................(债券包销,协议包销).............12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14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14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15
第十六条保密.............................................................................16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17
第十八条通知及送达..................................................................17
第十九条文本和效力..................................................................18
第二十条附则.............................................................................19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发行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乙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鉴于:
1.甲方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通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甲方根据其20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备案材料,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期债券”);
3.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证券主承销商资格;
4.甲方拟委任乙方为本次发行的承销商,负责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x交所)》(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释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
“承销商”
“私募债”
“本期债券”
“承销费用”
“余额包销”
指xxxxx术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即乙方指由符合《工信部通知》条件的发行人,根据《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作为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服务的对价,即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的费用指投资者申请认购本期债券总额及支付的本期债
“募集款项”
“划款日”
“登记公司”
券认购款总额低于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及拟筹集的债券资金总额时,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差额部分的本期债券及支付差额债券资金的承销方式指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指乙方将募集资金款项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1)凡提到条、款、项及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项及附件;
(2)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3)凡提到书面形式,均指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明示写入本协议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及效果,凡提到本协议均应包括各附件。
篇三:
包销案例
两券商被动包销
wind数据统计,20xx年以来出现大额包销的有三家,分别为伟星股份、合加资源和浦东建设,而宏源证券和海通证券为上述三家公司的增发余额包销10465.5万股,合计支付价款11.71亿元。
浦东建设于20xx年6月23日公开增发,发行价格为10.64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2亿股。
作为浦东建设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在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下,包销了9213.78万股,占比高达76.78%,占公司总股数的26.63%。
海通证券一度坐上浦东建设第一大股东的交椅。
不过海通其后以高于增发价减持了部分浦东建设股份,获得一些收益。
宏源证券今年以来在增发承销中包销了2次。
20xx年7月1日,合加资源以14.9元的价格公开增发3000万股,但最终有效申购不足,以宏源证券为首的承销团耗资超过1.8亿元,包销了合加资源1217.4万股的剩余股份,占合加资源本次增发总股本的40.58%。
而今年初,在伟星股份公开增发时,宏源证券也曾以每股26.85元的价格接下伟星股份32.5万股股份,并为此支付了873.54万元的价款。
【证券包销合同案例】证券公司履行包销合同后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
某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
被告:
某轻工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被告:
某油脂化学厂(下称化学厂)
1992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发文正式批准,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时间从1992年5月30日至1993年5月30日,由证券公司包销,双方签订了包销合同,包销合同由化学厂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证券公司按期将6000万元人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将融资债券对外销售。
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没有兑付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6334.32万元。
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供销公司与原告证券公司签订的关于融资债券协议书,经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供销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定偿付到期的全部本息,违反了上述《条例》第8条关于“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
收回本金”的规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供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约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10%.被告化学厂担保合同意思表示明确,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点评】
这是一起融资债券纠纷案。
正确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分清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的法律关系,实际上,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间存在紧密相联的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证券包销法律关系。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以销售为目的,将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全部或部分购进再行销售,或在销售期限届满时将其承销未售出的证券自行认购。
在证券包销法律关系中,证券发行人有权要求承销商支付全部或部分证券价款,有义务允许承销商赚取销售差价收入或向其支付报酬;
承销商有义务支付价款购进证券并再行向公众投资者销售,有权利赚取购进与销出的差价收入。
本案证券公司按包销合同规定将融资债券6000万元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包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因证券公司持有供销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具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债务凭证,债券的持有者为债权人,债券发行者为债务人。
本案证券公司履行了其与供销公司间的包销合同后,持有了供销公司发行的债券,自然
证券公司就成了供销公司的债权人,在债券到期时,证券公司有权要求供销公司还本付息,如果逾其不还,供销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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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债券 包销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