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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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行分润占比
B2C支付
0.3%(含)
30%
70%
0.3%-0.5%(含)
50%
0.5%以上
B2B支付
6元(含)至8元
100%
8元(含)以上
3、在受理本行客户支付业务时,商户发展行和发卡行之间仍按现有分配规则处理,商户发展行为70%,发卡行为30%。
第四章资金清算
一、我行与电子商户之间交易资金的清算
1、电子商户必须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对公活期结算账户,用于同我行进行货款及手续费的结算。
2、商户跨行支付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对账均由总行电子支付系统自动完成。
总行电子支付系统于T+1日自动将资金从清算行清算至各跨行支付商户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
二、我行与第三方之间交易资金的清算:
1、第三方必须在清算行营业网点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与我行进行他行客户交易的资金结算业务。
2、清算行与第三方进行跨行支付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对账通过总行电子支付系统自动完成。
总行电子支付系统于T+1日自动将清算资金从第三方的对公结算账户划至清算行跨行支付业务往来户。
三、商户手续费收入的清算与分配
跨行支付业务的手续费由总行电子支付系统按照商户协议中规定的手续费结算周期,自动从电子商户的手续费结算账户中扣收,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天按照手续费分润标准自动分配到商户发展行和清算行。
四、跨行转接手续费支出的结算
与第三方的跨行转接手续费采用手工结算方式,由清算行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手续费账单,并通过电子银行部EBI数据报表进行核对后支付给第三方。
由清算行电子银行部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分行清算中心完成手续费划付。
第五章会计核算
一、新增业务代号2384-2,名称跨行支付业务往来-第三方,用于存放第三方已结算给我行但尚未结算给跨行支付商户的款项及我行扣收商户但尚未分配的手续费收入。
二、业务代号2385,名称对公电子支付手续费收入,用于对公客户电子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核算;
三、业务代号2386,名称对私电子支付手续费收入,用于对私客户电子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核算。
四、会计分录:
(1)与第三方清算货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
第三方活期结算账户
贷:
跨行支付业务往来-第三方(2384-2)
(2)与跨行支付商户清算货款时的会计分录:
跨行支付商户活期结算户
(3)与跨行支付商户清算手续费时的会计分录:
借:
跨行支付商户活期结算户(手续费)
(4)清算行向第三方结算手续费时的会计分录:
3212应收暂付户
(5)季末向清算行分润时的会计分录:
贷:
3412应付暂收户
清算行收到手续费分润后,由清算行电子银行部通知清算中心手工冲转原已支付给第三方的应收户,剩余部分计入其本行手续费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政策自行确定纳税调整事项)。
A、冲转原应收户
贷:
B、对私业务收入:
对私电子支付手续费收入(2386)
C、对公业务收入:
对公电子支付手续费收入(2385)
(6)季末向商户发展行分润时的会计分录:
A、对私业务收入:
B、对公业务收入:
第六章全部退货与部分退货
一、跨行支付业务支持全部退货和部分退货,同时支持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
在电子支付系统匹配原交易并控制部分退货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原交易金额。
二、客户部分退货或全部退货时,按金额比率收取手续费的按比率退回手续费;
按笔数收取固定金额手续费的不退回手续费;
按分段收取手续费的以剩余金额所在金额段的手续费率作为保留的手续费,差额退回。
三、跨行支付的退货由商户通过我行企业网银提交批量申请,T+1日清算行可通过支付后台下载批量退货文件,由清算行将批量文件交由第三方负责向发卡银行退款。
四、商户T日提交退货申请成功后,我行电子支付系统记录退货账务明细台账。
分别为商户应退回我行款项(即商户提交的批量退货的汇总金额)、我行应退回商户手续费、我行应退回第三方款项。
T+1日清算货款时,根据记录的退货台账,分别清算商户应退回我行款项和我行应退回第三方款项。
商户应退回我行款项由商户结算账号划转至“跨行支付业务往来-第三方”(2384-2),我行应退回第三方款项由“跨行支付业务往来-第三方”(2384-2)划至第三方活期结算账户,均由系统自动完成。
五、第三方向发卡银行退款时,如遇到客户银行卡挂失、销户等导致退款失败的,由第三方负责与发卡行联系处理。
第七章账务核对与差错处理
一、T+1日我行先与第三方进行对账,交易状态以第三方为准;
对账文件由我行到第三方指定目录及路径下进行下载,由我行系统自动完成对账。
二、与第三方对账完成后,我行再与电子商户进行对账,交易状态以我行为准;
对账文件由电子商户从企业网上银行下载对账信息自行对账。
三、T+1日电子支付系统与核心系统核对跨行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并生成差错报表。
四、差错处理
1、当持卡人出现短款,商户出现长款时,持卡人致电商户客服或第三方客服进行查询,我行根据商户订单确认交易状态及结算状态后,由商户通过退货功能为客户作退款处理。
2、当持卡人出现长款,商户出现短款时,商户致电我行查询,我行通过后台查询并确认订单交易状态及结算状态后,由第三方向发卡行进行追款。
由第三方将款项划至清算行,由清算行将款项划转至电子商户结算账户。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跨行支付电子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
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电子支付跨行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跨行支付:
指甲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甲方及非甲方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同时满足甲方及非甲方客户在线购买乙方商业网站提供的商品(服务)和乙方退(换)对应的商品(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
2、客户:
指使用甲方及非甲方开立的账户凭证(信用卡或借记卡)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工具在乙方商业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甲方及非甲方客户。
3、错误:
指客户通过互联网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甲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4、异常情况:
指客户在应用甲方电子支付服务向乙方支付款项的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乙方记录不符的情况。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2、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网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并有权利根据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的优劣决定是否与乙方合作。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是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乙方保证本次合作的商业网站正常运转和货物的及时配送,并努力使客
户全面、清晰的了解在本次合作的商业网站上购物的电子支付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避免客户对电子支付的功能产生误解。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在满足客户通过互联网付款购买乙方商业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在本次合作的商业网站上由甲方作为支付中介的电子支付交易结果查询、网上退款等服务。
甲方保证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成功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但甲方不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未成功的交易信息和客户数据提供任何查询服务。
2、甲方应在各项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载体成功进行电子支付的交易资金在结算周期T+1日到账。
3、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费率(见附表)定期主动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手续费结算账户(见附表)中扣收手续费。
4、甲方有权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商户自愿开展电子支付宣传营销活动,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乙方协作开展类似的宣传营销活动。
5、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应提前七天通过甲方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6、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网上商品种类等进行审查。
7、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电子支付服务,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追偿导致的损失:
(1)乙方利用甲方服务系统的差错、故障获得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2)乙方利用甲方服务系统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
(3)乙方解散、被撤销、关闭、破产的;
(4)乙方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产品质量低劣、存在欺诈行为,或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及商业信誉差的;
(5)乙方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进行交易的;
(6)乙方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电子支付业务声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
8、甲方有权视乙方的情况,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使用培训。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要求开立结算账户,并申请甲方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2、乙方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自行查询或根据网上实时反馈服务掌握客户货款的到账情况,甲方不负责特别通知。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规范开发相应接口程序,根据甲方提供的对账文件自行完成支付信息与订单信息的数据项核对及校验,因乙方核对及校验失误导致发生错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保证本次合作的商业网站正常运转,并对向甲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乙方有权利用本次合作的商业网站对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做必要宣传,但在其相关的说明或宣传中应正确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正确描述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甲方所承担的服务内容。
同时,上述与甲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6、乙方应保证不得利用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从事任何赌博、传销和其他非法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经营商品、产品质量要求和标准,规范经营,保证向客户提供保质、保量、及时送达的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若采取上门送货方式,乙方应制作至少一式两联的送货单,送货时交客户签字确认,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乙方存档。
乙方应保存原始送货单至少二年,以备甲方或第三方查询。
如送货单遗失或不真实,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制定完善的网上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在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前向客户公布网上销售业务规章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和投诉,保证客户不对甲方的电子支付功能产生误解。
9、若乙方发生占本公司50%以上的股权变动事项,乙方有权临时停止履行本协议或提前终止与甲方就本协议的合作,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2)按本协议约定结清货款和应付甲方手续费;
(3)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商户销户手续。
10、如乙方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如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取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二级商户名称、商品信息等。
11、乙方不得在XX的情况下屏蔽甲方的支付界面与接口,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2、乙方确保从甲方客户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时应划回甲方客户账户。
第四条对账清算
甲方在T+1日同乙方进行对账清算,对账时以甲方记录的交易状态为准,由甲方生成对账文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企业网银下载对账文件。
甲方在对账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将款项划转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货款结算账号中。
第五条费用支付
乙方应按照本次甲乙双方的约定(见附表)向甲方支付手续费,并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于客户。
若乙方出现连续三个月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甲方手续费情况时,经甲方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结算账号中扣除相应手续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退货处理
1、退货应匹配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中对应的原始订单,支持全部退货、部分退货和多次退货,其中部分退货和多次退货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对应的原始订单的总金额。
2、退货支持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但退货的期限应在对应的原始交易发生的一年内。
3、部分退货、全额退货时,按比率收取手续费的按比率退回手续费,按固定金额收取手续费的不退回手续费;
4、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主动发起跨行支付交易的退货,上传批量退货文件后,甲方根据退货金额进行记账处理,T+1日同乙方清算时统一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货款结算账户中扣划退货的汇总金额。
对于退货应该退还给乙方的手续费,由甲方按照本次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的手续费清算周期(见附件)统一退还至乙方的手续费结算账号中。
5、由于跨行支付的退货需由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交发卡行进行退款处理,所以需要5-10个工作日的时间退货款项才能退回至原付款人的账户内,乙方有义务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错误的处理
如果乙方因为客户的交易记录与在乙方登记的不符而拒绝发货,应在货款到账后2日内及时向我行申请为客户作全部退款,由于乙方未及时申请为客户全部退款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错账调整
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如果出现账务处理差错,乙方应向甲方发送错误调整通知,调整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订单号、调整金额、调整原因等要素,经甲方转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后将在5-10个工作日进行账务调整。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的过错,使电子支付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中介服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甲方。
2、如因乙方未履行或完全履行自身义务,使甲方受到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
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乙方。
3、一方因不可抗力、异常情况及不可控制或无法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或停电等突发事故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受到的其他损失。
5、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违约或出现第三条第
(一)款第7项的情形时可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意账户中直接扣收违约金。
6、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风险保障,并交纳不低于50万元的初期保证金,保证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协议书到期或乙方销户并结清甲方费用前不予支取。
当乙方月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时,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的保证金金额不能低于交易金额的10%。
第十条纠纷处理
1、甲方只为乙方与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乙方和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一切因交易商品质量、交付等引发的乙方与客户的纠纷和争议以及乙方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等产生的问题等,甲方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中甲方对客户的服务,是甲方履行对乙方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客户的任何承诺,客户不因此而获得对甲方的直接请求权。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首次及后续历次有效期届满而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
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风险说明
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且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
有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账户通过网络进行活动,或持卡人拒绝付款等,如果发生这些恶性支付事件,双方应充分合作、共同应对和防范,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2、本协议附表为本协议的责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国光大银行分行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中国光大银行跨行支付电子商户合作协议附表
协议编号:
商户填写内容: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单位全称
商户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地址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是否已在光大开户
是□
否□(不填开户信息)
光大开户行
账号户名
银行账号
网站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类别
综合商城□
零售商店□
其他□
网站技术
Asp□Java□
网上经营内容
公用事业□金融投资□票务酒店□商业服务□
娱乐游艺□其他□
网站备案号
银行填写内容:
填写时间:
商户编号
开户行
结算方式
差额结算□
全额结算□
货款结算账号
货款结算周期
实时□日□
保证金账号
保证金额度
账户留存百分比
接入服务费
手续费结算账号
手续费结算周期
日□月□
手续费收取方式
按比例□
%
定额□
¥元/笔
分段□
分段:
包月□
¥元/月
开通交易
消费□退货□
交易限额
¥元无□
开通渠道
全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实时反馈URL
1.本单位清楚本申请的填写要求。
2.保证填写内容准确、合法、有效。
3.我单位授权贵行根据本单位网上结算账户的交易情况对此申请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4.申请表及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由贵行保留。
5.本申请仅作为商户申请的凭证,但不作为银行提供服务的依据,具体服务事项由银企双方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电子支付合作协议》确定。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部门签章:
经办人签字
说明:
此表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保留。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______分行电子商户特殊扣率申请表
B2C本行支付□B2C跨行支付□ B2C银联在线支付□
B2B本行支付□B2B跨行支付□其他□
申请手续费
申请原因:
分行部门签章:
申请日期:
经办人
联系邮箱
传真
以下内容由总行填写
审批意见:
部门签章
备注说明,非正文,实际使用可删除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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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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