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xoqz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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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附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济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在本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出具同意举办证明。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体现主办单位、地理位置或性质,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集团”等字样。
每一所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个班以上规模,并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分设大、中、小班。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租赁房舍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当地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
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对局部使用或改造使用原建筑物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财税〔2006〕3号文、财税〔2004〕39号文要求,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山东省济宁市幼儿园、托儿所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可证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并在每年年终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
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
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许可证》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宁市教育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2、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
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
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
1:
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
15-20。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
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
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
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
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
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
就餐园(所)应设伙房。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设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美工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
各室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三)室内活动面积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绿化面积。
至少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
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四)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具体配备见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每班自制教玩具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
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六)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厨、图书架。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
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幼儿园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十)卫生室应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四、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安全
(一)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有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园门有专人看守。
(二)幼儿入园进行全面体检,每年体检1次。
(三)新进园工作人员体检率100%,每年定期体检1次。
(四)一年中无重大安全事故。
附件2: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体育活动器械:
蹦床、攀登架、平衡木、滑梯、秋千、跷跷板、钻圈或拱形门、幼儿体操圈、体操垫、高跷、皮球、跳绳、哑铃等。
角色游戏玩具:
娃娃、木偶、小家俱、各种小玩具、头饰教具等。
结构游戏玩具:
积木(小型、中型、大型)、结构玩具各种积塑插件、各种巧板、拼图、接龙、串珠等。
砂水教玩具:
砂池、砂水配件、各种模子、水上玩具等。
科学启蒙玩具:
小风车、陀螺、万花筒、放大镜、地球仪、磁铁块、巧板、计算器、钟表模型、量杯、天平、塑料彩棍、逻辑几何块、计算卡片、昆虫盒、水杯、挂图、幻灯片、寒暑计、温度计、电磁游戏盒、教学试验盒、地球仪、镜面教具、幼儿认识器等。
美工教具:
美工教具盒、十二彩色水笔、幼儿油画棒、蜡笔、图形块、泥工板、调色板、小面板、小画架等。
音乐教具:
钢琴、小铃鼓、儿童简单打击乐器、鼓等。
劳动工具:
喷壶、儿童铁锨、小铲子、小锤子等。
活动室专用设备:
电视机、风琴或手风琴、收录机、幻
灯机、贴绒板、木偶台、幼儿书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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