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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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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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迁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区道路交通管理,更好的适应迁钢公司改革发展需要,保障厂区道路安全畅通,为公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在迁钢公司厂区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骑车人,以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和各单位(分厂、处室)主管交通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迁钢公司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安委会),各分厂建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迁钢公司内部交通安全工作由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各级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迁钢公司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布置、总结交通安全工作,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协调对外交通关系。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和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保持安装牢固、字迹清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七条、凡上户迁钢公司厂内牌照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迁钢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悬挂迁钢公司安全部门核发的厂内牌照,保持安装牢固,字迹清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凡迁钢公司所属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小客、大客一律办理有迁钢公司保卫处核发的的车辆通行证,并放置在车辆前封挡玻璃右上角明显处,入厂时司乘人员应主动示卡。
骑自行车人员应当下车刷卡。
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应减速接受警卫人员检查后,方可通过门岗通道。
第九条、职工私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必须到单位登记备案,纳入单位统一管理,需进入厂区的,一律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
外单位来公司洽谈工作、参观、学习、考察、培训、实习等人员,由接洽单位开具介绍信,统一到保卫处办证中心办理“临时证”。
因业务往来经常出入的,由雇佣单位开具证明信,到保卫处办理入厂车辆通行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听从交通值勤人员的指挥。
第十条、凡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手推车,无号牌车辆及“摩的”一律禁止入厂,违反者交通值勤人员有权滞留车辆和证件。
第十一条、任何外单位和个人的迁钢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得借道通过厂区道路行驶,迁钢公司厂内牌照的车辆严禁出迁钢厂区行驶。
第十二条、所有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状况良好,并遵守迁钢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听从交通执勤人员指挥,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机动车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公车外出旅游,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车从事旅游活动的,应报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并制定交通安全承包保证书,报迁钢公司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职工自购机动车在上完车辆牌照一周内持行驶证到单位主管部门登记,未登记的,不予出具办理车务手续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为职工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集中存放。
无存车处的,应指定在不影响交通和厂容的地方存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骑车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在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要各行其道,在无分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十八条、迁钢公司和各单位交通专业管理部门除日常安全检查外,每年要进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期间的交通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的责任单位须按期限逐项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每名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要严格实行日“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周保养(每周一次)制度,严禁“带病车”上路。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执行跨省、市长途运输任务的机动车辆,在本车司机对车辆自检完好的基础上,主管专业人员对车辆的安全装置进行再检验,确认完好后,方可出厂行驶。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驾驶公司厂内车辆和特种车辆的,必须持有驾驶证或迁钢公司安全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必须驾驶与准驾车种相符合的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论处。
第二十四条、驾驶迁钢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迁钢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的准驾证,无准驾证的,不准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十五条、所有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服从交通值勤人员的指挥,纠违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严禁驾驶报废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准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摩托车应按照规定载人,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必须佩带头盔,严禁载人侧坐。
第二十八条、迁钢所属各单位专、兼职驾驶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迁钢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由迁钢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卡,方可驾驶单位车辆。
第二十九条、迁钢所属单位专、兼职驾驶员一律实行“三级”告知管理,凡驾驶证积分满12分者,除参加交管部门办班考试外,还要参加公司内部为期一周的办班学习,并纳入重点司机管理。
第三十条、迁钢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教育台帐,并做好动态管理。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所属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内容的学习或活动(班组按日、作业区按周、厂按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外部来迁钢公司施工(含雇用临时工及车辆)均应纳入正常教育管理,并签定“交通安全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每名机动车驾驶员,要按所属地区交通部门和迁钢公司要求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人员由迁钢保卫武装处组织各单位主管部门配合驾驶员学习,培训期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对“重点隐患”驾驶员(含事故、违章、实习驾龄短),主管部门按月进行重点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宣传部门要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六章年度检审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须按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下发的机动车年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工作文件,认真组织进行检、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参加年度检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应检车数的100%。
车容、机械部件、安全装置必须达到检验标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机动、供应、调度等部门对参加年检车辆要妥善安排生产和车辆检修所需材料备件的供应,所需费用财务部门应予核销。
第三十九条、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的车辆,须向原所属单位事先提出申请,报地区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缓检,预期未检验或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四十条、每名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审,各单位驾驶员提出计划安排,矿业公司医院根据安排,具体组织好体检工作。
第四十一条、驾驶年审体检工作,由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组织;已到报废期限的单位机动车,不再参加年度检验,将牌照行驶证及时交到设备处,由设备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第七章厂区道路行驶管理
第四十二条、进入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厂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
第四十三条、厂区主干线严格控制车速,按照规定速度行驶,各行其道,遇停止信号或铁路道口,依次停车等候,严禁违章抢行。
第四十四条、车辆装载货物超宽、超高、超长等大型设备必须走主干线时,应提前到生产处或保卫武装处办理通行证,凭通行证方可通行,并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
第四十五条、厂区主干线和参观路线两侧及便道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四十六条、驾驶迁钢职工班车的要按照指定站点靠马路右侧依次停靠上下乘客,严禁占路乱停或上下乘客。
第四十七条、车辆载运散落、飞扬、泄漏以及有碍环境卫生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不得发生遗漏丢撒。
第四十八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放射、腐蚀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手续,使用专用车辆,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的速度直接运往目的地,中途严禁停留,必须停车时,司机和随车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出现车辆故障不能行驶时,要设专人看护。
第四十九条、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要文明驾驶,礼貌行车,遇有风、沙、雨、雪天气要主动避让行人、骑车人,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十条、凡进入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遇有外宾参观团队,旅游团队的车队时,要主动礼让靠右侧行驶,不抢行,穿插车队,树立良好的迁钢人形象。
第五十一条、凡进入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要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领导的来车;车辆在下列情况下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通行,严禁闯信号、穿插、超越、抢速行驶。
一、遇停止信号;
二、等待过磅检验时;
三、铁路道口等待时;
四、出入厂门时。
第八章骑车人、电动车、行人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随时接受交通值勤人员检查。
摩托车、自行车出入厂门一律按门禁规定下车,不得遛车。
第五十三条、摩托车必须配戴安全头盔,否则不许进入厂区。
第五十四条、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强行猛拐,不违章占用机动车道。
第五十五条、凡在厂区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马路右侧行走,不要占用机动车道,不要乱穿马路,摆头猛跑,不钻杆强行。
第九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厂区道路所有的交通安全设施全部由主办公室,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统一安排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和私自变更。
第五十七条、厂区道路严禁堆物,码料、施工占路,必须在道路上施工时,应提前到有关专业部门(公司生产处、办公室、工程处、保卫武装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占路。
第五十八条、凡在厂区道路上施工、占道的,必须设有明显警示标志(30米以外)和围栏,设置红色警示灯,并有专人看护疏导交通。
第十章处罚和考核管理
第五十九条、凡在公司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接受值勤人员的纠正、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反厂区道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迁钢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交通事故责任情节(特大、重大、一般、轻微)由保卫武装处、治安派出所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保卫武装处、治安派出所对其单位罚款,暂扣机动车辆,并责成单位对其责任者按违规违制处理。
一、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员驾驶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严重的。
六、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牌证、驾驶证的。
七、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机动车遇停止信号仍通过路口的。
九、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
十、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一、前方道路受阻时,穿插排队等候车辆或进入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
十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三、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十四、不按规定试车或牵引机动车的。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武装处、治安派出所对单位罚款,责成单位对责任者按违规违制处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来厂参观视察首长、外宾、护卫车队和特种车的。
第六十四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武装处、治安派出所处罚。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试车,且情节一般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五、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八、不按规定载人的。
第六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武装处、治安派出所处罚。
一、违反交通标志、线路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五、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七、驾驶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八、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九、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十、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车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的附件如下:
附件1:
通行证办理流程编码:
sgqggszd7026L1AO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迁钢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工以及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非迁钢公司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的附件为通行证办理流程。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首钢迁钢公司
2007年3月29日
主题词:
交通安全管理
首钢迁钢公司办公室2007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3份
附:
通行证办理流程编码:
sgqggszd07026L1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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