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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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K13-01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2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3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许可程序 4
4.1申请和受理 4
4.2企业实地核查 5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6
4.4审定与发证 6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审查要求 6
5.1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9
5.3染料中间体产品检验项目 31
5.4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3
5.5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43
6证书和标志 45
6.1证书 46
6.2标志 46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47
8监督检查 48
9收费 48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8
11附则 49
附件1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50
附件2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2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65
附件5检验报告……………………………………………………………………………5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70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1总则
1.1为了做好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56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染料中间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
染料中间体
1
2-萘酚
——
优等品、合格品
2
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3
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
硝基苯*
——
优等品、一等品
5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膏状、粉状
——
6
邻硝基氯苯*
——
优等品、合格品
7
对硝基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8
蒽醌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9
对硝基苯胺*
干品、潮品
——
10
邻硝基苯胺*
——
优等品、合格品
11
间硝基苯胺*
——
一等品、合格品
12
对氨基苯甲醚*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3
邻苯二甲酸酐*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4
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5
对硝基甲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6
邻硝基甲苯*
——
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
17
J酸(2-氨基-5-萘酚-7-磺酸)
干品、潮品
干品:
优等品、一等品
18
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
干品、潮品
干品:
优等品、一等品
19
猩红酸双钠盐
——
优级品、一级品
20
2-氰基-4-硝基苯胺
——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21
乙酰乙酰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
22
1-氨基蒽醌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3
2.4-二硝基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4
邻甲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5
对硝基酚钠
——
一等品、合格品
26
邻氨基苯甲醚*
——
优等品、合格品
27
2-羟基-3-萘甲酸
——
优等品、合格品
28
对氨基苯磺酸钠
——
——
29
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盐)
——
优等品、合格品
30
1-萘酚-4-磺酸(NW酸)
——
——
31
2-氨基-8-萘酚-6-磺酸(γ酸)
干品、潮品
干品:
优等品、一等品
32
N-甲基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33
1-萘酚
——
优等品、合格品
34
对氨基乙酰苯胺#
——
优等品、合格品
35
三聚氯氰*
——
一等品、合格品
36
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
干品、潮品
干品:
优等品、一等品
37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G盐)
干品、潮品
——
38
1-萘胺-4-磺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
39
1-萘胺*
——
优等品、合格品
40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干品、潮品
——
41
2.4-二氨基甲苯*#
——
一等品、合格品
42
N.N-二甲基苯胺*
——
优等品、合格品
43
邻硝基对甲苯胺*
干品、潮品
——
44
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
——
——
45
间苯二胺*#
——
优等品、一等品
46
邻二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7
间氨基乙酰苯胺#
——
——
48
对氨基苯磺酸
——
——
49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0
6-氯-2,4-二硝基苯胺*
——
——
51
3-氯-2-甲基苯胺*#
——
优等品、合格品
52
间苯二酚(1,3—苯二酚)*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3
对氯邻硝基苯胺(红色基3GL)*
干品、潮品
——
54
邻氯对硝基苯胺*
——
一等品、合格品
55
2,4-二硝基苯酚*★
——
——
56
对氨基苯酚*#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注:
表中标*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产品为剧毒化学品,标#产品为产业政策限制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染料中间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染料中间体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铁粉还原法工艺列为淘汰类项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单元”栏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品种”、“规格等级”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产品规格”、“产品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非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的说明。
4.1.1.6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8《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9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10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1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每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2-萘酚
产品标准
GB/T1646-2003
2-萘酚
相关标准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84-2007
染料中间体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2
氯苯
产品标准
GB2404-2006
氯苯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3
苯胺
产品标准
GB2961-2006
苯胺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85-2007
染料中间体结晶点测定通用方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4
硝基苯
产品标准
GB/T9335-2009
硝基苯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385-2007
染料中间体结晶点测定通用方法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GB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5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产品标准
GB/T1648-2007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相关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81-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不溶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6
邻硝基氯苯
对硝基氯苯
产品标准
GB/T1653-2006
邻、对硝基氯苯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7
GB/T2385—2007
染料中间体结晶点测定通用方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8
蒽醌
产品标准
GB/T2405-2006
蒽醌
相关标准
GB/T534-2002
工业硫酸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86-2006
染料及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7531-2008
有机化工产品灼烧残渣的测定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9
对硝基苯胺
邻硝基苯胺
间硝基苯胺
产品标准
GB/T4840-2007
硝基苯胺类
10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11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84-2007
染料中间体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2386-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12
对氨基苯甲醚
产品标准
GB/T7370-2008
对氨基苯甲醚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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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染料 中间体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