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和煤矿运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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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矿机电[2011]8号
关于下发《顺和煤矿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各相关施工单位:
为加强顺和煤矿基建期间的运输管理,夯实安全基础,结合顺和矿实际情况,按照“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精细化”建设管理理念,特制订《顺和煤矿运输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顺和煤矿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顺和煤矿基建期间的运输管理,夯实安全基础,结合顺和矿实际情况,按照“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精细化”建设管理理念,特制订顺和煤矿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电科对矿井运输工作负业务管理监督责任;安检科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矿各科室对运输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三条定期组织召开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要明确分管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到机电科。
第五条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矿机电科监督。
第六条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矿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施工图纸的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对井下“两小”(小绞车、小电车)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运输系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处理工作。
第八条主要运输巷道(运输大巷和轨道集中巷)的轨道在竣工验收后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施工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运输安全工作按工作范围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对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科审批:
1、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的选择计算;
3、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4、行人台阶;
5、轨道中心线;
6、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8、斜巷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三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处理,以防砸坏电气设备、电缆管线,伤人等。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必须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和杂物,发现一处罚50元。
第十五条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
新掘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对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行人侧设置躲避硐室,2个躲避硐室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低于1.8m,硐内严禁堆积物料、杂物。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
第十六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车最突出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
车辆最突出的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矿井轨道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和公司要求进行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直线段2条钢轨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第十八条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地点达到合格。
轨道的轨距必须保持在600-2~600+5之间;轨道接头内错差允许范围为:
0~2mm,上下错差允许范围为:
0~2mm;接头间隙不应超过2mm;并在轨道两接头内侧加上轨距拉杆,以防止轨道轨距内外错差、变形而引起机车掉道、翻车;采用长轨焊接轨道接头时,必须保证每隔200m有一个未焊接的接头,其接头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大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和现有轨道整修后的质量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每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十九条轨道道岔与基本轨的接头间距、内错差、上下错差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轨道,基本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井底车场以外,其他轨道、轨枕端头、扣件、紧固螺栓、轨心处的轨枕表面及以下30mm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主要轨道的两根钢轨,必须保证其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两根钢轨在30m范围内,水平偏差严禁超过3mm,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二十条主要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巷道内施工时,在施工地点两端50m处设置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及时发出信号。
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随意开车。
确实需要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必须躲避到安全地点等机车通过后再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主要大巷要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要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均应设置警示以提醒司机注意。
每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四条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输车辆的各道口,要安设阻车器防止车辆溜放,阻车器安装位置必须在通道口以内。
每缺少一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轨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大巷地面及轨道出现地鼓、水沟断面发生变形的,应立即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每发现一处水沟盖板松动罚款10元。
第二十七条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两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
缺查或少查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章电机车运输
第二十八条新购置和经过大、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九条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的牵引车数的牵引车辆运行;否则,按超出的车数处罚,每超拉一个矿车罚50元。
第三十条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它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红灯信号并鸣笛,当行至大巷交叉口20m处时必须长鸣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三十一条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三十二条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三十三条电机车的闸、铃、灯、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三十四条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电机车修理间(或地面)打开检修,严禁随意在大巷内进行,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机车司机必须持有上岗证,且必须随身携带。
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跟车工对各矿车的连接装置、机车牵引情况、车辆的装载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机车运行时,跟车工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车辆的运行状况,严禁随意躺卧在机车头上,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机车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必须对大巷道岔、弯道、硐室口、车场进行固定编号,大巷与主要斜巷内应每100m设置一个安全警示标语牌。
第三十九条巷道内必须有路标、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声光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两辆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机车运行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
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没有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推车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手把取下,搬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跟车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及乘员情况等,发现问题,严禁发车,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司机要使用车载电话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构,严禁摘跑钩。
防止因配合不当而造成事故,发现摘跑钩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列车运行中车辆发生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向机车调度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戒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防止追尾、撞车事故的发生;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或无汇报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电机车牵引装有超长物料的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使之隔开,以机车运行或急停时长物料碰不到机车为准,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电机车制动距离、矿车连接装置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矿机电科备案,没有上报的按未进行测试试验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蓄电池电机车牵引运输车辆数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5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
矸石车10辆、料车8辆、空车15辆;8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
矸石车15辆、料车12辆、空车20辆。
10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
矸石车30辆、料车20辆、空车40辆。
第四十九条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
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条蓄电池式电瓶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电压表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10min后进行,防止因有氢气溢出而引起事故。
第五章其它
第五十一条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车厢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且应把液压支架缩到最低位顺装,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条关规定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车、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人员肩扛长料(单体、锚杆、铁锹、钎子、管子、钢轨、工字钢、湿木料、大锤等)在轨道上或架空线附近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
人在轨道大巷行走时,应靠水沟侧通行,且距轨道轨枕端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每发现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严禁机车、矿车及各种车辆在大巷占道,严禁把车辆推翻在轨道两旁或放置,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四条运送大件设备和材料时,制定专项措施,并明确使用的牵引车辆的型号、牵引数量、连接方式等。
第五十五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司机或跟班人员必须各车的连接装置、轮和车闸等进行详细检查。
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品、长料具或附挂物料车等。
2、人车的行驶速度严禁超过4m/s。
3、人车车场上下人员的地点照明应充足,架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前(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电源。
4、双轨巷道乘人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驶入乘车场。
第五十六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列车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且严禁跳车。
第五十七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井下机车调度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2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4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须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
第五十八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若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和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及其两者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少于2辆车。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且车厢内部必须铺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确需用矿车装运时,堆放高度严禁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运送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列车行驶速度严禁超过2m/s,严禁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4、在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严禁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部必须使用软质绝缘物塞紧,防止震动、撞击和杂散电流。
第五十九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毎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六十条电机车司机、各车场信号把钩工,发现积压车辆,必须立即用泄漏通讯手持机及时向井下机车调度汇报,并将调度机车及时运出,提高机车运行效率和矿车周转率。
严禁发生积压车辆现象。
第六十一条各车场把钩工、电机车司机发现积压车辆未及时汇报给机车调度或机车调度人员未及时派机车拉出积压车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二条其他区队所需车辆,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用车数量申请用车;对超要车辆、矿车积压或有积压未及时汇报的区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所有机车、矿车必须统一编号,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车辆加以爱护,对人为损坏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元。
第六章斜巷运输
第六十四条倾斜巷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地板平整,无积水淤泥,达到平、直、净。
第六十五条主要巷道上下山严禁兼作行人道,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须设有禁止行人牌板,牌板要清洁醒目,发现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六十六条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防跑车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六十七条斜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30Kg/m,其他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铺设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要求。
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斜巷轨道的托绳轮(地辊)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枕木、巷帮、支架、顶梁等。
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
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架设地辊,每缺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斜巷轨道的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能力等参数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七十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度的3倍,摘挂钩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
第七十一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七十二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
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不得作其他用途,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严禁继续使用,发现一处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五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斜巷轨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当提升绞车滚筒直径大于或等于1.2m时,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净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净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矿机电科备案。
第七十七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或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净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拉伸量超过0.2%时,严禁使用。
第七十八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3.2m/s。
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七十九条斜巷下部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严禁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八十条斜巷轨道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八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永久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压、限速、闸瓦间隙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绞车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不得大于2mm,严禁甩保护。
第八十二条井下斜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轨道斜巷内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标准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自动复位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八十三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构操作,严禁绞车司机误操作或信号把钩工误发信号。
第八十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信号把钩工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十五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完好状态;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严格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认真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以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八十六条摘挂构工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构。
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构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构操作。
3、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构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第八十七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挂构处理。
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八十八条各阻车器必须能够自动复位。
必须按统一标准制作、安装阻车器。
斜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检查、试验、维护牌。
第八十九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九十条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和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杠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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