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汇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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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汇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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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汇总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项目典型问题技术要求基本要求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
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
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
“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
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
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12、漏标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规格、贮存条件等内容。
4.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名称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
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
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
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
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五条规定:
“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6、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示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2760中的通用名称。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7、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对复配食品添加剂规定: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配料的定量标示1、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其含量。
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净含量和规格1、散装食品标示成“净含量:
按实际称重计算”,由于非定量该项目可以不标示。
GB7718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该标准。
2、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3、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4.1.5.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
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6、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未标示营业执照上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内容。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2、委托加工产品未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地址或产地。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日期标示1、按照季节不同来标示保质期,难以确定具体天数。
2、保质期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
贮存条件容易漏标。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1、QS标志及编号标注错误,如QS标志变形、变色。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未在规定的时间换成“生产许可”字样,仍在使用“质量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3、将QS标志使用在无证食品、保健食品等其他产品上。
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注为强制性标准,或只标注卫生标准,或标注废止标准;自愿性产品认证随意标注,如企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已过时效仍旧使用。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辐照食品1、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
4.1.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使用转基因大豆等食品未标明。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质量(品质)等级如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示。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认证食品违规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食品标签特殊要求1、蜂蜜制品:
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
2、库拉索芦荟凝胶:
“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
3、乳制品:
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
“特殊项”的标注1、产品类型,如:
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
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3、蛋白质:
如:
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
如:
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等。
5.其他如:
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项目典型问题技术要求基本要求1、不在豁免标示范围内的产品未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条第(八)项。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虽然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但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如腐乳类、酱腌菜、酱油、酱类、复合调味料、冰糖茶等)的预包装食品未标示营养标签。
3、营养标签未标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强制标示内容1、营养标签未标示完整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2、当标示其他成分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未标示得更加醒目。
3、对等营养素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未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使用氢化油和部分氢化油,及以其为原料的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代可可脂等食品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1、营养成分的名名称称和和顺顺序序、标标示示单单位位、修修约约间间隔隔、“0”“0”界界限限值值不符合标准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2、能量kJ写成KJ。
3、实测得出的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小于等于规定“0”界限值时未标示为0。
可选择标示内容采用删改、添加和合并等形式修改功能声称用语。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营养标签格式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B.2.6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规定: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能量及其计算标示的能量与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能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加和值不相等。
(GB28050-2011)问答第二十三条对能量及其折算规定: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
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
”附件3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的特别标签标识序序号号标标准准号号及及标标准准名名称称特特别别标标签签标标识识备备注注1GB10789-2007饮料通则1、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标明(原)果汁含量、(原)蔬菜汁含量。
2、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XX汁”(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如“加糖苹果汁”。
2GB15266-2009运动饮料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3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1、产品标签上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
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3、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3、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4、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如:
“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
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5、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5GB18186-2000酿造酱油(含修改单)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6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7GB18187-2000酿造食醋(含修改单)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和总酸的含量。
8GB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9GB1445-2000绵白糖6,绵白糖标签须有下列内容:
产品不采用本标准时属于非强制标注内容a)产品名称;b)级别;c)净含量(千克或克);d)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e)产品标准号;f)生产日期(可只标注年、月)。
10GB317-2006白砂糖1、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或克)、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2、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11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标示保存温度12GB10464-2003葵花籽油1、产品名称:
压榨葵花籽油、浸出葵花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葵花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3GB11765-2003油茶籽油1、产品名称:
压榨油茶籽油、浸出油茶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油茶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4GB1534-2003花生油1、产品名称:
压榨花生油、浸出花生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花生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5GB1535-2003大豆油1、产品名称:
压榨大豆油、浸出大豆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大豆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6GB1536-2004菜籽油1、产品名称:
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菜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菜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7GB1537-2003棉籽油1、产品名称:
压榨棉籽油、浸出棉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棉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棉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8GB15680-2009棕榈油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
“原油”或“成品油”。
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3、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19GB19111-2003玉米油1、产品名称:
压榨玉米油、浸出玉米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玉米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玉米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0GB19112-2003米糠油1、产品名称:
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米糠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1GB8233-2008芝麻油1、产品名称:
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的产品,可分别标注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香油、芝麻原油、成品芝麻油。
2、加工工艺:
应标识水代、压滤、压榨、浸出。
3、原产国:
至少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22GB15037-2006葡萄酒1、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注:
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3,3.4,3.5的定义。
【3.3年份葡萄酒:
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4品种葡萄酒:
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
3.5产地葡萄酒:
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3GB4927-2008啤酒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
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4GB1354-2009大米1、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2、凡是采用本标准的大米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25GB9697-2008蜂王浆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产品不采用本标准时属于非强制标注内容用作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签应符合GB7718要求。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和运输图示标志。
26GB19855-2005月饼8.1月饼名称8.3和8.5本标准内不强制标识8.1.1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时,应同时注明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准确名称。
不得只标注代号名称、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名称。
8.1.2莲蓉类月饼应标示“纯莲蓉月饼”或“莲蓉月饼”,以示区别。
注:
纯莲蓉月饼是指包裹以莲子为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
除油、糖外的馅料原料中,莲籽含量为100。
8.1.3蔬菜类月饼应选择标示含量超过馅料总量25或含量最高的蔬菜名称。
8.1.4当几种月饼混装一盒时,在标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之后,还应注明盒内月饼的具体名称。
8.2配料清单8.2.1豆蓉(沙)类月饼应标示是何种豆制作的豆蓉(沙)。
8.2.2果仁类月饼应标示所用每一种果仁的名称。
8.2.3水果类月饼应标示使用的水果名称。
8.2.4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注。
8.2.5当多种月饼产品混装一盒时,可以用一个包括所有产品的总配料清单,亦可使用每个产品各自的配料清单。
8.3配料的定量标示以某种配料作为月饼名称时,应标示其含量。
8.4盒装月饼日期标示当多种月饼产品混装一盒时,生产日期以最早生产的月饼的生产日期为准。
8.5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和GB/T6388的规定。
27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在产品的单位包装上要标明冷加工或热加工28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013-8-1起实施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29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013-8-1起实施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30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31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32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5.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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