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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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职业卫生:
公司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2、有害作业:
是指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职业性危害:
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禁忌症: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6、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7、有尘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8、有毒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9、防护措施:
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10、个人防护用品(又称劳动防护用品):
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三、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经营职业卫生管理的全过程。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泰安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标准》等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1、公司职卫科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编制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防治与控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职卫科、车间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卫科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卫科在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烫伤”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四、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五、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七、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八、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节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一、由职卫科按有关要求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执行以下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东平工业园区安监办和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工艺技术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
第三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三、公司各生产车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五、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公司设备技术科是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是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具)品的管理,让职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等过程。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
1、安全科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岗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维护和保养。
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并按(附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仓库:
⑴负责防护用品的统计、计划申报、验收及管理工作;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保管和发放工作。
3、供应科:
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进行采购,禁止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三无”产品、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防护品的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供应科负责。
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采购人员应核实生产单位是否有生产资质,并符合有关规定,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做到“三证”齐全,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监证。
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科主管人员、采购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在验收单上签字,并要求供应科采购人员进行退货或调换。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3、共用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4、上述保管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经常对所管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具体见第四节发放标准。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单进行发放。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车间书面申请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初审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领料单发放。
4、在事故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保管人员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据实补办手续审批。
5、从业人员有权依章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检查
1、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2、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使用和检查情况记录在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台帐内。
六、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个人配备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科室、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配戴和使用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督促更换。
2、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的负责人负责,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全科、职卫科、仓库等有关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五节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职卫科组织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职卫科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四、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五、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科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卫科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卫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卫科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
每年按公司生产过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职责:
1、生产技术部门对项目的计划,联系设计、评价单位、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部门具体实施,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2、谁设计的项目,谁就要负责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
3、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
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4、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对“三同时”负责督促实施。
5、生产车间在生产工艺、装置改建时,负责落实“三同时”内容,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车间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6、职卫科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和检查。
四、“三同时”内容
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及保护环境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3、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6、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7、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8、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五、“三同时”的实施
1、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计划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2、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申请县安监局和有关领导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部门、职卫科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4、项目竣工后,要由上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再投产使用。
第七节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七、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八、“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九、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十一、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四、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八节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事故处置、报告:
1、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由公司职卫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九节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本公司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和后处理存在的噪声、粉尘及使用甲苯等化学危险物品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岗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注塑车间、生产车间配料、后处理、包装岗位。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生产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车间主任为成员。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科。
分工: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生产委员会主任为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副主任为副总指挥。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
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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