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湾水电厂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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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湾水电厂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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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罗湾水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年第号
《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大坝安全管理标准》已经于200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二〇〇年月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大坝安全管理标准
制度
编号
CPIJXSHLW(YW)-10-47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张航
邹延桂
孙国才
何根新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解释
部门
水工车间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大坝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我厂大坝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与奖惩或责任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大坝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委,2004年12月1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原能源部,1988年8月)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原能源部,1988年5月24日)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大坝安全分三和公司、厂部和车间三级管理。
大坝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水工车间负责,日常工作以外的工作由安全生产部代表厂部负责,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则由三和公司下达计划要求,厂部执行。
3.2 大坝安全职责:
3.2.1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大坝安全职责。
3.2.1.1 负责审定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方案。
3.2.1.2 负责审核安排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
3.2.2 厂长应当履行下列大坝安全职责。
3.2.2.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部门对大坝安全管理的指示和决议,对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决定,发布命令。
3.2.3 副厂长应当履行下列大坝安全职责。
3.2.3.1 组织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3.2 审核大坝安全管理相关的水库运行和洪水调度方案、防汛组织、措施计划、科研规划、运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
3.2.3.3 组织大坝年度详查、汛前、汛后检查、水工建筑物评级、大坝定期检查。
3.2.3.4 组织大坝的补强加固工程、更新改造、隐患治理、除险加固工作。
3.2.4 安全生产部应当履行下列大坝安全职责。
3.2.4.1 安全生产部是大坝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3.2.4.2 组织实施大坝年度详查、汛前、汛后检查、水工建筑物评级、大坝定期检查、大坝安全注册。
3.2.4.3 编制大坝补强加固工程、更新改造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4 审查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水库控制运行方案、防汛措施。
3.2.5 水工车间应当履行下列大坝安全职责。
3.2.5.1 水工车间是大坝安全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大坝安全日常工作。
3.2.5.2 负责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并建立相应档案。
3.2.5.3 负责按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控制运行原则编制水库控制运行和洪水调度方案。
3.2.5.4 参加大坝年度详查、汛前、汛后检查、水工建筑物评级、大坝定期检查、补强加固工程、更新改造等工作。
3.2.5.5 整理和分析观测资料,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2.5.6 负责观测、遥测、防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操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3.2.5.7 负责坝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备所造成的破坏。
3.2.6 江西靖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大坝检查、维护规定,负责大坝水工建筑物及系统电源的日常消缺维护工作。
3.2.7 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湾分公司负责大坝机电设备及通讯设施的大、小修及抢修工作。
3.2.8 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财务产权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坝维护费用,补强加固工程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应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3.2.9 人事劳动部负责有计划的安排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技术业务培训。
3.2.10 厂长工作部负责存档的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保存工作。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管理目标
加强和规范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资产免遭损失,确保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
4.2 管理要求
4.2.1 大坝安全涉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安全,必须高度重视。
4.2.2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4.2.3 大坝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2.4 加强大坝的安全监测、检查和维修,分析大坝运行状态,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4.2.5 水库调度,应与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4.3 管理条件
4.3.1 大坝安全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安全的责任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来承担,并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其实施;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责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工作。
4.3.2 为了加强大项安全监察工作,也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在技术上支持和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4.3.3 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电站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4 管理方法
4.4.1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
4.4.2 水电厂必须建立健全大坝防汛制度。
每年汛期,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确保通信畅通、照明可靠,并及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设施的准备。
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必须及时处理。
4.4.3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
4.4.3.1 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大坝等水工建筑物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定期检查以及特种检查等工作,作好现场记录并编写相关报告。
4.4.4 加强水电厂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水电厂都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监测工作。
4.4.4.1 监测系统应全面、合理、切实有效:
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监测设施应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4.4.4.2 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应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加密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
4.4.4.3 当发现监测系统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
条件具备时,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4.4.4.4 大坝观测是了解大坝运行状态的重要手段,所以必须定期对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进行,观测项目及周期按《水工观测规程》执行。
4.4.4.5 当大坝在非常运用时期,如:
高水位、地震、泄洪等,应对有关项目进行加测,具体规定如下:
1)高水位时的大坝位移、坝基扬压力。
2)泄洪时的大坝位移、坝基扬压力。
3)坝区道受到大于或等于地震烈度为六度的地震后的大坝位移及坝基压力。
4)发生重大事故后,应根据情况,临时确定加测项目。
4.4.5 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观测资料整理和大坝安全鉴定。
4.4.5.1 每次各观测项目之观测成果必须及时整理,发现异常数据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立即上报。
观测成果报表必须在3日内上报。
每年年终应对全年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对观测工作进行技术总结,次年元月底完成,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4.4.5.2 经常性地开展观测资料分析工作,掌握大坝运行状态。
定期进行长期观测资料的分析整理,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及安全鉴定报告。
4.4.6 做好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记录,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和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观测资料和保管工作。
4.4.7 为了使各级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大坝安全监察业务,具备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得到知识上的更新和提高,必须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4.8 水库防洪
4.4.8.1 按照批准的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
4.4.8.2 认真执行批准的年度水库调洪方案,在具体的调洪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大坝安全第一的方针,合理调度洪水,确保大坝安全。
4.5 管理程序
4.5.1 大坝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必须按编制好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
大坝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大坝规章制度,按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巡查、维护和年度详查,并将年度详查资料上报。
4.5.2 在观测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
4.5.3 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4.5.4 按规定向大坝监察中心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申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和责任
5.1 责任和权限
5.1.1 责任
5.1.1.1 厂部对大坝安全管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5.1.1.2 厂部应掌握大坝运行状态,督促检查大坝安全管理法规和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5.1.1.3 厂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厂大坝实际情况,安排大坝的加固、鉴定及观测设施的改造;
5.1.1.4 水工车间应加强大坝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切实做好大坝的日常检查、观测和维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掌握大坝状态的第一手资料,发现异常现象立即上报。
5.1.2 权限
5.1.2.1 根据上级有关大坝管理的法规、法令,有权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上报厂部;
5.1.2.2 车间根据实际情况,对观测设施的改造,大坝加固及观测方法和设备及周期的改变有建议权;
5.1.2.3 厂部有权批准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施行;
5.1.2.4 发生垮坝的破坏性事故,厂部在立即上报主管单位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5.2 检查与考核
5.2.1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5.2.2 本标准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标准由厂安全生产部和水工车间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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