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温液体泄漏事故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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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高温液体泄漏事故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
为防止发生高温液体造成的灼烫、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要求生产过程中存在和使用高温液体的企业单位,制定预防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1预防易发事故重点:
1.1高炉炉缸烧穿;
1.2铁水罐、铁包漏铁;
1.3用于高温冶炼的炉体漏炉;
1.4钢包漏钢;
1.5中包翻包、漏包;
1.6电炉水冷炉壁漏水;
1.7易爆、潮湿、密闭容器等入炉;
1.8钢包耳轴、起重机吊钩磨损超标准使用;
1.9高温液体储存容器倾翻事故。
1.10翻扣高温液态渣造成爆炸伤人。
2管理要求:
2.1充分识别高温液体存在、使用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2明确各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2.3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岗位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2.4对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2.5制定专业安全检查表,按照检查表各项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2.6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2.7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2.8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
3安全检查表
3.1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标准建立检查表,进行检查。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炼钢安全规程》第8.1.1条
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上0.2~0.4m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1.2条
3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炼钢安全规程》第8.1.3条
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1.4条
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1.5条
6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m。
《炼钢安全规程》第8.1.6条
7
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炼钢安全规程》第8.1.7条
8
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炼钢安全规程》第8.1.8条
9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第8.1.9条
10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炼钢安全规程》第8.1.10条
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第8.1.11条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1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炼钢安全规程》第8.2.1条
起重设备
1
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4.1条
2
8.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
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炼钢安全规程》第8.4.2条
3
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炼钢安全规程》第8.4.3条
4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炼钢安全规程》第8.4.4条
5
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第8.4.5条
6
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炼钢安全规程》第8.4.6条
7
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
《炼钢安全规程》第8.4.7条
外部运输设备
1
车间内部铁路线应为平道,且不应低于车间外铁路线轨道标高,铁路线弯曲半径与建筑接近限界应遵守YBJ52的规定;门洞边缘距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8m。
《炼钢安全规程》第8.5.1条
2
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
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
铁路线轨道外侧1.5m以内,不应堆放任何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第8.5.2条
3
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氧气管道下方停留。
《炼钢安全规程》第8.5.3条
4
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根据GB6389的要求设置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炼钢安全规程》第8.5.4条
5
应根据炼钢厂的特种车辆(如自抱罐汽车、料蓝车、运坯车等)的特殊要求设计道路路面,并设立明显标志;特种车辆道路应尽可能与普通车辆道路分开。
《炼钢安全规程》第8.5.5条
6
炼钢厂内的道路,应按GB5786的规定设立交通标志。
《炼钢安全规程》第8.5.6条
7
道路建筑应符合GBJ22的规定,跨越道路上方的管线,距路面净高应不小于5m。
《炼钢安全规程》第8.5.7条
8
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第8.5.8条
9
采用带式运输机运输,应遵守GB14784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第8.5.9条
10
带式运输机的通廊应设走道,设单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1m,设两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8m,并应在两侧走道间适当设置过桥;倾斜通廊的倾角大于6º时,走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大小12º时,走道应采用踏步。
走道沿线应设置可随时停车的停车绳。
《炼钢安全规程》第8.5.10条
11
维修带式输送机,应事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权转到就地操作箱。
《炼钢安全规程》第8.5.11条
其他设备
1
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提供事故用水。
《炼钢安全规程》第8.6.1条
2
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炼钢安全规程》第8.6.2条
3
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炼钢安全规程》第8.6.3条
4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炼钢安全规程》第8.6.4条
5
高炉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炉各区域的冷却水温度,应根据热负荷进行控制;
2)风口、风口二套、热风阀(含倒流阀)的破损检查,应先倒换工业水,然后进行常规“闭水量”检查;
3)倒换工业水的供水压力,应大于风压0.05MPa;应按顺序倒换工业水,防止断水;
4)确认风口破损,应尽快减控水或更换;
5)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应每2h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发现炉缸以下温差升高,应加强检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直至休风,防止炉缸烧穿;
6)高炉外壳开裂和冷却器烧坏,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减风或休风进行处理;
7)高炉冷却器大面积损坏市,应先在外部打水,防止烧穿炉壳,然后酌情减风或休风。
8)应定期清洗冷却器,发现冷却器排水受阻,应及时进行清洗;
9)确认直吹管焊缝开裂,应控制直吹管进出水端球阀,接通工业水管喷淋冷却;
10)炉底水冷管破损检查,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炉底水冷管(非烧穿原因)破损,应采取特殊方法处理,并全面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1)大修前,应组成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炉基鉴定小组对炉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鉴定结果应签字存档;
12)大、中修以后,炉底及炉体部分的热电偶,应在送风前修复、校验;安装冷却件时,应防止冷却水管和钢结构损坏。
《炼铁安全规程》第9.2.17条
6
软水闭路循环冷却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高炉冷却器、炉底水冷管、风口和热风阀等处合理的热负荷,决定水流量及水温差;
2)高炉冷却器和炉底水冷管进出水的温差和热负荷超过正常冷却制度的规定范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加强水温差和热负荷的检测;
3)特殊炉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高炉软水冷却系统的冷却参数,可适当调整;
4)冷却器的破损检漏和处理,如果上下同时作业,应各派专人监护,安全装备应齐全可靠,严防煤气中毒;
5)风口出水端未转换开路时,不应用进水端阀门进行“闭水量”检查,防止风口两端供回水压力相等,导致风口水流速为零而发生烧穿事故。
《炼铁安全规程》第9.2.18条
7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
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
《炼铁安全规程》第9.1.9条
8
无料钟炉顶
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论箱温度应不高于70℃。
《炼铁安全规程》第8.3.2条
9
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
《炼铁安全规程》第8.2.6条
3.2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标准建立检查表,对设备接地及接零、防雷系统进行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一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
DL5053-1996
1
1.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0.4
2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GB/T13869-92
GB50303-2002
a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b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c
箱(柜、板)体PE可靠
d
各种电气组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e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f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g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h
编号、识别标记齐全,醒目
3
电网接地系统
GBJ65-83
a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b
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
c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d
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防损伤或有附加保护措施
e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四
建筑防雷
GB50057-94
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第3.4.1条
2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
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3.4.2条
3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第3.4.3条
4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
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
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
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第3.4.6条
5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
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3.4.7条
6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三、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
7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 3.4.10条
8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
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第4.3.1条
9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
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第4.3.2条
10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第4.3.3条
11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
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第4.3.5条
12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第4.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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