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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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WPDS701
版本号:
2.1
生效日期:
2005.06.01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
目录
0、修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参照文件
4、定义和缩写
5、职责
6、实施步骤
7、归档和信息处理
8、检验费
9、附录
版本号
修改页次
修改原因
2.1
全部
职责变化和工作完善
编写
审核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余金生
周海生
王志雄
刘晓明
2005.05.28
第12页共12页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和审图(技术鉴定)的管理程序和职责,旨在加强日常检验工作,确保国内航行船舶的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和发证工作符合本社规范、规则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法令、法规、规程的要求,给船东、船厂提供满意的服务。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的检验和审图(技术鉴定)工作。
3.参照文件
3.1本社《质量手册》
3.2《船舶图纸审查程序》(WPPA701)
3.3《规范编制与科研管理程序》(WPRR701)
3.4《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
3.5《验船师日志填写和管理办法》(WPQM703)
3.6《不合格服务管理程序》(WPQM802)
3.7《DSMIS管理程序》(WPDS703)
3.8《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号管理程序》(WPDS704)
3.9《业务收费管理程序》(WPFD702)
3.10《建造船舶检验收费工作须知》(WIFD702-2)
4.定义和缩写
4.1本社《质量手册》中的定义和缩写适用本程序。
4.2国内航行船舶-持有或预定检验后将持有国内法定航行证书的船舶。
4.3国内建造处—CCS总部国内建造检验管理处。
4.4执行检验单位—执行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的分社/办事处。
4.5执行检验部门—二级分社中具体执行检验的部门。
4.6二级分社-指下述国内分社:
大连分社、秦皇岛分社、天津分社、青岛分社、上海分社、福州分社、广州分社、南京分社、武汉分社、重庆分社。
4.7国内船舶检验中心—本社执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时,对外以国内船舶检验中心名义。
4.8区域审图中心-上海、大连、武汉及广州审图中心。
4.9原则修改-对船舶的稳性、结构、强度有影响的修改;
-重要设备及系统的变动;
-涉及法定要求的修改。
4.10重大检验业务问题的界定原则同《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SS701)中界定原则,同时增加以下三款规定:
-处理问题涉及国家主管机关现行政策的;
-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免除或等效处理问题;
-当有证据表明,可能会涉及法律纠纷时。
4.11重大改建的定义,参见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中的相关条款。
5.职责
5.1国内建造处
5.1.1负责组织实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管理工作。
负责处理检验现场反馈上来的重大检验业务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规范的解释、免除和等效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5.1.2审查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完工后由执行单位签发的船舶临时入级证书及其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审查结果满意后,按有关要求办理全期入级证书。
5.1.3审查下列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完工后由执行检验单位所签发的船舶临时法定证书及其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
审查结果满意后,由授权人员签发全期法定证书。
并负责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最终验证,并对全期证书的正确性和总部归档案卷完整性负责。
⑴客船和高速客船(不含港内航行和公务船,如港监船、公安船、海关船、边防船、以及持“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和“内河小船检验证书”的小型客船等)、客滚船、客渡船(不含乡镇船舶)、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滚装船。
⑵液化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含油驳);
⑶国外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
⑷500总吨及其以上的货船(不含货驳、趸船);
⑸特种船(地效应船、气垫船等)、工程船及总部认定的应由审图中心审图的船舶。
5.1.4负责在国外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申请的标识、评审和日常业务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
5.2技术管理处(以下简称技术处)
5.2.1总部技术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或组织制订国内入级船舶审图程序,协调和解决审图单位/部门所请示的重大问题。
5.3区域审图中心
5.3.1负责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审图工作。
5.4执行检验单位
5.4.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实施和技术服务工作。
对服务申请进行标识和评审,安排和指导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
5.4.2二级分社负责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审图工作,以及由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批准的审图工作。
5.4.3负责对审图部门寄送的批准图纸和审图意见进行登记、实施。
审查验船师填写的检验报告、记录等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5.4.4负责签发临时入级证书和5.1.3款规定的临时法定证书,单位主管业务的分社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后将检验案卷报国内建造处、如执行检验单位属三级单位,检验案卷应报送二级单位审核,并由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分社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经国内建造处确认后签发全期法定证书。
二级单位负责对三级单位检验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包括重大技术业务问题的报告等。
二级单位检验部门或三级单位对案卷的真实性、证书的正确性和本单位归档案卷的完整性负责,二级单位对案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4.5负责签发5.1.3款规定以外的全期法定证书,并对案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证书的正确性负责。
5.4.6负责建造/重大改建船舶检验的顾客提供文件的验证、过程验证和5.1.3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最终验证。
5.4.7负责将检验数据按《DSMIS管理程序》(WPDS703)的规定二级录入DSMIS系统。
5.5验船师
5.5.1负责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的检查、建造中检验、工作状态记录,提供服务的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签发检验报告、记录,编写证书和有关技术文件。
6.实施步骤
6.1申请与评审
6.1.1申请人可就近向执行检验单位提交一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申请》(含“机电设备概况表”)(Form:
RWPDS701-A)。
6.1.2执行检验单位按照本社《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附件1规定对申请进行登记、标识,对5.1.3款规定船舶,将已经标识的申请表报备给国内建造处。
执行检验单位按照本社《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附件2规定进行服务申请评审,评审应使用《国内航行船舶技术鉴定及检验发证申请评审表》(Form:
RWPDS702-B)。
6.1.3执行检验单位评审时应按照本社《中小船厂造船能力评估办法》对未经评估的中小船厂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请。
对业经评估的中小船厂,当其申请的造船规模超出其评估时的造船能力时,应重新评估。
6.1.4执行检验单位接到重大改建检验申请时,应对船舶状况进行勘验,并写出勘验报告,同时协调申请人向审图单位(符合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申请重大改建方案评估,根据勘验报告和改建方案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请。
对5.1.3款规定的船舶其勘验报告和改建方案评估报告应报国内建造处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请。
6.1.5评审通过后指派适任验船师担当检验任务。
6.2审图(技术鉴定)
6.2.1区域审图中心和执行检验单位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分工进行审图。
6.2.2接受审图申请单位应按《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对申请进行登记、标识和评审。
6.2.3审图具体操作按本社《船舶图纸审查程序》WPPA701相关规定执行。
6.2.4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对已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部分的审批或确认工作。
6.2.5已批准的图纸,如有原则性修改,执行检验单位应通知申请方将有关修改部分图纸重新提交原审图单位审批。
6.3建造/重大改建检验
6.3.1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时,担当验船师应核查审批图纸和审图意见,注意审批图纸的时效性,以及审批图纸后有关规范、法规新修改条款对审批图纸的符合性。
6.3.2船舶建造/重大改建的开工前检查由担当验船师执行。
开工前检查完成后,验船师应填写《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检查通知单》(Form:
RWPDS701-B),经验船师签署后发给船厂。
6.3.3验船师应审查船厂提交的《检验项目表》,并将审查意见及时通知船厂。
6.3.4验船师应审查船厂提交的《船用产品明细表》,并将对产品证书的要求及时与船厂商定。
6.3.5验船师应对船厂提交的检验、试验工艺性文件进行认可,如焊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机座安装工艺,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等,签署认可意见后,加盖业务章。
(保存在船舶案卷中)
6.3.6验船师应抽查电焊工的资格证书,并在验船师日志中记载。
6.3.7验船师应核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名册应由驻厂组或执行检验单位保存。
6.3.8对船舶建造/重大改建中使用的国际标准如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厂标等,按照本社《接受/采用社外标准须知》(WIRR701-1)的要求办理。
6.3.9验船师按照《检验项目表》规定的交验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在船厂提交的《报验单》及有关技术文件上签字确认。
在建造过程中,验船师应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按批准图纸(含审图意见)、相关的社外标准及批准的工艺文件执行检验。
验船师尚须结合建造进度进行巡回检查,并将巡回检查的情况记录于验船师日志中。
6.3.10验船师应负责审图意见的落实,在审图意见函上逐条确认落实情况,并编写审图意见落实汇总表。
6.3.11验船师应对其参加的有关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的数据和结果进行确认,如倾斜试验报告,主尺度测量等,确认后在其报告上予以签署。
6.3.12对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验船师应要求船厂出示由国家承认或与相当的标准具有等效关系的鉴定合格的证据,并按规定记录在验船师日志中。
6.3.13验船师应负责对业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部分进行审批和确认工作,认可后签署意见,加盖业务章;对原则性修改,现场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提交原审批单位审批。
6.3.14执行检验单位和审图单位应就建造进度和审图进度保持联系,在图纸分批送审的情况下,执行检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审图单位通报建造船舶的安放龙骨、下水和交船等阶段的预计日期。
审图单位在图纸应审的项目全部审毕后,应及时向执行检验单位书面通报审图完成日期。
执行检验单位一旦发现船厂超前施工时(相应图纸未审批)应尽快协调解决建造检验与审图的矛盾,情况严重时报告总部国内建造处。
(三级单位应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
6.3.15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或重大的质量问题时,验船师应及时填写《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通知单》(Form:
RWPDS701-C)或类似文件发给船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
对影响证书颁发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内建造处。
(三级单位应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
6.3.16检验中涉及到法规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的免除或等效处理问题时,执行检验单位应报国内建造处,(三级单位应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由国内建造处转技术处处理。
6.3.17现场检验中发现的有关规范存在的问题,现场验船师应填写《规范和技术信息处理表》(Form:
RWPRR701-A)并上报总部技术处,抄报国内建造处。
6.3.18船舶建造检验接近完成并确定完工日期时,现场验船师应填写《船检登记号申请表》(Form:
RWPDS704-A),向国内建造处申请船检登记号。
6.3.19对于申请国内航行入级的建造/重大改建船舶,现场验船师在检验完成后应在相应的检验证书报告中描述建议对该船授予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等内容。
6.3.20船舶重大改建检验完成后,现场验船师应在相应的检验证书报告中描述船舶改建的项目及改建情况,对国内航行入级船舶还应描述船级状态是否改变、以及改变后建议授予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等内容。
6.3.21执行检验单位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接近完工前以书面形式向审图单位索要该船审图工作完成确认函(Form:
RWPDS701-H),以确保船舶审图完成且审图意见全部落实后才能签发有关证书。
6.4工作状态记录
6.4.1执行检验单位、部门或驻厂组用图表展示船舶检验和试验的状态。
6.4.2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按《验船师日志填写和管理办法》(WPQM703)的要求填写验船师日志。
6.4.3验船师应汇集被检验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函件、报验单(验收单)和《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通知单》(Form:
RWPDS701-C),并分类立卷保持。
6.4.4对5.1.3款规定的建造船舶,执行检验单位在船舶开工、安放龙骨、下水、完工、发证时,在DISMS系统中录入《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状况表》(Form:
RWPDS701-D),对5.1.3款规定的重大改建船舶,根据相应的改建阶段在DISMS系统中录入《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状况表》(Form:
RWPDS701-D),并及时报国内建造处。
6.5建造/重大改建检验服务的验证
6.5.1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过程中,若存在由船东、船厂或其它直接顾客提供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则在使用前应由验船师进行验证,如无损检测报告、CO2测量报告等。
验证完成后,应按本社《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附件3规定进行验证的状态标识和签署。
6.5.2对6.5.1款文件因服务急需而未经验证使用,进入下一步过程时(紧急放行),须在该文件上作“未经验证”的明确标识,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但在紧急放行后,还应对该文件进行补验证,验证不合格时还应对此期间的工作进行再检查防止不合格品产生;验证合格时,在该文件上标识“验证合格”并由验证人员签名。
6.5.3船舶建造检验在开工前、下水前、航行试验前和建造完工时(重大改建船舶,在其相应的改建阶段)应由验船师和主任验船师或指定验船师分别完成过程验证、最终验证(5.1.3款规定船舶的最终验证由总部执行)。
相应阶段验证完成后应填写《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Form:
RWPDS701-E
(1)-(5))。
6.5.4建造/重大改建完工时检验的验证,验船师应确认所有建造检验项目已经完成,其余验证项目应由主任验船师或其指定的验船师进行。
6.5.5最终验证应要求所有规定的验证包括顾客提供文件的验证(如有时)和过程验证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的要求。
建造检验最终验证由主任验船师或其指定的验船师进行。
6.5.6验证未通过应对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纠正直至验证通过,适用时按本社《不合格服务管理程序》(WPQM802)规定处理。
6.6文件编写、审查与签发
6.6.1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
6.6.1.1执行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3日内以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的名义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入级证书(如有时)和5.1.3款规定的船舶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法定证书(在法定证书上加盖有临时字样的蓝章)、相关的记录、报告和其他有关检验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的副本在检验完成后四周内连同由分社业务主管领导其指定人员签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案卷审核报告》(Form:
RWPDS701-F)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文件寄送清单》(Form:
RWPDS701-G)报送国内建造处审核,如执行检验单位属三级单位,检验案卷应报送二级单位审核,由二级单位审核满意后连同由分社业务主管领导其指定人员签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案卷审核报告》(Form:
RWPDS701-F)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文件寄送清单》(Form:
RWPDS701-G)将检验案卷报送国内建造处。
6.6.1.2国内建造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2个月内完成审核(包括确认有关数据已录入并上报到总部的DSMIS数据库),审核满意后按中国船级社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全期入级证书(如有时)和签发全期法定证书。
6.6.1.3对于5.1.3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检验完成后,执行检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以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的名义签发全期法定证书、检验报告和记录。
6.7建造完工后文件处理
6.7.1执行检验单位应汇集、存档下列文件:
6.7.1.1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和评审表;
6.7.1.2完工稳性资料;
6.7.1.3《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Form:
RWPDS701-E
(1)-(5));
6.7.1.4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和认可的检验,试验,工艺文件;船用产品证书副本;
6.7.1.5船舶临时入级证书、临时法定证书(5.1.3款规定船舶)、全期法定证书(5.1.3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记录;
6.7.1.6批准图纸(包括非原则性修改图纸)和审图意见信函及经验船师签署的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如为非本船籍港船舶,批准图纸按6.7.3要求转船籍港分社/办事处。
6.7.1.7《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检查通知单》(Form:
RWPDS701-B),重要检验通知单;
6.7.1.8《规范和技术信息处理表》(Form:
RWPRR701-A)(如适用时);
6.7.1.9《等效、免除处理意见表》(Form:
RWPRR701-I)(如适用时);
6.7.1.10验船师日志;
6.7.1.11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如有时)。
6.7.2执行检验单位报送国内建造处下列文件:
6.7.2.1对于5.1.3款规定的船舶,报送:
6.7.2.1.1临时法定证书、检验项目表、记录和检验报告各一份副本;
6.7.2.1.2经批准的完工稳性资料一份;
6.7.2.1.3经验船师签署的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6.7.2.1.4《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Form:
RWPDS701-E
(1)-(4))。
6.7.2.2对于5.1.3款规定之外的船舶,仅报送证书和检验报告副本一份。
6.7.2.3对于国内入级船舶,报送:
6.7.2.3.1临时入级证书、检验项目表、记录和检验报告各一份副本;
6.7.2.3.2经批准的完工稳性资料一份;
6.7.2.3.3经验船师签署的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6.7.2.3.4《等效、免除处理意见表》(Form:
RWPRR701-I)(如适用时);
6.7.2.3.5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复印件(如有时);
6.7.2.3.6《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Form:
RWPDS701-E
(1)-(4))。
6.7.3执行检验单位寄送船籍港分社/办事处下列文件:
6.7.3.1船舶入级、法定证书、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记录各一份副本;
6.7.3.2经批准的完工稳性资料;
6.7.3.3船舶批准图纸和审图意见信函及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6.7.3.4《等效、免除处理意见表》(Form:
RWPRR701-I)(如适用时);
6.7.3.5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复印件(如有时)。
6.7.4总部应将入级证书副本和按5.1.3款规定签发的全期法定证书副本一份寄船籍港分社/办事处。
7.归档和信息处理
7.1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对每一艘建造检验完成的船舶按本程序6.7.1款中要求的内容在临时入级证书、临时法定证书或全期法定证书签发后分别立卷和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7.2执行检验单位按6.6.1.3款规定签发全期法定证书后,应负责将验证记录、证书副本和其他相关文件立卷和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7.3国内建造处负责对本程序6.7.2.款规定的船舶资料和总部签发的全期入级证书、全期法定证书分别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7.4本社的船籍港分社/办事处在收到本程序6.7.3.款和6.7.4款规定的船舶资料后,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7.5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将检验数据按《DSMIS管理程序》(WPDS703)的规定录入DSMIS系统。
8.检验费
8.1.1执行检验单位应按本社《业务收费管理程序》(WPFD702)和《建造船舶检验收费工作须知》(WIFD702-2)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
9.附录
附录1.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申请
(Form:
RWPDS701-ARev.2.120050601-1/3–3/3)
附录2.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检查通知单
(Form:
RWPDS701-BRev.2.120050601-1/1)
附录3.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通知单
(Form:
RWPDS701-CRev.2.120050601-1/1)
附录4.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状况表
(Form:
RWPDS701-DRev.2.120050601-1/1)
附录5.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
(Form:
RWPDS701-E
(1)-(5)Rev.2.120050601-1/1)
附录6.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案卷审核报告
(Form:
RWPDS701-FRev.2.120050601-1/1)
附录7.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文件寄送清单
(Form:
RWPDS701-GRev.2.120050601-1/1)
附录8.国内航行船舶审图工作完成确认函
(Form:
RWPDS701-HRev.2.120050601-1/1)
Form:
RWPDS701-A
中国船级社
工作控制号:
____________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申请
(本表一式两份填妥后递交给中国船级社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对下述船舶进行建造/重大改建中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
船名/船厂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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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 航行 船舶 建造 重大 改建 检验 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