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公务车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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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五司机物〔2009〕132号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公司管理机构调整及工程项目发展情况,为规范工程项目生产指挥、服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降低成本,参照五司办(2004)131号《生产指挥车购置管理办法》、五司办[2002]34号《施工机械设备物资管理办法》,特制订《工程项目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机电物资部:
负责公务车辆(即生产指挥、服务车辆)购置计划汇总编制、购置、组资建账、使用监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和项目车辆配备策划、租赁车辆控制等具体管理工作。
2、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负责公司车辆户籍、年审管理、违规处理及交通事故处理,协助公务车辆保险的购买。
3、各单位管理部门:
由各单位机电部(室)、办公室共同组成。
⑴机电部(室)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申请、购置、建帐建卡、维修、调动变更、退库及报废等;公司机电物资部及安质部的上下工作联系,及时配合公司车辆台帐的更新;负责车辆的户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外租车辆的相关工作。
⑵办公室负责车辆的派遣使用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车辆的油料、修理费用核算,机电、物资部门配合。
二、工程项目公务车辆配置标准详见下表
项目
类别
项目规模
用车单位
车型
车辆总数
(台)
越野车
皮卡车
轿车
商务车
铁路
5亿元及以上
经理部
公司调配
10万元
25万元
20万元
4-5
工段或架子队
14万元
10万元
1-2
5亿元以下
经理部
2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3-4
工段或架子队
14万元
10万元
1-2
公路
3亿元及以上
经理部
2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3-4
工段或架子队
14万元
10万元
1
3亿元以下
经理部
20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2-3
工段或架子队
14万元
10万元
1
市政
3亿元及以上
经理部
1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3-4
工段或架子队
10万元
10万元
2
3亿元以下
经理部
10万元
20万元
2-3
工段或架子队
10万元
10万元
1
路面
经理部
20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8-10
注:
1、表内价格为裸车购置价格上限;2、皮卡车原则上首选长城皮卡或福田皮卡,工段或架子队越野车原则上首选长城哈弗。
三、车辆配备程序
1、项目部依据公司在项目施工调查或施工策划时提出的公务车辆配置意见(参照配置表及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所需车辆的型号、数量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审核。
2、机电物资部依照公司资源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批:
(1)首先考虑在公司范围内组织调配;
(2)需要新购的,则由项目机电部(室)将申请报告交公司机电物资部,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3)特殊情况急需购置的,经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可先行购置,经总经理办公会暨党政联席会补议通过后补列计划;
(4)需租赁的,遵照第六条执行。
3、车辆的采购
(1)在四川成都及德阳购置的车辆,必须先经过机电物资部的市场调查,并与用车单位所派人员共同购买;
(2)委托项目自行购买的车辆,购买前必须由项目机电人员将车辆价格上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审核,购置时必须由机电管理人员(或办公室人员)和驾驶人员共同执行;
(3)车辆购置后,项目机电人员要及时向公司机电物资部上报相关组资手续。
四、车辆户籍管理
1、车辆上户,由公司安质部办理。
对于新购车辆的上户,严禁上户在个人头上。
为便于统一管理,原则上要求在四川德阳或成都上户。
2、转籍,如车辆因某些特殊原因没有上户在德阳或成都的,需要转回德阳或成都,应以原单位机电人员为主,公司安质部、机电物资部协办,相关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3、销户,对于报废不再使用的车辆,项目和个人都无权处理,必须交回公司,由公司机电物资部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回收公司收购,进行车辆销户。
五、车辆使用驾乘管理
1、车辆的调拨、退库
公司公务车辆的调动由公司机电物资部统一进行,以其下发的机械设备调拨通知单为准。
严禁项目与项目之间私下调动车辆,车辆随经理部转移到下一项目时,经理部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上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及时更新台帐。
对于跨地区、远距离调动的车辆,车辆的转户手续统一由调出单位办理,年审工作由调出单位协助办理(原调出单位未变迁时)。
需退库或在项目之间调转的公务车辆,须达到以下标准:
(1)必须由退库或调出项目部整修达到2类设备标准方可实施;
(2)退库或调转车辆应无债务纠纷、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责任或已处理完毕。
2、使用管理
(1)为严格公务车辆管理,项目必须为每名驾驶员设计、发放一行车(派车)记录本,并要求驾驶员认真填写,月终派车人收集汇总,进行相关核算考核;
(2)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必须到指定维修点保养修理;车辆需要保养及维修时,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由机电主管审核经理批准后方可维修;
(3)各单位应制定车辆及驾驶员行车管理办法,按时进行车辆审验并保管好车辆相关证件手续,不得遗失。
六、外租管理
在公司内部无法调剂,且不能购买,工程又必需的情况下,项目可向公司申请外租车辆。
1、外租车辆数量必须在项目策划数量的缺额以内,使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规格档次不得高于本规定规定的公务车辆配置标准;
2、租赁合同和租赁报告必须注明:
具体车型、出厂年月、行驶里程数、租赁单价、租赁方式(时间、是否含司机、燃油、维修、规费、保险等)、费用核算规定等;
3、租赁合同可先通过公司即时通报机电物资部预审,减少审核往返时间;
4、租赁报告和批复必须是经单位盖章、领导签字的书面报告,也可采用扫描件网上传送,以便存档备查。
七、违规处理
1、无计划购置:
无计划购买车辆的,按照购价30%对违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第一行政领导人承担20%,设备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承担10%,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购置金额超标:
按照超标部分20%对违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第一行政领导人承担15%,设备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承担5%,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无计划租赁:
按照租赁价格30%对违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第一行政领导人承担20%,设备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承担10%,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4、租赁规格、租赁价格超标:
按照超标部分20%对违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第一行政领导人承担15%,设备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承担5%,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5、对上述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机电物资部出具处罚通知书,抄送公司财务会计部,由被处罚单位主要领导与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在处罚通知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会计部,逾期未上缴,由公司财务会计部直接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
原五司工(2007)34号《办公设备及小型机具管理办法》中与之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原五司办(2004)131号《生产指挥车购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本规定由公司机电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公司本部各部室。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09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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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程项目 公务 车辆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