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正文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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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编制质量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质量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质量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六)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重点工作计划和措施,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开展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七)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
(九)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信息,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十)组织或参加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区域分部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区域分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本区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协助总部制定基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四)负责审核本区域内220千伏、330千伏工程初设评审中与工程质量和工艺要求有关的内容。
(五)组织或参与开展区域基建质量检查、互查及交流学习活动,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六)组织开展区域优质工程抽检活动,负责优质工程抽检结果的整理、推荐和上报。
(七)组织或参与开展区域基建系统质量管理竞赛活动。
(八)组织或参与区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参与区域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省级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施工、监理企业推进基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审核本省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初设评审中与工程质量和工艺要求有关的内容。
(六)组织本单位内基建质量检查工作,组织或配合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内基建质量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八)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质量信息,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九)参与本单位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订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招投标工作,核查相关质量要求响应情况。
(四)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参加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组织或配合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工作。
(六)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及启动投产工作。
(九)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做好基建项目质量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十)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申请质量监督检查,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质量工作责任
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可研、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监理、调试等工作的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要求,在工程的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承包商质量工作责任
1.勘察设计承包商对勘察成果、初步设计、设计创新、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3.保证设计深度、供图进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参加施工图会检。
4.派驻工地代表,及时解决与质量相关的设计问题。
5.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6.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管理体系,负责编制竣工图。
(二)施工承包商质量工作责任
1.施工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质量保证措施。
按照合同约定,组建施工项目部,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3.施工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4.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监理承包商质量工作责任
1.按合同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配备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参加工程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及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审核评价。
3.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编制监理大纲,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4.组织开展工程工序转序验收、工程竣工监理初检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5.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档案管理体系,配合工程流动红旗检查、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等工作。
(四)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质量工作责任
1.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提供全套产品随行质量证明文件,提供技术培训、现场安装技术指导、参加调试试验等相关服务。
2.配合项目法人的设备监造工作,接受监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
(五)调试、试验单位质量工作责任
1.负责调试、试验工作质量。
2.负责提交准确、齐全的工程调试、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一)业主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1.负责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质量责任。
2.对符合创优条件的项目编制工程创优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参建单位制定创优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审批设计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编制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审查监理项目部上报的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4.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
5.贯彻执行公司标准工艺要求,加强现场日常质量巡视,定期或随机组织质量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质量问题的闭环整改情况。
6.组织各项目部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质量检查和竞赛活动。
7.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
8.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预验收、质量评定工作,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9.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10.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11.参与并配合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施工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1.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3.组织内部施工图预检,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及时向监理项目部反映。
4.定期向监理项目部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5.做好施工质量档案管理并及时移交,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6.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三)监理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策划文件,报业主项目部审查或备案后实施。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3.审查施工项目部的各类报审材料,签署审查意见。
4.对施工图进行预检,汇总施工项目部的意见,形成预检意见;
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会,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5.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
6.负责组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检查验收。
7.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项目部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即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8.组织监理初检工作,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9.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并及时移交。
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10.参加工程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目标
(一)符合公司达标投产考核条件的工程达标投产率100%。
(二)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达到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三)公司投资或控股的其他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达标投产率100%,优质工程率符合相关规定。
(四)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全面应用“标准工艺”。
(五)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达到公司优秀设计标准。
(六)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七条省级公司(含交、直流公司等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公司)质量目标
(二)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达到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三)公司投资或控股的其他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考核符合公司及行业、国家相关规定。
(四)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全面应用“标准工艺”。
(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以下工程质量问题。
1.造成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
2.严重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缺陷;
3.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目标
(一)工程“零缺陷”移交。
(二)符合公司达标投产考核条件的工程达标投产率100%。
(三)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达到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四)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全面应用“标准工艺”。
(五)不发生下列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1.造成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3.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影响主要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二)按公司规定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创优目标。
(三)“标准工艺”应用率达到公司要求。
(四)不发生下列及以上质量事件。
1.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管、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需返厂进行返修处理,但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2.由于工艺差错、构件规格和加工问题,造成批量返工。
第四章工程质量综合管理
第一节质量年度策划
第二十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形势和要求,明确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重点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级公司根据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思路和重点措施,结合本公司电网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编制省级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公司系统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上级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结合本单位电网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省级公司根据需要分别对省级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结合各类质量检查活动对策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过程检查和督导,并将评审结果和检查情况纳入基建质量综合评价。
第二节质量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基建系统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质量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质量培训计划,分别对分部,省级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专责、总监理师)进行质量培训;
分部应对本区域内省级公司基建质量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贯彻落实公司质量培训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省级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质量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
第二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
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质量培训;
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质量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二十九条分部、省级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等相关人员至少二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级公司组织的基建质量培训。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质量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公司系统监理、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质量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监理、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节质量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召开基建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质量情况,安排布置公司系统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分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召开区域年度基建质量会议,检查落实总部基建质量重点工作;
省级公司每年召开基建质量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定期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工程建设质量例会(总部分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省级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建设管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研究和协调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年召开质量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质量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质量工作状况,研究解决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年度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召开设备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等方面的专题质量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节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公司质量监督和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基建质量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
基建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此后根据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按逐级上报的原则向上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上报时间按公司基建质量事故相关调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基建质量事故相关调查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单位配合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级安监部门依据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形成处理意见后,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责任落实和整改闭环等工作,在基建管理综合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与合同管理等工作中落实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节质量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工程前期、建设、运行等各环节信息管理系统和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的数据库,应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开放,专业管理的周报、月报等定期工作信息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实现工程质量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应按公司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质量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根据上报的质量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质量风险,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
第五章项目前期阶段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统一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评审工作,在项目可研中大力推进“三通一标”、“两型一化”、“两型三新”的实施,确保可研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质量评价及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对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质量实行评价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支付及资信评价的范畴,提高可研阶段工作质量,防止因工作深度不够发生站址路径的变化或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九条在项目可研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投资估算,实现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的目标。
第六章工程前期阶段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服务等非物资类招标工作中,制定承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明确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服务保障职责;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设备、材料等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制定供应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落实保证设备材料质量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基建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分析和评价工作,对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产品质量实行全过程评估管理,并将评估结果体现在承包商、供应商投标资信评价过程中。
第五十二条基建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参与物资招标文件的编写和最终审查,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标底、招标条件设置等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
基建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代表应参加对物资招标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活动和评标工作,确保招标结果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
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创优规划中的创优目标和相关保证措施应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五十四条基建管理部门在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中应对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和重点要求予以明确,同时确定工程合理进度目标。
第五十五条物资管理部门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供应商设备质量主体责任,明确质量保证条款、合同违约行为及处罚细则,明确对设备(材料)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供应商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服务质量责任。
第五十六条各类工程建设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参建方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
第五十七条各类工程建设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违约索赔条款,除采取扣除质量保证金等手段外,对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造成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应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等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第五十八条设计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公司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承包商共同承担时,牵头设计承包商对初步设计质量负总责。
第五十九条初步设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内容与深度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六十条设计承包商严格执行公司通用设计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认真进行设计优化,合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十一条业主项目部编制的《工程建设管理纲要》、《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等工程策划文件是设计承包商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设计承包商应以此为依据编制《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设计创优实施细则》和《专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六十二条设计承包商提供的施工图文件应做到设计成品质量优良,图纸交付进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第六十三条开展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设计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对勘察设计承包商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第七章工程建设阶段质量管理
第六十四条设备(材料)供应商应依据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进行加工制造和试验,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按合同规定做好交货、现场服务、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监造工作,并对监造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物资(物流)管理部门按照合同交货要求组织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及时供应到位,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并确保合同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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