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Word下载.doc
- 文档编号:8698984
- 上传时间:2023-05-13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8.50KB
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Word下载.doc
《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Word下载.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注:
相应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应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如无前三类标准或规范时也可采用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文件化的且与其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有效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压力容器产品成型、组装、焊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的能力。
压力容器产品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
无损检测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委托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且纳入制造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技术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各方面人员,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必要时);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及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下表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
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是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
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
责任人
学历
技术职称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大专
材料责任人
助理工程师
焊接责任人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产品检验责任人
设备及计量责任人
中专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有满足产品制造所需的持证焊工和合格项目。
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下料设备、冲压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和必要的工装。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耐压试验装置、泄漏试验装置等。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法规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取证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
试制产品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型、组焊、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过程。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换证时,应当有持续制造相应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业绩。
换证评审时一般应当有在制产品。
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以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二) 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三) 有进行爆破试验的设备和设施;
(四) 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五)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