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合同附件(北京国建2013-04-23)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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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请键入对方名称】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请键入分包工程名称】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专业分包工程合同范围和洽商变更增加的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分包人(章)
附件二: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承包形式:
劳务专业承包□其他专业承包þ
乙方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总数人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
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
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
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
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
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
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
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补充条款:
1.服从配合总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入场安全培训考核试卷必须自答,不得代笔。
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并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
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按规定分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另补充条款规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必须服从、配合总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每发生一次不服从管理,总包将对分包处2000元罚款。
2.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安全员。
未配备安全员或安全管理人数不满足生产需要,总包将对分包处2000元罚款。
3.入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一经发现总包将对分包处1000元罚款。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并随身携带证件备查。
对持假证件或无证件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总包将对违规者处1000元罚款。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
对违章者将处200元罚款。
3人以上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下颚带,总包对其分包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6.2米以上高处或危险部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对违章者将处5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和脚手架设施,任何人不准私自拆改。
如需拆改,必须向总包安全报告,总包安排专业人员拆改。
凡私自拆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设施者,总包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8.分包单位人员因违章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自负,总包并对其单位处以合同总价的1%罚款。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
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
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乙方单位(章)
附件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甲方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问题,由甲方负全责。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如有增加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
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
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6、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三、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若达不到一致意见时,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执行。
四、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1.服从配合、总包对设施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2.分包方应设有专职电工,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3.分包方专职电工要对所辖的施工区域和公共区域、生活区临时用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确保安全用电。
4.各种电气机具使用必须符合四个“一”规定,即:
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5.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乙方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1施工现场无电工操作证,非电工擅自拆接临时用电、设施、设备,不服从甲方管理;
5.2施工现场用电不经过电表的;
5.3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配电箱和其它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附件四: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等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
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栋号、分包、外包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层段等各级别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
对重点工种人员如:
电气焊人员、防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用火操作前对乙方电气焊工作业人员以班组或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填写《用火申请审批表》,有甲方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有效期10天),并开具当天用火证,才准许动火操作。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
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必须要求乙方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
有防水施工和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
做到工程内不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做仓库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
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
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有针对性的部署做好防水施工、聚苯保温材料进场存放安装、冷却塔、贵重机器设备(电梯、冷水机组、空调机等)安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
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
8、要求乙方提供施工作业和生活住宿方面的消防应急预案。
9、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调用乙方的相关人员及物资。
10、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的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甲方用火审批部门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在操作中应确保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冷却塔安装等易燃危险性作业同时交叉进行;
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设专人看火监护。
禁止非焊工电气焊操作。
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教育;
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5、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甲方指令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和库房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割和围挡。
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电热器具;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经甲方批准,经审批有合格证后才准许使用。
乙方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和登记,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
6、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并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
7、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8、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机关、部门及甲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查出的防火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甲方备案。
9、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事后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生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0、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经济损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为更好的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现将本协议补充条款及惩罚措施补充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如有违规者罚款100~300元/每人次;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持有特种操作证及消防保卫部开据的动火证,现场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及看火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者罚款5000元;
3.施工现场生活区未经消防保卫部许可,不得私自使用电加热设备,违者罚款20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酒后闹事,违者罚款1~5万元;
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加强安全及法律意识教育,要遵纪守法,严禁偷盗私人及公共财物。
违者罚款1000~10000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6.严禁在在施建筑物内住人及搭设库房,违者罚款10000元;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场,私藏易燃易爆物品者重罚1~10万元;
8.进场施工工具、数量、规格、照片及清单必须上报保卫部门,否则不予出场;
9.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胸卡、出入证,否则不予进场;
10.各分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教育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用地及通道,不得私自开启消火栓,违者罚款1万元,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根据承包范围及区域,按规定配齐相应的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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