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规范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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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规范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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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术语;
——监理组织;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安全控制;
——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资料管理;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为规范性附录,附录五,附录六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参加编制单位:
本规范参与起草人:
1总则
1.1为提高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3监理单位应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4监理单位应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5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5.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1.5.2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强制性条文;
1.5.3项目批准文件;
1.5.4项目设计,监理,承包,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文件.
1.6监理单位应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承担责任.
2术语
2.1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责任单位.
2.2监理单位
取得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理企业.
2.3承包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的企业法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2.4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5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
2.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人员.
2.7监理工程师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通过培训并取得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
2.8监理员
具有监理员资格,通过培训并取得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
2.9监理规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0监理实施细则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11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随机的监控活动.
2.12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2.13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2.14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5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16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3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开展监理活动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3.1.2.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1.2.3禁止转让监理业务.
3.1.2.4不得聘用无监理资格和无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1.2.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
3.2项目监理机构
3.2.1机构设置
3.2.1.1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2.1.2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3.2.2人员构成
3.2.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2.2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
3.2.2.3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
3.2.2.4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承包单位.
3.3监理人员的职责
3.3.1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在经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2个土地整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影响其中任一项目的监理工作.
3.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2.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3.3.2.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
3.3.2.3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2.4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重要文件和指令,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
3.3.2.5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2.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3.3.2.7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3.3.2.8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或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签署《合同工程竣工证书》(附录一a15);
3.3.2.9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
3.3.2.10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3.3.2.11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
3.3.2.12主持整理并移交监理资料.
3.3.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3.3.3.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3.3.3.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3.4.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4.2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
3.3.4.3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附录一a1),《工程暂停令》(附录一b4),《工程款支付证书》(附录一b5),《合同工程竣工证书》(附录一a15);
签发经批准的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3.3.4.4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
3.3.4.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
3.3.5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5.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3.3.5.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3.5.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3.5.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
3.3.5.5负责本专业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3.3.5.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
3.3.5.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3.3.5.8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3.5.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3.5.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
3.3.5.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3.3.6监理员的职责
3.3.6.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3.6.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3.3.6.3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见证取样;
3.3.6.4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5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3.3.6.6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3.6.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8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4监理设施与设备
3.4.1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原单位.
3.4.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4.3项目监理机构须采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1.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设计单位代表,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
4.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1.3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
4.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2.1监理规划
4.2.1.1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4.2.1.2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
4.2.2监理实施细则
4.2.2.1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2.2.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2.2.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c)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
4.2.2.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2.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4.3第一次工地会议
4.3.1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
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4.3.2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
4.3.2.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4.3.2.2项目承担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4.3.2.3项目承担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4.3.2.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3.2.5项目承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3.2.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a)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b)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c)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d)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4.3.2.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4.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附录一a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
4.4.2审核的主要内容:
4.4.2.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4.2.2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4.2.3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4.2.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4.2.5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4.4.2.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4.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5检查开工条件
4.5.1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4.5.2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
4.5.3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附录一a1)及相关资料.
4.5.4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确认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附录一a1),并报项目承担单位.
4.5.5检查开工条件的主要内容
a)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b)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c)施工用地拆迁工作满足开工需要;
d)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e)承包合同中约定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已具备;
f)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承担单位认定;
g)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h)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i)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j)对于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单位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对于田间道路,村镇整理,复垦整理等工程,承包单位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k)合同工程开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
5工程质量控制
5.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5.1.1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承包合同,施工规范等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5.1.3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5.1.4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5.2.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附录一a6)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5.2.2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5.2.3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检查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签认.
5.3.2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并作好巡视记录.
5.3.3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旁站记录.
5.3.4严格施工工序的检查,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单元工程或工序报验(含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3.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3.6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附录一b4),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质量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5.3.7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附录一a1).
5.4工程质量验收
5.4.1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5.4.2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5.4.3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4.4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5.4.5承包单位完成的合同工程均通过工程中间验收后,填报《合同工程竣工证书》(附录一a15),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6工程进度控制
6.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6.1.1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6.1.2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6.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6.1.4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
6.1.5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6.1.6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6.2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6.2.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6.2.1.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里程碑.总进度计划和里程碑是各合同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
6.2.1.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项目承担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6.2.2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6.2.2.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6.2.2.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a)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漏项或重复;
b)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c)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d)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e)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内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f)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g)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h)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i)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j)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的合理性;
k)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2.3进度控制的方法
6.2.3.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6.2.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影响总工期的控制性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6.2.3.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合同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
6.2.3.4当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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