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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 @#@@#@(2004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 第五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期限不超过1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期限不超过3个月。
@#@@#@ 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计算。
@#@@#@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 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第十条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未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空置的房屋,由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
@#@@#@ 首次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先行拆迁。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被委托拆迁人、拆除单位和评估机构及现场工作人员姓名等事项,在拆迁现场进行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七条 拆迁租赁住宅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宅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私有住宅房屋的;@#@@#@ (三)拆迁落实国家私房政策带户返还住宅房屋的。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已经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实施拆迁时,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沈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无房产产籍房屋使用人到公安、民政、劳动、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电业等部门申请办理因拆迁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予办理。
@#@@#@ 第二十八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拆迁后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并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四条 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一)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 第三十五条 拆迁楼房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照政府规定的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计算补偿金额。
@#@@#@ 政府规定的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结合楼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 第三十六条 拆迁自有自住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达不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给予补偿,但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 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补贴面积×@#@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40%。
@#@@#@ 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 第三十七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80%+补贴面积×@#@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40%。
@#@@#@ 第三十八条 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住宅房屋出租营利的,只能享受一处房屋面积补贴。
@#@@#@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域划分、政府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域划分参照我市住宅用地级别的区域划分级别和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水平确定。
@#@@#@ 各类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是以该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交易实例成交价格总额除以该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交易实例成交面积总额而计算出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易单价。
@#@@#@ 第四十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房屋的,原租赁关系终止。
@#@@#@ 对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拆迁当时按房改政策计算应交纳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给予货币补偿。
@#@@#@ 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当时以房改政策计算所有人应得售房款的数额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拆迁当时按房改政策计算应交纳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偿。
@#@@#@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 第四十二条 拆迁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宅房屋,购买人应当按照拆迁当时的房改政策,补足产权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确定。
@#@@#@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
@#@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 第四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 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 第四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
(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00元。
@#@@#@
(二)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每户每月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最低不少于4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 (三)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拆迁补助费800元。
@#@@#@ (四)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要迁移的,发放一次性恢复补偿费。
@#@@#@ 本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按照市场变化,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 第四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由拆迁人承担下列补偿费用:
@#@@#@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二)货物运输费和设备拆装费;@#@@#@ (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四)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补偿外,拆迁人还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
(一)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补助费,标准为:
@#@拆迁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坐落于沿街并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拆迁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
@#@@#@
(二)每年按该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总额的20%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五十条 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房屋的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为准。
@#@@#@ 对于经过批准,改变公有住宅房屋设计使用用途,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完全产权的房屋,按照非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 第五十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记载为准。
@#@没有记载或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在拆迁期限内向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核实。
@#@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具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一个房屋租赁证的连脊连栋平房时,有与之相对应的单独户口,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可分户处理。
@#@@#@ 第五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由拆迁人给予补助。
@#@具体规定条件、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使用人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买政府补贴住房;@#@无能力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的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可取得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拆迁人以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拆迁补偿安置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处以拆迁补偿安置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第五十九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迁人恢复,并处以3万元罚款。
@#@@#@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因文物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的,补偿、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四条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阳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补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19号)同时废止。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拆迁的项目,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时的拆迁规定执行。
@#@@#@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调整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i:
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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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指投资控制机构和控制人员,为了使项目投资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投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激励、惩戒等一系列活动。
@#@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贯穿于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的审核。
@#@结算时的工程造价审计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
@#@一般情况下,进行审核的工程师都没有参与过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只能依据相关资料及签证。
@#@要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除了认真审核工程量、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外,还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工程造价审计的相关依据:
@#@1)国家及省市的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2)施工方送审结算书;@#@3)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相关文件;@#@4)竣工图纸及竣工相关技术资料;@#@5)相关签证;@#@6)工程量计算式。
@#@@#@1 阅读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正确理解相关条款约定@#@1.1 合同范围的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施工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还是部分工程。
@#@审计时,应根据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查看是否完成了所有内容,是否有变更增减项目。
@#@对于未做工程项目,将相应价款扣减。
@#@@#@1.2 合同计价方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广泛应用及推广后,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经过几年的时间,有一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已经结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结算方式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传统的定额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
@#@工程结算造价按约定的省市相关定额、信息价及取费标准计价后,整体下浮一定的比例,这种方式体现为总价下浮。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对于新增项目,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单价;@#@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根据投标时约定的相关文件,编制相应的单价,并按照投标时同比例优惠。
@#@这种方式体现为单价下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为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一清单项目分别报价,投标方只承担单价的风险,而工程量增减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
@#@报价时通过调整人材机价格、定额消耗量及可竞争项目的费率,使优惠下浮分别在每一清单项目的单价里体现。
@#@新增项目的单价,则要根据投标时相应的人材机及费率进行编制,方能体现同比例优惠。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方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不能沿用传统定额计价的思维与方法,而要将重点放在工程量清单区别于定额计价的各个方面。
@#@现行的规范主要对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结算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1]。
@#@@#@1.3 合同中特殊条款的约定@#@合同中已经约定对部分材料的价格按照包干价计入,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约定由甲供材的工程项目,甲供材价格是否可以进入基价,并参与取费,或者甲供材计取哪些费用;@#@约定甲供的设备需要现场搬运及保管的,是否可以计取搬运及保管的费用;@#@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比例及如何计取,包括的具体项目及是否甲方代扣或甲方另行支付。
@#@合同中如有类似以上情况的相关内容,审计时应注意此部分造价或费用是否正确计取。
@#@目前,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
@#@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进一步让利,但也有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会给出增加工程价款的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据此分析判断补充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违背了主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意思,应视为无效。
@#@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如出现争议,应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审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约定,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解决。
@#@@#@2 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相关条款为:
@#@材料价格执行省市某期价格信息。
@#@建设工程结算中,主体结构中所用的材料价格及安装主材价格遵照此约定。
@#@而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中所用材料,由于品牌、档次的不同,价格也千差万别,价格信息中此部分价格缺失或者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实际情况。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一般处理办法为:
@#@有建设方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建设方无签字确认价格的参照同期市场价。
@#@审计过程中,应由施工方提供经建设方认可使用于该工程的材料品牌、档次的相关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可提高询价的工作效率。
@#@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与实际的材料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3 查阅现场签证,仔细推敲@#@建设工程施工中,由于建筑物使用功能、装修标准等方面的改动,以及原设计图纸存在矛盾等因素,从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签证单。
@#@签证单是结算审计中的重要资料,其涉及的费用也越来越多。
@#@对送审项目要求施工方将结算资料分类装订,结算资料要求真实完整,杜绝补签资料现象。
@#@这样,既促使了甲乙双方更加重视资料整理的及时和完整,又减少了造假证据的机会,同时对加强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使工程项目管理更趋规范,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加强对工程签证单的审计,应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深入实际,严谨细致,加强调查分析,从而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有的签证单只有施工方的意见,甲方未签;@#@或者甲方只签经手人名字,而未签处理意见;@#@或者签的意见为情况属实;@#@或者虽有甲方签字认可,却与现场不符。
@#@对于签证单的审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审核双方签字是否完善,以及签署意见的真实表达;@#@2)整体性原则,将签证单所列事项置于整个建设工程中进行分析考虑,是否存在工程量重复计算,费用重复计取的情况;@#@3)全面性原则,分析签证所列事项发生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签证所列事项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4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用,需要自己测算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
@#@装修装饰工程中,通过在现场了解对不同部位的详细做法,将其与定额所采用的做法与材料及其消耗量进行比较,如有差别,对定额子目进行换算,使其与现场实际做法相符。
@#@随着对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中引进了跟踪审计。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等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就掌握了工程的实时资料,到工程结算审计时,过于集中的工作量已均匀分散在施工阶段,既加快了审计速度,又提高了审计质量。
@#@@#@5 结语@#@工程造价审计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审计质量控制的环节也很多。
@#@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审计法规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审计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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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7号线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联动预案@#@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工程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通过及时、高效、规范、有序的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中国水电深圳地铁7号线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结合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本应急救援响应联动预案。
@#@@#@2、编制依据@#@本应急救援响应联动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本应急救援响应联动预案适用于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需要立即实施抢险救援和排除险情的生产安全紧急突发事故(事件)。
@#@@#@4、工作原则@#@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施工抢险以及对人员进行抢救,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消除事故影响,把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4.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在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协调下,项目公司各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3相邻标段实施联动。
@#@当一个施工单位发生可能殃及相邻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及时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相邻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抢险工作。
@#@@#@4.4相互联动。
@#@当事发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力、物力、设备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权对全线各施工单位的救援人员、物资、设备等实施统一调用。
@#@@#@4.5地方联动。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本单位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深圳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社会求救。
@#@@#@4.6预防为主,加强演练。
@#@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5、事故灾害分级@#@5.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项目公司成立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组、现场抢险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新闻信息组、紧急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一个完整的处置体系。
@#@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项目公司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组@#@现场抢组险@#@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新闻信息组@#@紧急疏散组@#@后勤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工程抢险队伍@#@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2.1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以指挥部为基础,设立事故现场临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救援工作。
@#@@#@2.2技术专家组:
@#@负责审核抢险方案、分析监测数据事宜;@#@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最佳抢险技术方案。
@#@@#@2.3应急监测组:
@#@由施工监测单位负责处置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建(构)筑物、管线、支撑(加固)结构和地面的稳定性,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监测结果。
@#@@#@2.4现场抢险组:
@#@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物资、设备,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方案实施抢险,尽快落实抢险物资、营救被困和受伤人员,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5现场保卫组:
@#@由事故单位根据需要请属地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对需要取证的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对危害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对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进行重新组织和安排,防止交通拥堵;@#@指挥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使车辆顺利地通过,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技术专家和设备、物资能及时赶往现场(对抢险所需材料输送的车辆,必要时进行开道);@#@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2.6医疗救护组:
@#@由事故单位负责对事故发生后受伤、伤亡人员实施人道主义的救援,对伤员进行应急处置、急救和救护;@#@必要时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请卫生部门、市医疗救治中心设置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合理转送医院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监护。
@#@@#@2.7新闻信息组:
@#@由项目公司综合部负责,安全质量环保部、工程部、设计部、事故单位参加,与上级单位及社会有关各界保持联系,及时汇报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2.8紧急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
@#@由事故单位负责对危险区域人员和重要物资有秩序地疏散;@#@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和撤离后的群众提供生活、办公条件;@#@负责处理受伤害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事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章事故灾难报告@#@1、报告时间@#@1.1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内(30分钟内)逐级上报,特别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1.2事发单位应以最快的方式(45分钟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
@#@@#@2、报告内容@#@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类别、人员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经济损失、事故灾难的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灾难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3、报告程序@#@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应急响应@#@1、应急响应程序@#@1.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的施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有效地实施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1.2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安排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专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积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各方面的工作。
@#@@#@1.3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1.4当事故升级,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超出事故单位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调动其他施工单位的人员、物资、设备进行支援的应急响应联动,或及时报请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通过市应急联动中心(110)通知公安、武警、消防、卫生、人防等联动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措施@#@1、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1.1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2明确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规范路线、程序。
@#@@#@1.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工作。
@#@@#@1.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1.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1.6负责治安管理。
@#@@#@2、救援物资装备保障@#@2.1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2.2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救援的实际需要,调用全线各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物资等用于应急救援,被调用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调用命令。
@#@@#@3、应急队伍保障@#@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救援队伍要进行实战演练。
@#@施工单位接到救援命令后,应立即无条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4、交通运输保障@#@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医疗卫生保障@#@施工单位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同时,应经常和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保持沟通和联系,发生事故灾难后,及时通知,协同救援。
@#@@#@6、资金保障@#@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可由项目公司协调解决。
@#@@#@7、现场检测与评估@#@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8、信息发布@#@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9、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才能撤离现场。
@#@由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10、后期处置@#@10.1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继续进行现场监测监控,技术专家组应开展结构安全性评估,对隐患治理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10.2事故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安全和卫生问题的治理和监控工作,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10.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10.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职责,项目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或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应急救援的宣传、培训和演练@#@1、宣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意识。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地方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救援知识。
@#@@#@2、培训@#@施工单位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同时,要积极组织做好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各施工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章附则@#@1、应急救援预案的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应急救援预案。
@#@@#@2、奖励@#@在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⑵防止或抢险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⑵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⑶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和物资的;@#@@#@⑸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⑹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⑺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4、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时间@#@本应急救援预案适用于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工程建设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附件@#@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图;@#@@#@5.2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指挥部联系电话表;@#@@#@5.3深圳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主管部门、单位应急电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图@#@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联系电话表@#@序号@#@岗位@#@人员@#@职务@#@联系电话@#@1@#@组长@#@2@#@副组长@#@3@#@4@#@5@#@6@#@7@#@8@#@成员@#@9@#@10@#@11@#@12@#@13@#@14@#@深圳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主管部门、单位应急电话@#@序号@#@类别@#@机构、单位@#@应急(值班)电话@#@备注@#@1@#@应急指挥@#@市应急指挥中心@#@82003399@#@2@#@市“三防”办@#@(税务局)@#@83071111@#@三防:
@#@防洪、防台风、防旱@#@3@#@市建设局@#@83134159@#@市安监站值班电话@#@4@#@市交通局@#@83168123@#@83168110@#@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总值班室@#@5@#@市民防办@#@83913456-@#@6602@#@总值班室@#@6@#@市轨道办@#@82769992@#@7@#@治安报警@#@市公安局@#@110@#@火警(119)、治安报警(110)和交通报警(112)三合一@#@8@#@急救@#@市急救中心@#@120@#@9@#@抢险@#@燃气抢险@#@25199999@#@10@#@电力抢险@#@95598@#@11@#@供水抢险@#@82243235@#@市自来水公司@#@12@#@962450@#@水务热线@#@13@#@电信抢险@#@中国电信:
@#@25722500@#@中国移动:
@#@25732937@#@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602673900@#@传真:
@#@82001464@#@15@#@市建设局@#@83134159@#@16@#@市交通局@#@83168123@#@83168110@#@";i:
3;s:
2156:
"@#@安全教育制度@#@为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分公司(厂)及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工作,由生产、技术领导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开展。
@#@@#@2、对操作新机具、新设备、新工艺、变换工种和临时参加生产劳动的其它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掌握操作方法后,经考核合格,方准参加实际操作。
@#@@#@3、各单位必须逐级组织各种安全活动。
@#@项目部生产经理,每周必须坚持组织安全日活动。
@#@@#@4、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复审、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5、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或分公司、厂)、项目部(或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
(1)公司(分公司、厂)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
(2)项目部(或车间)安全教育施工现场(或车间)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公司各级施工管理人员每两年必须接受一次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7、各单位必须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建立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8、职工考评、升级时,应将安全生产列为评比条例之一。
@#@安全管理部门在征得领导的同意,对一贯不重视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经常违章作业的工人,可进行停工教育或批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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