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讲述(总)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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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间(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日照标准日应符合下列要求:
l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5.0.2条、5.0.2.1条、5.0.2.2条
l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l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应能获得冬至日≥3h的日照标准。
l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径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皮延长线的焦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有效使用空间是指不影响使用要求的空间净高,有时是算至楼板的底面,又是算至梁底面,有时是算至屋架下悬构件的下缘,或算至下悬管道的下缘。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称之。
采光系数在建筑方案采光设计时进行采光计算,窗地面积比只能作为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采光进行估算。
采光系数:
C=En/EW×
C-市内某一点采光系数
En-在全阴天空漫射光照射下,室内给定平面某一点由天空漫散光所产生的照度(lx)
EW-在全阴天空漫射光照射下,与室内某一点照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由天空漫射光所产生的室外照度(lx)
窗地面积比
光气候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侧窗
平天窗
Ⅰ
1/2.5
1/6
Ⅱ
1/3.5
1/8.5
Ⅲ
1/5
1/11
Ⅳ
1/7
1/18
Ⅴ
1/12
1/27
1、计算条件:
(1)Ⅲ类光气候区
(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
(3)Ⅰ-Ⅳ级为清洁房间,Ⅴ级为一般污染房间
2、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系数。
3、中国光气候分区(见《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附录A)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点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不同的室内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精度,对自然采光的水准有不同的要求;
每一种视觉作业都有它临界采光环境(即不利采光界限)将此时的临界采光环境定为采光标准。
视觉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采光等级
视觉作业分类
作业精确度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采光系数最低值C㎜(%)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
采光系数最低值cav(%)
特别精细
d≤0.15
5
250
7
350
很精细
0.15<d≤0.3
3
150
4.5
225
精细
0.3<d≤1.0
2
100
一般
1.0<d≤5.0
1
50
1.5
75
粗糙
d>5.0
0.5
25
0.7
35
1、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是适用我国Ⅲ类光气候区。
采光系数标准值是根据室外临界度为5000lx制定的。
2、亮度对比系数Ⅱ、Ⅲ级视觉作业,其采光等级可提高一级采用。
3、不同地区的光气候对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也有很大影响,具体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乘以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K。
光气候系数k
光气候区
K值
0.85
0.90
1.00
1.10
1.20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E1(lx)
6000
5500
5000
4500
4000
4、表中侧面采光应取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
顶面采光应取采光系数平均值cav。
对兼有侧面采光和顶部采光的房间,可分别将侧面采光区和顶部采光区分别取采光系数最低值和采光系数平均值。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
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厨房
卫生间、过厅、楼梯间、餐厅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设计室、图室
办公室、视屏工作时、会议室
复印室、档案室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旅游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采光系数平均值Cav(%)
III
会议厅
\
IV
大堂、客房、餐厅、多功能厅
V
注:
1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和美术馆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采光等级标准值详见(<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GB/T50033-21)。
2、计算条件①III类光气候区;
②普通玻璃单层铝;
③其他条件下的高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3、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m以下部分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4、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
建筑基地
建筑突出物
4.2.2.1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上图,a,b,c,d,e,f规定
4.2.2.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2.2.4建筑物和建筑物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排泄雨水,冷凝水(空调),以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5骑楼,进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挂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
l在有顶楼的公共空间下不应置设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场地设计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4m,双车道路不应≤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1.5m。
3.利用道路边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转弯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消防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对道路宽度的要求
道路名称
路面宽度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m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道路
无供热管线的道路
居住区道路
20m(道路红线)
小区道路
6-9
>14
>10
组团路
3-5
>8
宅间小路
>2.5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范
1基地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2、道路边缘到建、构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构筑物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有出入口
一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4.0
围墙面向道路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其边缘指便道边线。
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需设置时与建筑物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燥声的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管线布置5.5.5,5.5.6
1.与市政管网衔接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
2.管线走向:
1)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平行或垂直
2)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3)应短捷,减少转弯
4)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3.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m)5.5.7
名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1.0
地上杆柱
—
挡土墙
楼房
平房
围墙(高度<2m)
0.75
排水明沟
摘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涉及技术措施/规范》2003版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5.5.7
管线名称
建筑物
基础
地上杆柱(中心)
备注
通信、照明及<10KV
给水管
3.00
0.50
与围墙的水平距离1.50m使用管径≤200mm,当管径>200mm时应≥2.50m
排水管
2.50
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2.50m
燃
气
管
低压
1.50
低压:
≤0.005mpa
中压:
0.005—0.3mpa
高压:
0.3—0.8mpa
中压
2.00
高压
4.00
热力管
直埋2.5
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300mm时为3.0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0m
地沟0.5
电力电缆
0.60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5.5.7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给水管、闸井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燃气管、探井
1.2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消防龙头
道路侧石边缘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5.5.7
管线
燃气管
电力
电缆
通信
0.2
1)表中给水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φ≤200mm者,φ>200mm时,净距应≥3.0m
2)≥2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
<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0.1m。
3)低压燃气压力为≤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5.5.7
通信电缆
0.15
0.40
0.20
0.25
0.10
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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