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标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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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标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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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不签字的应说明理由,否则安全罚款单依然有效。
(3)凡对公司和项目个人进行的严重处罚,受罚人员应按罚款数额将现款交到公司财务管理部。
(4)公司安全管理部对项目的一般罚款不采用交纳现金的方式,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记账,每半年统计一次,并将罚款通知单交至公司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根据对该项目的罚款数额,在其消费基金账号中如数划转到被奖励的项目的消费基金账号内,该部分费用可用于项目经理对安全管理有贡献者的奖励。
安全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只用于安全奖励。
(5)凡公司安全部门向项目签发了罚款通知,项目经理应按通知落实到项目责任人本人,并教育责任人接受教训,改进工作,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项目应将响应公司安全管理部处罚的情况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给公司安全管理部。
(6)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在项目上发现本标准中涉及的隐患或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反映情况,但没有给予处罚的权利。
(7)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
4.3罚则
4.3.1:
严重处罚:
本处罚所针对的对象和情况系指对未完成公司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善因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严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同时包括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出现严重失控情况及危急情况的项目的处罚。
(本处罚不含政府部门或法律机关在事故处理中给予的处罚)
4.3.1.1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如下罚款:
(1)公司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及各相关部门责任人: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所规定的数额进行罚款;
(2)项目经理:
3000元;
(3)项目主管副经理:
2000元/人;
(4)项目安全总监:
1000元;
(5)项目有管理责任的工程部经理或机电部经理:
1000元/人;
(6)项目主管发生事故的区域或分项工程的责任师:
1000元/人。
4.3.1.2项目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即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以上安全事故者,公司按照4.3.1.1条规定的数额的两倍对上述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4.3.1.3项目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按每次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如下罚款:
(1)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各相关部门责任人,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所规定的数额进行罚款;
(3)主管副经理:
600元/人;
(4)安全总监:
500元;
(5)安全交底不到位的责任工程师:
500元/人。
4.3.1.4项目未按照公司的部署创成文明安全工地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如下罚款:
(1)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各相关部门责任人: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所规定的数额进行罚款;
3000元;
2000元/人;
1000元;
(5)有责任的部门经理:
(6)文明施工达标项目分项责任人,凡主管的分项不合格的:
4.3.1.5项目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受到政府或上级部门处罚的(包括通报、曝光、停工、挂黄牌等),公司按每次给予如下罚款:
(1)项目经理:
1000元;
(2)生产副经理:
(3)安全总监:
300元;
(4)相关部门责任人:
200元/人。
4.3.1.6项目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出现严重的失控状态,如施工现场严重脏乱差、出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不积极地采取安全措施等问题,公司安全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有权对现场出具停工令并限期整改。
项目整改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停工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或是某个专业的。
同时对被责令停工的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1)项目经理:
(2)责任副经理:
500元/人;
(3)安全总监及责任管理人员:
4.3.1.7年度内项目发生2次4.3.1.1、4.1.1.2、4.3.1.3、4.3.1.5、4.3.1.6条中所述不良情况者,项目部上述责任人在两年内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4.3.2一般罚款
本处罚所针对的对象和情况系指公司安全部门在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项目进行的罚款。
此罚款分为两类:
(一)针对严重不良的施工管理行为和隐患的;
(二)针对一般的施工管理行为和隐患的。
4.3.2.1项目出现下列严重不良的施工管理行为和严重隐患的,公司按每次每条给予该项目500元罚款,对签发隐患后依然不加以整改者,加倍罚款。
A.严重不良的施工管理行为包括:
(1)擅自召雇和使用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分包队伍的;
(2)擅自雇用不具备安全资质的设备租赁商或设备安装队伍的;
(3)购买安全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不在公司认定的厂家购买或购买不合格品的;
(4)分包队伍或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进场后7日内未与分包队伍(包括甲指分包)或租赁公司、安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
(5)不积极组建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文明施工、劳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严重不到位的;
(6)分包队伍进场后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的(或没有相应的安全教育记录的);
(7)各分项工程或施工作业人员未经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作业的;
(8)开工后未编制(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
(9)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国家要求编制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就进行施工的(包括起重机械安拆方案),或属于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就进行施工的;
(10)临时用电工程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公司审批的;
(11)未及时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2)起重机械未通过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经项目、监理、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或施工电梯未做防坠落试验就投入使用的;
(13)深坑作业未做边坡和沉降观测记录的;
(14)塔吊基础无检测报告和隐蔽记录的;
(15)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防护、模板支撑体系、临电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正式开工半月后,项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仍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7)擅自挪用安全专项资金或专项拨款的;
(18)安排无合格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9)项目管理人员有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
(20)项目经理或安全人员未取得安全资质就上岗的;
(21)发生事故后未在内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或在停工阶段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复工的。
B.严重隐患包括:
(1)基坑开挖未按要求放坡或进行支护的;
(2)深基坑无临边防护或在边坡处严重堆积物料及停放机具的。
(3)人工扩孔桩作业未做护壁或未采取防坠落、防窒息、防物体打击等事故的措施的;
(4)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结点多处缺少或拉结点被擅自拆除未进行恢复的。
(5)脚手架防护高度整体不到位,与结构进度不相匹配的;
(6)脚手架结构稳定性差,出现倾斜、下沉、悬空,扣件变形等严重问题的;
(7)起重机械、施工吊兰的限位、保险装置缺少或失灵,悬挑杆件、压重、保险绳、钢丝绳、安全锁不合格的;
(8)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的安全操作规程的;
(9)群塔作业无可靠的防碰撞措施的;
(10)物料提升机安全停靠装置或钢丝绳断绳保护装置不合格的;
(11)物料提升机各楼层卸料平台未装设安全门的;
(12)施工电梯的防坠安全器不合格或超过(一年)使用期限的;
(13)模板支撑体系未按方案搭设或无扫地杆、或最顶端自由高度过长的;
(14)脚手架未做密目网防护亦无水平网防护的;
(15)直径500mm以上的施工洞口及危险临边无防护的;
电梯井内未按要求挂水平网或做封闭式隔离防护的;
(16)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
(17)塔吊基础不合格或严重积水的;
(18)独立的供电系统未实行TN—S三相五线制的;
(19)现场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单机单箱的供电模式的;
(20)高压线与建筑物、塔吊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的;
(21)运输机械带故障运行的;
(2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械设备或淘汰的工具的;
(23)大模板堆放混乱、支撑不牢;
墙柱模板支撑固定不牢的;
(24)钢结构施工中,作业人员在钢梁上行走未设安全绳或不系安全带的;
(2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或有明火作业的;
(26)高层建筑未及时配备消防竖管、消防水泵和消防水龙带的。
4.3.2.2项目出现下列一般的不良的施工管理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公司可按每次每条给予100元罚款
A.一般的不良的施工管理行为包括:
(1)未及时制定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相关制度不完善的;
(2)未及时向分包单位下发“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的;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内业资料未及时建立或明显欠缺的;
(4)项目未按规定公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及设置“重要危险源公示牌”;
(5)无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域(实名制)划分图”的;
(6)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或内容不全的;
(7)未及时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和电气设备的各种遥测记录的;
(8)项目员工有抵制上级安全检查的行为或不积极配合检查的行为的;
(9)管理人员未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或未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的;
(10)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1)现场重要的防火防盗部位、贵重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未进行统计备案的;
(12)项目未实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13)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火宣传标志的;
(14)生活设施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的;
(15)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上墙的;
(16)项目对上级要求的业务报表未及时上报的(包括对政府部门的);
(17)未及时制定节假日应急响应预案或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8)分包单位进场后未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或“消防保卫、交通安全责任书”的。
(19)未按地区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工夜校”活动的;
(20)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
.
(21)项目未对员工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或未提前预备各种安全测试所需要的仪表和工具的;
(22)现场无专用的电工值班室并挂明显标志的;
(23)门卫执勤不严或未制订严格的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
(24)物料出门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25)各类机械设备缺少安全操作规程的。
B.一般的隐患包括:
(一)、安全防护方面:
(1)基坑作业、脚手架作业及上下建筑物无可靠的上下行人坡道或爬梯的;
(2)基坑作业未及时降、排水的;
(3)脚手架作业面未满铺脚手板,或有探头板、飞跳板的;
(4)在脚手架或作业面上堆放物料的;
(5)安全网搭设不合格、不严密或安全网上有杂物未及时清理的;
(6)脚手架局部搭设不合格的;
(7)预留施工洞口、伸缩缝、后浇带未及时做防护的;
(8)料具堆放混乱、不平稳或超过高度的(一般不超过1.5m);
(9)脚手架作业面未按要求设挡脚板的;
(10)脚手架作业面下方未按要求设兜网或设隔离层的;
(11)各种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的,出入口未搭设护头棚的;
(12)工人使用施工电梯或物料提升机运料时不及时关好卸料平台安全门的;
(13)上下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的,临街施工未搭设临街行人通道防护棚的;
(14)工人搬抬重物、支顶危墙、拆除建筑物等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5)作业场所视线不清、照明不足的;
(16)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的;
(17)现场人员有酒后作业的;
(18)临建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临时用电方面:
(1)现场临电线路拖地明露或沿金属物、建筑物敷设无可靠绝缘防护措施的;
(2)临电线路用铅丝或裸导线绑扎的、电缆或导线接头包扎不严密的;
(3)导线及接线点有带电明露现象的;
(4)电缆、导线架设高度不够或固定点不够的;
(5)配电箱、开关箱高度不够或室外电箱未搭设防雨防砸棚的;
(6)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固定不牢或损坏的,以及箱内配置不符合规范的;
(7)现场有用流动插座或卷线滚子接线的,或有使用塑料线、双绞线的;
(8)配电室内杂乱、住人、无制度、无散热措施及防治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的,或未配置灭火器的;
(9)电焊机未设专用开关箱或未设二次漏电保护器的;
(10)碘钨灯未使用封闭式或无合格支架,未接好保护零线的;
(11)生活区宿舍内有乱接线行为的;
(12)工人操作打夯机等移动式电气设备或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的;
(13)其他临电问题(详见部颁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三)、施工机械方面:
(1)机械设备的各种防护罩欠缺或损坏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的;
(2)搅拌机、卷扬机、混凝土泵、起重设备安装不稳固或结构松动的;
(3)钢丝绳卡接方式有错误的,或其他吊索具不合要求的;
(4)起重吊装作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或未设置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的;
(5)木工电锯无分料器或使用多功能电锯的;
(6)砂轮切割机用于切削的.;
(7)蛙式打夯机未装设定向开关或操作扶手未采取绝缘措施的;
(8)砂轮机未使用定向开关或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的;
(9)室外机械设备未搭设防雨防砸棚或未搭设卷扬机司机操作棚的;
(10)机械设备未做到专人专机或未对机械设备严格保养的;
(11)机械设备超载或带病运行的;
(12)有人乘物料提升机吊笼上下的;
(13)机械设备未停机就进行维修保养的;
(14)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未切断电源并将吊笼降至地面的;
(15)电焊机二次线未使用专用橡套铜芯电缆或未做到双线到位的;
(16)各类气瓶、空压机、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未做到齐全有效或未分开单独存放的;
(17)其他机械设备安全问题(见部颁“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和公司“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细则)。
(四)、保卫消防方面
(1)现场财务室、库房、宿舍、食堂防盗、防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2)项目出现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男女混居或打架斗殴现象的;
(3)施工区与生活区未严格划分的;
(4)由于门卫执勤不严,外界人员随意进出工地的;
(5)现场重要场所及要害部位未设置至少4具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的;
(6)现场消防栓或消防器材布局不合理或不符合防火规范的;
(7)现场消防车道不通畅或宽度不足3.5m的;
(8)现场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持有动火证或未配备灭火器的;
(9)气焊作业中两瓶之间的安全距离及与明火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或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10)消防水源用于施工用水或生活用水的;
(11)现场动火作业无看火人或未及时清理周围易燃材料的;
(12)电箱外壳或箱内使用易然、可燃材料的;
(13)电气线路虚接不牢的;
(1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擅自使用电热器具或用明火保温取暖的;
(15)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防尘网、保温材料,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16)工程内住人或作为仓库使用的,以及工程内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
(17)库房采用易燃材料搭设或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不符合通风等安全要求,以及库房用电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18)有在工程内、仓库内调配油漆、稀料的问题的;
(19)现场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20)生活区的设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21)食堂使用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或用火点与燃料在同一房间内的;
(22)施工现场有吸烟现象或宿舍内有卧床吸烟现象的。
(五)、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场容卫生方面:
(1)现场绿色施工未达到5个100%(工地路面硬化、待开挖的空地和未清运的土方覆盖、暂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洒水降尘)的;
(2)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未进行分开存放或未设置封闭式垃圾站的;
(3)现场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做到活完场清的。
(4)现场施工或运输有扬尘现象的,垃圾清理有抛掷现象的;
(5)现场排水不通畅的;
(6)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未密闭存放的;
(7)运输车辆道路遗洒或落地灰严重的;
(8)现场有焚烧垃圾或废弃物的;
(9)现场油料和化学溶剂的存放无专用仓库或有泄漏现象的;
(10)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无沉淀池的;
(11)食堂无隔油池或未及时清理的;
(12)现场强噪声设备未采取封闭等降低噪声的措施的;
(13)现场安全网破损或不干净整洁的;
(14)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卫生较差或有随地大小便的;
(15)食堂有腐烂变质食品或无灭蝇灭鼠灭蟑螂措施的;
(16)施工现场未配备药箱、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的;
(17)现场有长明灯、长流水的;
(18)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不到位的;
(19)操作人员在有毒有害场所未戴防护面具或防护口罩的;
(20)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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