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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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商贸办公C1C2
教科
文卫
C3~C6
M1
M2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
多层居住建筑
4
高层居住建筑
5
单身宿舍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汽车站)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厂
14
小型农贸市场
15
小商品市场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22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4
一般旅馆
25
旅游宾馆
26
商住综合楼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9
科研设计机构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3
普通储运仓库
34
危险品仓库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6
社会停车场、库
37
加油站、加气站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9
客、货公司站场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
√为允许设置;
╳为不允许设置;
○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
2.7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
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的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
2.8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定进行控制。
建设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1——3层
≤35%
≤1.1
多层4——6层
≤30%
≤1.7
中高层7——9层
≤28%
≤2.0
高层10层以上
≤25%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5.0
商业建筑
≤45%
≤2.5
≤5.5
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②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③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④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3建筑间距
3.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3.2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等)。
3.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3执行。
表3.3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
城市
纬度(al)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h
日照3h
日照1h
兰州
36.017°
1.44
1.617
1.683
天水
34.583°
1.350
1.528
1.587
嘉峪关
39.800°
1.713
1.898
1.983
酒泉
39.767°
1.711
1.895
1.980
张掖
38.933°
1.654
1.827
1.906
金昌
38.400°
1.785
1.862
武威
37.917°
1.749
1.823
白银
36.567°
1.504
1.655
1.721
定西
35.383°
1.436
1.576
1.640
庆阳
36.083°
1.476
1.623
1.688
平凉
35.417°
1.438
1.579
1.642
陇南
33.383°
1.322
1.457
1.513
临夏
35.617°
1.449
1.592
1.656
合作
34.916°
1.411
1.548
1.609
敦煌
40.133°
1.738
1.925
2.013
玉门
40.267°
1.746
1.939
2.024
夏河
35.200°
1.532
1.565
1.628
碌曲
34.600°
1.496
1.529
1.589
玛曲
34.000°
1.461
1.493
1.550
注①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采用大寒日日照2h标准,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日照3h标准:
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地区,执行冬至日1h标准。
②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略角15°
,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
③表中各地区(县)纬度取值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采暖空调气象资料集》。
3.4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
建筑间距:
L=iX(H-h)
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3.5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方位
0°
~15°
15°
~30°
30°
~45°
45°
~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5L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3.7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师,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
-
多层(被遮挡)
低层(被遮挡)
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
“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多层、中高层
低层(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
高度超过10m、小于24m(含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3.11建筑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相互夹角大于60°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建筑退让
4.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程,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用地边界一侧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及广场等开场空间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的退让要求。
4.2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应小于12m;
但用地南侧临城市道路时应按退让道路红线控制距离控制。
(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四)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表4.2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应小于最小距离。
表4.2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其他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要朝向
0.5
0.25
0.15
次要朝向
4.5
0.125
6.5
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3地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
4.4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4控制;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m
24-50m
大于50m
30m以上
20m以上-30m
干路10,支路5
20m以下
4.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
4.6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0m。
4.7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4.8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
其他道路不少于5m;
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和高架桥50m。
4.9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30m,铁路干线不少于20m,铁路专用线不小于15m。
5建筑高度与景观
5.1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m;
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
(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15m;
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3幢。
5.2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即45°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m。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70m。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超过60m,应当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5.4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5.5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道路交通及绿化
6.1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想连接;
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
支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详细规划的,可以突破上述规定。
6.2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m。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6.3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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